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3

【案例直击】《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保密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当下,用人单位就如何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一个棘手的课题,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网络传播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

上海郊区的企业结构转型加快,保密争议在劳动关系中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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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徐工接到了地处北虹桥二家企业的保密纠纷案件,二位企业老板都同样问我,员工违反保密协议,单位到底如何追究该员工的责任?

二起纠纷案件大致是这样的经过

第一个案件

上海嘉定北虹桥某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3名高级技术人员在合同之外另外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

在协议中有很多要求3名技术人员保密的事项,并约定精密仪器制造公司每年支付相当于年收入30%的经济补偿金,如果乙方(技术人员)违反保密约定将承担双倍违约金。

张某是签订这份保密协议的其中一员。

在保密协议履行的第三年,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精密仪器制造公司怀疑张某存在违反保密协议的内容,为其他公司提供精密仪器的信息,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张某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老板问:张某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徐工答:张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保密的概念

这里的保密指的是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成为商业秘密必须同时符合的三个条件

❶ 是不为公众所知悉

❷ 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❸ 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协议中能否设定违约金?

在企业管理中有两种意见,不知老板您选择哪一种?

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仅对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两种法定情形作出支付违约金的规定,未规定劳动者在职期间内违反协议约定需支付违约金,故双方的约定系无效约定条款。

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并未将在职期间内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违约金的情形排除在外,故双方约定系有效。

徐工明确指出

上海高院的结论:上海高院民一庭(2014)15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调研与参考综述意见》指出: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是否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不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随意约定,而目前法律仅规定劳动者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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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未明确规定在职期内劳动者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需要支付违约金,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宜规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故本案件(一)中上海嘉定北虹桥某精密仪器制造有限公司与3名技术人员约定的违约金比例系无效约定,张某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第二个案件

邓某就职于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电脑软件设计开发部门经理。

2013年5月,邓某与公司订立了《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对邓某掌握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了确认,并约定邓某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2015年,信息科技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与其设计基本相同的软件,而其价格却远远低于该产品正常的市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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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核实,坐实了邓某擅自向其他公司泄露了软件信息的证据。

老板问:不能约定违约金,员工邓某违反协议约定保密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

徐工答{1}:双方约定的保密协议属什么性质的争议?

双方约定的在职保密协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理应受理。

其一:双方通过保密义务的约定,提醒劳动者意识到特别信息为商业秘密,以及保密义务的存在。

其二:保密义务的约定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直接依据。

徐工答{2}:本案件(二)中的邓某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劳动者,虽然不适用违约金的规定,但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软件信息是信息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邓某擅自向公司泄露了新研发的软件信息,违反保密义务,应当向信息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具体数额应当由信息科技公司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徐工答{3}:本案件(二)中邓某承担的赔偿责任大小如何确定?

具体赔偿数额按照《反不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操办:具体赔偿费用按照侵权人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取证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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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方法:赔偿金=被侵权单位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

徐工答{4}:违反保密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两个争议案件的双方当事人都明确表示接受徐工的意见,以协商的方式平稳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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