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8项立国原则之一——健全政府和公正的人际关系的唯一可靠基础是自然法(natural law)

前言

美国的立国原则是什么?深植于这个伟大国度的建国思想是什么?是何种神奇的力量促使它在短短两百多年间变得如此的繁荣,成为世界上唯一一个超级大国?这个问题说来并不简单,它的思想源头要往前追溯,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近一点可以追溯到几乎同时期的欧洲启蒙运动。

制宪会议

美国的开国元勋(Founding Fathers)们个个都是非常博学的人,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用博古通今,满腹经纶来形容一点都不为过,他们都曾广泛阅读,对各个领域都有深入的涉猎。虽然他们不是这些思想的最初开创者,但却是真正的实践派,将各种散发着理性光芒的思想巧妙的融合在一起,最终孕育了一个崭新的国家。

但这些原始资料实在是浩瀚无比,要从中提取出那些思想的精华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光是制宪会议就开了四个月,再加上当时的往来书信,可想而知,要深入研究这些内容是一件多么庞大的工程。美国的一位学者叫做斯考森(W. Cleon Skousen),他年轻时在法学院读书的时候,就觉得这些内容太复杂,太难以消化,就希望有人能够从那些纷繁无比的原始文献中把那些思想的瑰宝提取整理出来。他提到,目前很多国会议员,实际上对这些建国理念都不了解,空有一腔热情,而时常犯下错误,他们的很多想法都背离了宪法,在建国之父的文献中是找不到理论支撑的。他还提到,哪怕是对于他这种科班出身,专门学习政治学的人来说,也从来没有要求读过《联邦主义者文集》(《Federalist Papers》),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的著作。他的一个本科教授甚至说宪法已经过时了。

所以,他一直立志于写一本简单易懂的介绍开国元勋思想的书,而不是那些充斥着复杂法律辞令的大部头。这样的书要具有如下特点,只阐述其中蕴含的政治哲学,而不是冗长乏味的具体细节。毕竟,任何形式的立法都不能脱离那些伟大的基本原则。在经历的漫长的阅读与考证之后,他完成了这本书,叫做《飞跃五千年》(《The 5000 Year Leap》)。顺带一提,这本书的中译本我曾对比过,翻译质量实在是不敢恭维,不少地方曲解了原意,还常常有整段整段的删减,英文能力好的建议直接阅读原著。


自然法基于神创论

谈到这一点,就不得不引申出一个困惑人类上千年的终极哲学问题——人类,宇宙的起源是什么。关于这个的讨论,大致分为有神论,无神论与不可知论。有神论就是认定这世界上有更高级的全能的神灵存在,还可以细分一神论,多神论等等,基督教就是典型的一神论,信仰全知全能的上帝(God);无神论则反之,不相信有神的存在,比如马克思主义,达尔文的进化论等等;不可知论则居于其中,既不承认有神也不承认无神,他们认为人类无法得知。另外,信仰和宗教没有必然联系,你可以信神,但你不一定有宗教。

我们常常说一个人的悟性好不好,这个悟性是什么意思呢?在我看来,就是一个基于理性与常识对于宇宙万物的一个认知。和美国建国之父的想法一样,我也相信这个世界上存在更高级的神,我们人类都是他创造出来的。那有人可能就要问了,那你怎么知道呢,你怎么证明呢?的确,我无法证明,但是这可以用人的理性思维去推理出来,它是不证自明(self-evident)的,就是说,你根本不需要去证明。

我打个比方,大家都知道一块机械表的内部结构是非常复杂的,要上千个零器件的协调运作,那么这样一块表,有没有可能是自然形成的呢?显然不会对吧,他必定是制造出来的。那么同理,你只要仔细观察身边的万事万物,并用你的理性去思考,你就不会觉得这是自然形成的。(你有没有想过你为什么有思考的能力?你为什么有五官?为什么有七情六欲?)所以说一个人悟性好不好,就从这些方面体现出来,中国有一句古话叫做“眼见为实”,要我说,眼见的不一定为实,眼睛这个器官很有可能就是创造出来迷惑你的,你被蒙蔽住了,看不到真相。有些人一听到别人说什么神啊鬼的,就马上嗤之以鼻,说这些都是迷信,你这个人怎么傻了还相信这些。这种人往往悟性就不那么好,只相信自己看到的东西,科学没有解释的东西就不相信。其实,人类的科学本身就还没有发展到能够解释一切的程度,科学无法解释的事物数不胜数。

钟表复杂结构

人这种生物在自然界中是最高级的生命,所以有句话叫做人是高级动物,这话一点也不错。原因就在于人具有思考的能力,具有理性,具有推理能力。英文叫做reason或者rationality,而这种能力是其他低等生物所不具备的。这种能力从何而来?有且只有一种解释,就是神赋予了我们。这也是人类最宝贵的一个神圣的特性。当这种思考能力,或者叫理性,发展到一定程度,充分成熟并完善以后,就可以称之为智慧(wisdom)。所以说,这是造物主赐予我们人类的礼物。

现在回到自然法(natural law),什么是自然法呢?这里就不得不提到一个人,叫做西塞罗(Cicero),他是罗马共和国时期的一个政治家,哲学家,美国的国父们深受其影响,因为从西塞罗的思想著述中,从自然法学说中,美国国父们看到了一个繁荣与公正的社会体系。

西塞罗

前面提到,自然法是基于神创论,建构在自然法上的这种思想必然要承认神的存在,或者叫造物主的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想到,造物主在创造我们这个世界的时候,他必定要制定一个事物运作的规则与秩序,就好比,你创办了一个公司,你肯定要制定一些管理章程,不然就乱了套,如果你的员工不按照这些规定来,该早上8点上班,他却9点才来,那你肯定就要惩罚他。这是一个道理,所以说造物主在创造这个世界的时候,他也要规定一些条条款款,比如什么是对的行为,什么是错的行为,前面提到的8点准时上班就是对的行为,就是善的行为,就是值得肯定的。反之,你9点才来,就是违背这个规定。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这二者还是有本质区别,而这个区别也是最能体现出自然法与众不同的特性的一点。大家注意到,公司制定章程是人为制定的,而不同的老板可能出于一些自身利益等等,难免会制定一些不合理的规章制度,比方说,他规定你早上6点上班,晚上12点下班,一天工作18个小时,充分压榨你的价值,来为他自己创造更多的利益(当然现实中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决策人还要考虑效用问题)。那么这种规章合理吗,显然不合理。

引申来说,人类政府的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与自然法相对,叫做实证法,英文叫positive law),也不一定是正确且合理的。而判断它好与坏的标准,就是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了正确的行为,源自宇宙最高造物主的意志,符合宇宙的特性。所以说,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true law),是至高无上的,它是与宇自然,宇宙相和谐的正确的理性(right reason)。

西塞罗还说,自然法是永恒,普遍存在且不可改变的,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它都有效。它不会因为人为的立法去改变或者废除,反之,它高于一切人间的立法,人为立法机关的法律要符合自然法才能称之为善法,否则就是恶法,就是违背自然特性的,就会造成不好的结果。

自然法也叫做神的法律(God's law),也就是正确的理性(right reason),所以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Natural law=God's law=right reason

                                                    自然法=神的法律=正确的理性

当这种东西被充分理解时,就成了智慧(wisdom),当政府使用它来管理国家或者人际关系时,就成了正义(justice),所以正义的原则来自于自然法。

所以说,真理其实是存在的,自然法就是真理,神是爱他的子民的,就好比你的父母爱你一样,只不过父母毕竟不是神,他们说的话不一定对,但是神所制定的法就一定符合人性。

所以说自然法用一句话总结就是,造物主在创世之初所安排制定的规则与秩序,或者叫道德标准,它基于人性的内在性质。


自然法中最重要的前两条律法(The great commandments)

圣经(Bible)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一个律师想要使耶稣丢脸,就问他:“律法(commandment)之中哪一条是最大的?”由于律法成百上千,这个问题是想让耶稣难堪。但耶稣一点儿也不难堪,他回答道:“你要尽心,尽性,尽意爱主---你的神,这是最重要的一条律法(You shall love the Lord your God with all your heart, and with all your soul, and with all your mind.' This is the greatest and first commandment)”律师对耶稣机敏而迅速的回答感到惊讶,耶稣接着说:“第二条是这样的,你要爱你的同胞如同像对你自己一样,这两条律法是最重要的(And a second is like it: 'You shall love your neighbor as yourself.' On these two commandments hang all the law and the prophets.)"。

西塞罗在他的著作中也提到这两点,他认为,将人类团结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的粘合剂是爱,对造物主的爱,对造物主正义的律法的爱,以及对你的同胞的爱。

这里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思想,就是说正义和权利(justice and right)其实是来源于自然,基于自然,而不是取决于任何人的意见。

换句话说,就是人间的各种形式的立法不能违背自然法,否则就是一种对人类的祸害。

西塞罗特地写道,相信各类习俗和国家的法律都公正合理的这种想法是非常愚蠢的。因为很多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律法规都是有害的,就好比一伙强盗在集会上通过的规则一样。如果一个无知的医生开的药方是致命的毒药,那显然不是治疗的处方。

现实社会中,有不少人总有这么一种想法,认为政府不会害自己,政府的决策永远正确,英明,西塞罗在两千年前就指出了其中的谬误。自然法才是评判善法与恶法的标准,因为它象征着最原始的自然特性。如果正义的原则不来自于自然,不来自于神。那么现实社会中,伪装在一系列歪曲道德的言辞面孔下,也许抢劫会变成正义,打人会变成正义,强奸会变成正义。人类历史发展至今,这类例子数不胜数。

顺带一提,耶稣所说的第二条律法,也可以简化说成待人如己,或者爱人如己,也叫做黄金法则(Golden rule),在大多数宗教或者文化中都可以找到类似的语言,比如大家熟悉的孔子的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西塞罗的结论以及对美国国父的影响

西塞罗在晚年越发认识到,人类必须消除潜伏在社会中的堕落,回到自然法的正道中来,保证爱和服从慈爱的造物主,人类才会有一个宏伟的前景。他还说,人与自然,宇宙都是和谐统一的,所有的人都被联合统一在大自然中,但人往往因为自己的恶念互相争斗,没有意识到世界上所有的人其实都是同族,都是神的子女。所以只要意识到这一点,人类就可以和神过上一样的生活。

美国的开国元勋都是相信这一点的,他们认为建设一个道德高尚的社会是极其重要的,他们希望将人类从过去文明的堕落和欺诈中解脱出来,并为一种建立在个人自由和整个联邦繁荣的基础上的新文明奠定基础,所以他们选择了自然法作为他们建构的这个新国家的根本思想。

美国开国元勋,同时也是第三任总统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在1776年发表的著名的《独立宣言》的序文中写道"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和自然的神(Laws of Nature and of Nature's God)赋予他们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对人类公义的尊重,必须宣布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而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普通法(Common law)的基础之上,而普通法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

自然法的内容

那么谈了那么多,自然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哲学家有一些争议。例如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认为,奴隶制度符合自然法,霍布斯(Thomas Hobbes)认为,独裁政治制度也符合自然法。但这些都不符合美国国父们的思想。

按照美国国父们的看法,自然法的来源有两个途径,第一,就是神已经启示或揭露了的律法,也就是来源于《圣经》;第二,就是通过不断地弃恶扬善,通过人类本身的理性去发现。

那么美国国父所认定的自然法有哪些呢?比如,人具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unalienable right),也叫做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其中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等。再比如,人也具有不可剥夺的义务(duty),你生了孩子你就有抚养的义务。你伤害了别人,你就要去弥补或者赔偿。另外,有限政府,无代表不交税,持枪自卫,保护家庭和婚姻等等都是美国国父所认同的自然法。

所以杰斐逊在《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以下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美国的第一项立国原则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之上,那么第二项是什么呢?请看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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