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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不是对立关系。所以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但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至少可以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因为对于真正的身份犯来讲,要求行为人实施行为时认识到这种身份的存在,才可能构成由这种身份组合起来的这种违法事实的犯罪故意。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164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按最新观点,他既是主观目的,也是客观事实,表达原因。传统理论主流观点依然认为他是主观目的,属于主观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果考案例分析,分析形式责任,考学术观点。)

客观行为: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要求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给了对方财物,就可以认定为是既遂的情形。当然,如果他后来又谋取到了不正当的利益,而且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行为本身又构成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按其他犯罪予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两罪数罪并罚。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对方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认识错误的情形,那就按照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处理。

第3款,单位犯前款罪,对单位判法刑。意味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是可以构成这个罪的。

第4款,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个规定是总则里关于自首的特殊法条,而且这个规定比起总则规定的自首处罚更轻。适用这个规定以后,就不再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处罚规定了。如果行为人在被追诉以后,又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行为的叫坦白。这时要适用总则关于坦白的规定。

签订 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有身份要求,必须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这两个罪的界限仅仅是主体不同。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来讲,我们国家的国家机关包括哪些?比如政府系列 检察院 法院 人大 党委 军事机关

而国家工作人员是包含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当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表现:要求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两个罪的行为表现都是一样的。

它是过失犯罪,如果行为人故意,明知,则是贪污罪。

如果双方勾结,成立贪污罪的共犯。

虚报注册资本罪

这个罪按照现在立法解释的规定,只适用于对注册资本采取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一般主要涉及金融保险领域,对普通的公司没有这个要求。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也是只对注册资本要求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才成立这个罪。

抽逃出资的表现:一定要求行为人抽逃出资使得单位的资本金丧失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只是把单位的资金经单位决定以后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不叫抽逃出资。

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两罪想象竞合。

妨害清算罪

比如在没有清偿债务前,就开始分配公司企业财产,这些行为完全可能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同时触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要认定想象竞合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主体 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一定是高管。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这个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它的范围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更宽,包括国有公司企业,还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要求一定是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1.将本单位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经营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3,向自己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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