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媒介》第一章——“媒介即讯息”相关联想(二)

        作者在阐释媒介研究时,介绍了该书成文当下的最新研究方向:不光考虑“内容”,还要考虑媒介及其赖以运转的文化母体,也就是媒介与所处环境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研究。

        在接下来的文段中,作者提起大卫·萨诺夫将军[美国广播通讯业之父]在圣母大学的演说,让我感到很熟悉:“我们很容易把技术工具作为那些使用者所犯罪孽的替罪羊。现代科学的产品本身无所谓好坏,决定它们价值的是使用它们的方式。”这句话我觉得很熟悉,因为在几年前快播创始人王欣在做无罪辩护时采用了相似的提法——技术无罪,而我当时也是认同这一观点的:仅是用户利用快播的技术分享违法视频,又怎么能仅仅归罪于快播呢?所谓设立监管,让几百人去监管百万千万数量级的视频作品岂不是强人所难?更何况企业内的监管配置也不可能有如此大成本规模。所以在当时我和大部分男人一样,是同情王欣的(同时觉得贾跃亭是小人)。

        然而,今天看了下作者的一些观点,从他作为媒介研究者角度来看,王欣当时和萨诺夫将军演讲相似的辩解倒也是有些文过饰非。

        正如作者所陈述的,媒介是人的延伸。而快播作为当时的一种新媒介,其优秀的传输速度和资源共享等功能,无疑会改变当时人们观看和传播视频的模式。也就是说,快播的技术对视频资源的传播是有一致的推动作用(不分好资源、坏资源)。而按王欣的说法,技术无罪、用于行恶者有罪,是一种割裂的观点:为观众带去好的体验是技术进步的好处;为违法犯罪带来方便就变成了使用者的罪,与技术无关。按照这种思路,滴滴打车大可以说自己的技术是无罪的,有罪的是那些作奸犯科的司机,但这种解释显然是不会被大众所接受的。

        那么技术到底有罪无罪?从媒介研究角度来看,它应该是有罪的。现代的媒介研究观点认为媒介是对人和社会存在作用,我认为它的罪在于对人和社会的作用(无论促进或抑制)并无区别:对于善人恶人,都能对技术予取予求。技术为善自然是多多益善,但若被用来作恶,却以一句“技术无罪,用者其罪”放任不管,就不对了。比如杜冷丁、吗啡等本用于医学的药物,却被作为毒品在医学外高价流通,我们能以技术无罪为由忽视它吗?当然不能,因为技术的罪正在于此。

        以上,是本次打卡所有内容,写于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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