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厅,采用VE合约制度

奖励率40%,成本奖励和VE提案


为了降低防卫采购装备的成本,防卫厅采购本部正在讨论推进采用VE合约制度,为此总结了最近的成本奖励合约的方法和处理价值分析提案的要求,并于10月1日下达公布并立刻实施了第8、第9号文件。

根据这个方案,防卫厅在购买采购装备时,对于提案合约以及中途确定的合约要设定目标价格,针对因企业努力而实现的成本降低,除了要将降低金额的40%归还给企业,对认为特别合适的合约,添加特殊条例将其认定为VE提案(设计规格变更等的提案)。借此,相信我国的VE/VA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采购本部的第8号、第9号方案如下所述。


[采购本部第8号方案]

与成本奖励合约相关的适用要点规定如下所示。

昭和41年10月1日

采购本部部长  山上信重

与成本奖励合约相关的适用要点

(目的)

第1条 本要点是关于采购本部在购买采购装备等物品时适用的成本奖励合约方法(以下简称“奖励合约”),以规定在方案的实施中必须要注意的事项为目的。

防卫厅,采用VE合约制度_第1张图片

(定义)

第2条 基于本要点,以下几项中的专门用语的含义,规定如各项中所述。

(1) 所谓“成本奖励合约”是指在装备等物品的采购中,事先确定完成的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奖励率以及利润限定额等,根据合约方企业的努力对其进行奖励的合约方式。

(2) 所谓“目标成本”,是指作为衡量对方是否履行合约的基准而设定的总成本。

(3) 所谓“目标利润”是指作为衡量对方利润的基准而设定的金额。

(4) 所谓“奖励率”是指作为为对方计算奖励金的计算基准,被认可的比率。

(5) 所谓“实际成本”,是指在履行合约过程中对方产生的,或应该产生的总成本中被认为是合理适当的金额。

(6) 所谓“实际利润”是指在确定合约金额时,针对实际成本,相应的被认为是合理适当的利润金额。

(7) 所谓“奖励额”是指作为奖励,添加到对方的利润中,或是从利润中扣除的比率。

(8) 所谓“利润限定额”是指在进行奖励的时,给到对方的利润以及奖励金额的公认限额。

(9) 所谓“合约课长”是指合约第1课长,合约第2课长,合约第3课长,合约第4课长以及实验产品采购课长。

(10) 所谓“成计课长”是指成本计算第1课长,成本计算第2课长,成本计算第3课长,成本计算第4课长,以及实验产品采购课长。

(11) 所谓“检验课长”是指检验第1课长,检验第2课长,检验第3课长以及实验产品调度课长。

(12) 所谓“管理课长”是指采购管理第1课长以及采购管理第2课长。

(适用范围)

第3条 奖励合约中根据估算或中途决定的合约方法制定的生产承包合约,对目标成本进行设定是可能的,对于能够期待筹措的圆滑化以及预算更有效的运用的合约所适用。

(决定适用)

第4条 合约课长以及成本课长在确认奖励合约适用的时候,关于该合约还需与成计课长、合约课长、检验课长以及管理课长一起讨论协商。

2.合约课长在上一项的协商已经达成一致的情况下,需得到采购本部部长的许可。

3.合约课长在得到上一项许可的情况下,需尽快将该旨意通知给成计课长。

(预算价格调查书的制作)

第5条 成计课长在收到前三项通知的时候,根据接下来各号中所述规定项目,制作预算价格调查书,并将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奖励率以及利润限定额付在别文件上一同上交。

(1) 预算价格是根据奖励合约中中标决定的基准进行计算的金额。

(2) 目标成本必须设置在预算价格的范围之内。

(3) 目标利润以目标成本为基准进行设定。

(4) 奖励率规定在40%以内是一个公认合适的数字。

(5) 利润限定额规定在目标成本的15%。

(特殊条例)

第6条 合约课长在签订奖励合约的时候,需将“与成本奖励相关的特殊条例”用别文件按格式添附在合约书上。

(目标成本的变动)

第7条 伴随着合约的变动,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奖励率以及利润限定额有必要进行改变的时候,将其定为可变。

(合约金额的规定)

第8条 在确定合约金额的时候,用以下几点作为计算的基准。

(1)节减金额以及超过的金额是根据以下算式计算所得。但是,该金额节减并不是由合约对象的努力所导致,或因为无法归结为合约对象责任的理由而导致成本超出的金额,都不算入节减额和超过额。

节减额(日元)=目标成本(日元)-实际成本(日元)

超过额(日元)=实际成本(日元)-目标成本(日元)

(2)实际成本以及节减金额或超过程的计算中,以对方提出的实际价格计算书等为基础。

(3)奖励率用以下算式计算。

奖励金额(日元)=节减额(日元)或超过额(日元)×奖励率(%)

(4)合约金额用以下方法进行计算。

 当产生节减额时,在实际成本以及目标利润(在特殊且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用实际利润。以下相同)和包装费、运输费合计的费用(包装费和运输费使用与预算成本的计算基准相关条例《昭和37年防卫厅条令第35号》,在计算目标成本时,这些不算在内。以下相同)中加入上一条中计算出的奖励金额。但是,当目标利润和奖励金额加起来超过利润限额时,要在利润限额中加上实际成本。

 当产生超出额时,实际成本要从目标利润以及包装费、运输费合计出的费用中减掉根据上一条计算出的奖励金额。但是,当从实际成本中减去的目标利润、包装费和运输费总计得到的金额和奖励金的差值超过该合约规定的估算金额时,就计规定的估算金额。


补充规则

本条例从昭和4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附件格式]

与成本奖励相关的特殊条例

(总条例)

第1条 甲方要遵守本条例中规定的事项,乙方要为成本降低进行企业层面的努力,在被认定达到值得奖励的成果的情况下,将对乙方进行奖励。

(定义)

第2条 关于本特殊条例,以下几项中的专门用语的含义,规定如各项中所述。(1) 所谓“目标成本”是指乙方应该履行的,合约中规定的标准成本额。(2) 所谓“目标利润”是指设定的乙方利润的标准。

(3) 所谓“奖励率”是指甲方承认的,计算乙方奖励金时所使用的的比率。(4) 所谓“奖励金额”是指作为奖励计算入乙方利润,或从利润扣除的金额。(5) 所谓“利润限定额”是指在进行奖励的时候,甲方所承认的给予乙方利润及奖励的限额。

(6) 所谓“实际利润”是指,在合约金额确定时甲方认可的合适的与实际成本相对的利润的金额。

(目标成本等)

第3条 本合约规定的目标成本为×××日元,目标利润为×××日元,利润限定额为×××日元。

2.奖励率为××%。

(目标成本等的更改)

第4条 伴随着合约的变更,目标成本、目标利润、奖励率以及利润限定额有必要进行更改的情况,将其定为可变。

第5条 出现合约金额确定的情况,除了用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还可根据下述各条中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1) 实际成本是乙方在履行合约过程中产生或应该产生,且甲方认可认为合理合适的金额。

(2) 节减额或超出额为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的差额。

(3) 奖励金额是节减额或超过额乘第3条第2项中规定的奖励率得到的金额。

(4) 确定计算合约金额时,通过将实际成本、目标利润(实际利润),奖励金以及包装费、运输费等费用合计(若包装费以及运输费已计算在目标成本内则不再进行合计)得出。但是,在目标利润(实际利润)以及奖励金合计的总额超过利润限定额时,用利润限定额取代目标利润(实际利润)以及奖励金额,再次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总额如果超过合约规定的预算金额,则将预算金额视为确定的合约金额。

(5) 不被视为乙方努力的因素而导致的成本降低,或由于不能归咎于乙方责任的因素导致超出的金额,不算入节减额和超过额。

(实际价格计算书等的提出)

第6条 乙方在提出实际成本计算书等文件时,要在和签订合约时提出的成本估算的资料进行对比的基础上,附上被认为是节减或超出的金额以及其缘由的材料。


[调度实施本部下达第9号]

价值分析提案处理要领如下所示

昭和41年10月1日

采购实施本部部长  山上信重

价值分析提案处理要领

(目的)

第1条 本要领适用于采购实施本部以及关于装备物品采购工作的价值分析提案制度,以规定工作中的必要事项为目的。

防卫厅,采用VE合约制度_第2张图片

(价值分析提案制度的意义)

第2条 所谓“价值分析提案制度”是指,合约对象在处理装备物品等相关合约时,需依照附录第1条中《价值分析提案相关的特殊条例》,在保证产品性能不低于样式书中规定的情况下,关于可能使得合约金额降低的样式更改,要向支出负担行为责任观或分任支出负担行为责任官(以下简称“责任官”)提案审核,责任官要在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在认定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况下给予合约对象奖励。

(适用范围)

第3条 价值分析提案制度是关于装备建造、生产、改造以及修理等工作相关的采购合约,适用于以下所述装备物品的采购。

(1) 与采购要求相关的样式书等文件的细节全部确定的装备等

(2) 预计将来采购量较多的装备等

(3) 需要3个月以上履行期限的装备等

(决定适用)

第4条 调整课长要在对样式书进行商讨的基础上,确认产品是否适用图价值分析提案制度,在确认过程中需与合约课长(合约第1课长、合约第2课长、合约第3课长以及合约第4课长,下同)、成计课长(成计第1课长、成计第2课长、成计第3课长以及成计第4课长,下同),以及在有必要的时候和检验课长(检验第1课长、检验第2课长、检验第3课长,下同)、管理课长(调度管理第1课长,调度管理第2课长,下同)协商讨论之后,将与提出相应装备产品等的采购要求的幕僚长(陆军幕僚长、海军幕僚长、空军幕僚长以及技术研究本部部长,下同)之间商议的结果报告给采购实施本部长。

2、合约课长在上一项中提到的协议成立时,需要根据调整课长的通知,在进行相关装备的投标或商议时,实现将这个旨意通过公告以外的方式告知预计投标的企业或合约对象。

3、合约课长在经过上一项进程后签订合约时,需依照附录第1条中《价值分析提案相关的特殊条例》与合约对象进行特别约定。

(价值分析提案书的处理)

第5条 合约课长在依据前条第3项实施后,从合约对象处收到附录第2条的《价值分析提案书》时,需要在将附录第3条《价值分析提案受理书》交给合约对象的同时,制作保管好附录第3条中的《价值分析提案登记书》。

2. 合约课长与幕僚长等成员进行关于前项中提到的价值分析提案书的商议,需要通过调整课长向调度实施本部长上报。

3. 调度课长在受到前项中规定的记载有关价值分析提案书商议的资料时,要将其与样式书进行对比确认,在附录第2条中的《价值分析提案协议书》中希望回复期限栏中填写希望得到回复的时间,并在意见栏写上必要的意见。

4. 在给予第2项的基础上,关于提案的采用与否已与幕僚长等成员达成一致之后,合约课长需要将结果通过调整课长报告给调度实施本部长,如果结果通过则还需要通知相关课长。

5.  合约课长基于前项达成的结论,要根据附录第4条的价值分析提案决定通知书,迅速将结果通知给合约对象。

(伴随合约改变的措施)

第6条 成计课长在计算基于上一条中价值分析提案书引起的产品样式改变导致的预算价格减少时,需扣除确认是提案引起的金额减少乘以40%的金额,将结果作为预算价格。

2. 合约课长要基于前项中计算出的预算价格,在与合约对象进行商议的基础上,做出改变合约金额的决定。

3. 《成本奖励相关特殊条例》附带的合约中,在根据同条第4条规定目标成本等发生改变,或同条项第5条合约金额确认的情况下,与经过协商的价值分析提案相关的奖励金被认为是已经确定的金额。

第7条 根据第5条第5项,关于接到方案不采用的通知的合约对象的反对意见、其他价值分析提案带来的争论的处理,皆由调整课长进行。


补充规则

本条例从昭和41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附录格式第1]

价值分析提案相关特殊条例

(总条例)

第1条 甲方要遵循本特殊条例中的规定,乙方实施价值分析提案,当甲方认为合理并认可,将要改变本合约附带的样式书时,甲方要在受益范围内,根据本合约对乙方进行奖励。

第2条 所谓“价值分析提案”是指,乙方提交的,在不降低本合约后附属的样式书中所规定的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可能削减合约金额的样式书的修改方案。

2. 乙方进行价值分析提案的范围,仅限于合约产品的材料、品质、乙方实施的工程,关于工作有设计的修改、工作方法的改变、采用代替品、部件标准化等其他进行时必须改变样式书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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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提案书的提出)

第3条 乙方在根据前条进行价值分析提案的时候,必须在价值分析提案书(7部)中记载以下项目,再向甲方进行提交。

(1) 本合约后附属的附注材料等与价值分析提案的实施相关的项目和样式书等规定的对比(对比时要包含长处和短处)

(2) 与提案项目相关的实施方法。(工学、必要的设备、工业所有权等相关事宜)

(3) 当价值分析提案被采用时,应支付合约金额推算出的节减金额及其依据。(4) 采用价值分析提案对本合约影响等。

(5) 采用其他价值分析提案时,在实施中被认为是必要的科目。

2. 必须附上前项中的价值分析提案书实施时必要的材料、图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 甲方在递交的价值分析提案通过采用时,必须立刻通知乙方。必要时可在第4条中直到合约更改的期间内,无偿中止乙方履行合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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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合约改变的措施)

第4条 甲方根据上一条的规定,在通过采用价值分析提案,并更改附属在本合约上的样式书等资料时,要在甲乙两方协商之后,将根据本合约被认为是甲方受益的金额的40%的数额作为奖励给予乙方。

但是,在没有达成协议时,以甲方认为合理的数额为准。

2. 关于附加在《成本奖励相关特殊条例》上的合约,根据同条项第4条以及第5条的规定,在目标成本等产生改变或已确定的情况下,前项的金额被视为已经确定。

(价值分析提案的使用及应用)

第5条 甲方根据前条第1项中规定,关于进行奖励的价值分析提案,将来可以一直无偿使用或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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