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6日 星期三 晴
今年年初,一项来自中国医师协会的调查显示,62%的医师发生过不同程度的医疗纠纷,66%的医师经历过不同程度的医患冲突。
这两个冷静的数字背后却是千万个或奇葩、或悲伤、或暴力、或无情的负能量故事。简单搜索了一下引发过热议的医患纠纷:2017年9月,一位转危为安的患者家属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索要抢救时破坏衣物的赔偿,堪称奇葩。
其实,如果往前追述,还有很多医生因医疗纠纷而自杀的名单。4年前,因不存在过失的医疗意外被去世患者家属过激行为引发患上抑郁症的张世林医生自杀,令人泪目;3年前,四川省人民医院普外科主任医师周晓辉因为一个术后并发症患者长时间辱骂骚扰在家中自杀。1年前,一位黑龙江麻醉医生因为不堪忍受医闹羞辱自杀。
2016年1月,北医三院妇产科遭去世产妇家属打砸,杂乱的现场无声诉说暴力;2015年,一名上海儿科医生因患儿家长一句“你没吃饭,关我屁事”而心酸,对孩子的爱再浓也掩盖不了这句言语刀子般的无情。
由于医学本身具有未知性、风险性、复杂性等特点,以及患者高期望值与医学本身局限性之间的矛盾,使医疗纠纷时有发生,部分医疗纠纷矛盾激化甚至引发激烈冲突,损害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医疗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为从源头预防和减少这些满是负能量的纠纷发生,《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年6月20日由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原来的是2002年的《医疗纠纷处理办法》,它已不能适应现代医疗服务的观念,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亦不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及所享有的服务,而医生也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及保护。
做为一个从事这方面工作的管理者,对这个《条例》更需要认真学习,因为它的出台将会对对我们的医患关系的改善、预防医患纠纷、及时妥善处理纠纷起到巨大的作用。
出了医疗纠纷,患方不愿意看到,医方也同样不愿意看到,这个时候关口前移就非常重要,从源头上防范医疗纠纷。古人说得好: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它强调的是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如果我们在医疗纠纷出现之前,都能做好方方面面的防范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那么我们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否则等到纠纷发生以后再处理将会事倍功半!
医疗行业有“三高”:一是高技术,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医疗行业中引进了大量高科技技术,比如腔镜技术的广泛应用,让医疗从此搭上了科技高速运行的列车,而这一行日新月异的发展变化对医生的学习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二是高风险,每天和生命打交道,不能出任何差错,工厂生产产品出问题了,可以重新再做,生命没了,什么都没有了,医生这行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风险极大;三是高情感投入,医方与患方都经历着重生、生命挽救,有高兴、有悲伤,医患双方是一个战壕的战友,一起经历着悲伤或者喜悦,每一个医生都想把患者救活,都不愿看到自己手里的患者倒下,可惜有些结局不是医生就能掌控的。
所以面对这样一个高技术、高风险和高情感的特点,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就必须要注重医疗质量安全和服务,特别是人文关怀。关口前移的工作,也是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在医疗行业中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的重中之重。
在防范医疗纠纷的过程中,我们还要做好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及时、规范处置,比如对一些小的投诉要畅通渠道,及时回应,及时处理。若将小的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即便是一些比较难处理的医疗纠纷,也能够通过有效的机制和渠道顺畅化解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国诊疗服务量持续增长的情况下,医疗纠纷数量和涉医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呈现连续5年“双下降”的良好势头,医疗执业环境和患者就诊秩序得到持续有效改善。
这一点在我们自己每年处理的医疗纠纷的事例中也有明显的感受。前些年是一闹就赔,一场医疗事故,就足以让一个医生倾家荡产,遍体鳞伤,让一个乡镇卫生院一蹶不振,翻身无望。而这几年来都是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在公安、医调委、法院、政法委等多部门的介入下,医闹也慢慢开始绝迹了。
特别是设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倡导以柔性方式化解医疗纠纷,减少医患对抗,促进医患和谐。调解委员会的成员都是退休的医生或者法律工作者,他们具有奉献精神,愿意把自己一生所学的医学、法律知识奉献给那些需要的医患双方。
引入第三者进行调节,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既维护了患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医生及医院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医生从处理繁琐的医疗纠纷中解脱出来,能更好地工作而不受影响,从另外一个侧面,解决了医生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始终处于劣势的不平等地位问题。
同时,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对于医疗机构以及医疗行业来说,可以转嫁执业风险并减轻财务负担;对患者而言,可简化纠纷程序并获得相应的商业机构补偿;最为重要的是对社会发展而言,医疗责任保险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对于病历复印,做出了大胆的突破性规定。病历记录了患者就诊全真实过程,也可作为患者医保报销、商业保险报销或者解决其他问题的证据。患者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然而病程记录、会诊意见等一些病历资料,在死亡病历讨论、疑难病例讨论等涉及到医生之间对病情交流、讨论并发表个人意见的资料,在此之前不允许患者复印的。
而以后将全部可以复印,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患者知情权的扩大,进一步加强保护了患者合法权益。而当患者充分了解医疗风险后,医疗纠纷的发生会大大减少,有效预防了医患矛盾的发生。这也对医疗机构和医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然,做好防范工作,纠纷最好是不发生,这对医患双方都是最好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