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2.2 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

中国法学的三个历史阶段

先秦:“刑名法术之学”

汉代至清代:律学

清末:西方法学的输入

一、先秦:“刑名法术之学”

第一件是祭祀祖先,保佑子孙永享血脉

第二件是对外征战,为自己的部族争夺生存空间。

礼源于祭祀,最早的礼是祭礼,是祭祀祖宗所遵循的一套仪程和规范。

对外征战产生了邢,最早是用来针对战败的对手的规范。

在中国古代最开始的法是

重要特点以刑事规范为主

春秋战国,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法家主张用严刑峻法来治国,认为只有通过严格实施法律,有功即赏,有过则罚,才能加强君主专制(赏罚二柄)。

就是在法家心目中最正统的法律的形象

法家在中国古代成为了支持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学派之一

法家在理论上又分为法、术、势三派,分别以商鞅、申不害和慎到为代表。

2.2 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_第1张图片

二、汉代至清代:律学

汉代至清代是律学的时代

儒学的昌盛与法律思想的附庸地位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出礼则入刑

礼是道德的体现,是一个国家立国之本

为避免反道德反伦理现象出现,用刑法进行控制和制裁。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

要以春秋为代表的儒家思想直接去处理刑事案件。

在中国古代,除了中央可能有独立的司法机关之外,在地方是没有独立的司法机关的。

《名公书判清明集》

法学降格为律学

律学的研究对象是**“律”,即国家的成文法典**(如唐律、明律、大清律等)。

律学的基本内容是对成文法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重考据而轻义理,重技巧而轻论证,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学。

律学的基本原则是以经释律。

律学的杰出代表——《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法条在前,解释在后

先有唐律,后有疏议

疏议是对条文的解释

条文 + 解释 = 唐律疏议

到了中国的近代,从清末开始,中国历史经历了三千年未有大变局

清政府腐朽没落,打不过西方列强,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

治外法权:

西方国家的人在中国的领土上触犯了中国的刑律,是不依照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和争议,而要依据他所在国家的法律行为处理这种行为。

三、清末:西方法学的输入

以清末修律为起点,中国开始走向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刑律 民律

宪法性文件

19世纪末,西方法学的概念由日本引入中国。

法学 法律 人权 民主 政治 经济 社会

西方法学(尤其是近代西方法律科学)的基本概念、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中国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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