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区要设立业委会,刚好工作中也遇到了有关知识,就对业委会尤其是北京范围内的进行了学习,将有关内容汇总如下:
1、业委会,业委会的宗旨
:业委会全称即业主委员会,是在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选举产生的业主大会的常设民间组织。
其宗旨是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运作。
2、业委会并不是小区的管理机构
3、业委会和业主大会关系
:业委会成员由业主大会产生,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4一个小区不能成立多个业委会吗,因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委会由业主大会产生。
5、业委会成立的流程大致如下
:(1)建设单位或业主自行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请;
(2)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
(3)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4)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5)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6)产生后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7)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6、业委会筹备组是在首次业委会成立前由街道办、居委会、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的负责业委会成立的临时团体。
7、业委会筹备组权力如下:
(1)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
(2)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3)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4)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8、业委会委员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即可。
9、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业主共同决定。
10、那么,谁来监督业委会工作
:业主,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
11、业委会委员具体任期和更换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另行规定,北京规定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六年,连选可以连任。
12、业委会不能对小区业主进行处罚、执法。
13、业主对业委会工作不满意怎么办
(1)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14、业委会委员任职条件:
(1)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2)在北京,还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未被业主大会依约限制被选举权;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主任委员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二)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业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授权自然人参加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一名自然人只能代表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职责区别:
:一、业主大会主要负责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只能代表一个业主。
业主大会决定上述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业委会主要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6)有权接收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合同终止时的有关文件。
(7)有权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时进行物业验收。
(8)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16、业委会之外是否可成立监委会来监督业委会的工作
(1)在北京,业主大会可设立监事会,业委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监事会根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监督,业委会不接受业主大会监事会监督,或者未设立监事会但经相关业主提出申请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10日内责令其限期履行职责;
(2)实务中,在上海、广州、四川等地根据小区具体情况,在业主大会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设置业主监督委员会,其职责由业主大会约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物业管理条例》;
3、《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
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