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美丽中国深圳样本,在保障平面绿化建设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我市的立体绿化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升景观质量,拓展绿色空间,增加绿化覆盖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立体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为载体,以植物为材料,以屋顶绿化、架空层绿化、墙(面)体绿化、棚架绿化、桥体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等形式实施的绿化。
第三条 立体绿化应当坚持安全可行、生态优先、因地制宜、建管并举的原则,保证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第四条 鼓励对新建非属公共建(构)筑物以及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及边坡实施立体绿化。此项立体绿化由该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以社会参与方式自愿参加。多个业主共同拥有该物业产权的,参与实施立体绿化则由业主自行共同约定。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立体绿化推进工作应当纳入现有的市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负责研究、协调、统筹解决立体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完成立体绿化规划、设计任务、建设推进和安全监管。
第六条 市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为: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全市立体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立体绿化任务下达、技术指导、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和推行,制定立体绿化建设和管理考核评价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的立体绿化项目的立项及审批。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部门实施的立体绿化项目经费保障。
(四)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鼓励和引导立体绿化健康发展,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应当明确项目绿化覆盖率指标,并加强立体绿化设计的审查。
(五)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绿化部门实施市属道路、桥梁等市政交通设施为载体的立体绿化。
(六)市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将立体绿化纳入绿色建筑评价范围予以推广。
(七)市水务部门:负责本系统新(改)建建(构)筑物立体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推广立体绿化的政策文件。
(八)市建筑工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新(改)建公共建筑的立体绿化设计及建设工作。
(九)政府其他部门:参与并支持立体绿化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推进本区域立体绿化发展,制定区域立体绿化配套文件,编制立体绿化实施规划,负责项目立项和审批,负责实施立体绿化项目经费保障,落实下达的立体绿化建设指标任务,负责绩效评估等工作。
各区应当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管理,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和职责范围,参照市级分工,协调实施具体立体绿化项目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深圳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立体绿化发展专项规划。
新建建设项目的立体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立体绿化资源数据采集、宣传、推广、项目申报、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参与竣工验收,以及经费补贴申报核算、后续维护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十条 充分利用建筑物的屋顶、架空层、墙(面)体、窗阳台和构筑物顶部、棚架、桥体、硬质边坡等进行立体绿化。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建筑及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大型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在本实施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建成而没有进行立体绿化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和构筑物,在保障安全,规划可行的基础上,逐步推行立体绿化。
第十二条 屋顶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的顶部为载体,以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三条 架空层绿化是指以建(构)筑物的架空层为载体,以种植乔木、灌木、草坪、地被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四条 墙(面)体绿化是指根据各类墙(面)体、廊柱、围栏等墙(面)体条件,选择攀爬式、垂吊式、模块式、铺贴式等类型的墙(面)体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五条 棚架绿化是指以各类棚架为载体,利用攀援植物覆盖棚架或直接悬挂植物的立体绿化形式,棚架造型应当保证植物有充足的种植和生长空间。
第十六条 桥体绿化是指除景观桥梁之外的河道桥、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建筑连廊等各类立体交通设施的引桥墙(面)体、中央隔离带、护栏、立柱等部位,在条件允许且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桥梁荷载验算后,选择适当的立体绿化形式和植物种类。
第十七条 窗阳台绿化是指根据窗阳台大小、功能,选择悬垂式、藤棚式、花架式、附壁式、花槽式等类型的窗阳台立体绿化形式。
第十八条 硬质边坡绿化是指坡度一般不低于45度,坡面采用硬质材料,根据现场边坡情况选择墙(面)体立体绿化形式。
第四章 指标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立体绿化的总体目标和空间布局,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立体绿化任务指标纳入评价考核体系,定期组织专项考评,并按照指标要求对市属单位指标和各区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二十条 新建公共建(构)筑物实施屋顶绿化或架空层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屋顶或架空层可绿化面积的60%。
新建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实施墙(面)体绿化、桥体绿化、棚架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的指标,实际绿化面积不宜少于载体外立面可绿化面积的20%。
第五章 折算标准
第二十一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立体绿化面积折算为配套绿化用地面积总额的比例,商业服务类不得超过50%,其他类不得超过20%。
第二十二条 覆土厚度在3米及以上的,按9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1.5米及以上不足3米的,按8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1米及以上不足1.5米的,按6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5米及以上不足1米的,按5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3米及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覆土厚度在0.1米及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
架空层绿化折算参照前款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廊柱、围栏等实施墙(面)体绿化的,按墙(面)体绿化实际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已计入绿地率的不纳入折算。
第二十四条 桥体绿化、棚架绿化、窗阳台绿化、硬质边坡绿化按载体绿化实际面积的20%折算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已计入绿地率的不纳入折算。
第六章 经费补贴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新建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超出该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确定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和绿化率之外实施的以及改建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的立体绿化,应当给以经费补贴奖励。
属于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投资的项目,补贴对象为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
第二十六条 列入经费补贴范围的各类新(改)建的建(构)筑物以及市政设施立体绿化的经费补贴分为建设资金、养护资金两类。立体绿化建设资金、养护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
享受包括海绵城市、节能环保、绿色建筑等其他政府补贴的新建、改建项目,原则上不再纳入建设补贴范围,只可享受养护经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利用新建和改建既有建筑空间进行立体绿化投资建设的建设经费补贴标准和立体绿化项目的养护经费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要求具体制定并实施。
建设经费补贴参考标准为:
一、花园式屋顶绿化为300元/平方米;
二、简单式屋顶绿化为180元/平方米;
三、其他类型立体绿化为150元/平方米;
四、单个立体绿化项目建设经费补贴不超过建造成本的40%。
养护经费补贴参考标准为:
按照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园林建筑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立体绿化养护适用指标的50%进行补贴,由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按其管辖权限负责支付。
第二十八条 立体绿化项目的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在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年内,可以和维护管养单位一起向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经费补贴;立体绿化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超1年,不予申请建设经费补贴。立体绿化项目的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依程序向所在辖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养护经费补贴。经费补贴申请资料如下:
一、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产权证明;
三、建(构)筑物安全监测报告或经绿化行政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
四、立体绿化竣工图纸及验收资料;
五、施工前后现场照片;
六、委托维护管养协议书或承诺书;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各区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审批权限及审批细则。
第二十九条 立体绿化经费补贴申请由所属街道办事处初审合格后,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建设经费补贴;养护经费补贴按当年考核检查情况支付。
第三十条 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费补贴定期检查制度,确定责任人,确保立体绿化建设、管养补贴落实到位,市、区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费补贴的监管及绩效评价。
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配套规范性文件,明确经费补贴公示制度、具体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获取立体绿化建设经费补贴的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未经市、区绿化行政主管单位批准而改建或拆除已经竣工验收、核查合格的立体绿化项目,或者事后经查实属于骗取经费补贴的,由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全额退付建设经费补贴。
第三十二条 获取立体绿化养护经费补贴的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对负责管理和养护的立体绿化项目存在任何失职行为的,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促立体绿化物业产权业主或管理单位协助。
经考核检查不达标要求整改而不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当年的养护经费,已经支付的应当予以退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9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信息来源: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