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巨额索赔起诉状,其实你可以不用那么慌……

希望法院能多出一些类似“香蕉案”与“电梯劝阻吸烟案”的判决,一方面宣示个人应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的基本道理;另一方面,也告诉公众不需要为“突然出现的巨额索赔的起诉状”而过分担心,从而增加社会的活力。

小女孩吃香蕉被噎死,家属起诉给香蕉者索赔;小男孩被批评自杀,家属起诉批评者索赔;老人电梯吸烟被劝阻死亡,家属起诉劝阻者索赔……


近日,媒体又报道了一起类似的案例。


北京的连先生安装防盗门时,噪音吵醒了正在睡觉的邻居李某。李某随即上楼进行劝阻,工人应李某的要求停止了施工。李某遂回房休息。一个小时后,李某意外死亡。


李某家属将连先生、两名安装工人及防盗门生产厂家诉至法院,认为是噪音造成了李某的死亡,索赔129万多元。一审法院认为噪音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没有支持其诉求。北京一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令人欣慰的是,北京一中院的判决坚持了法律逻辑。其认为,虽然连先生与两名安装工人违反了法律规章中有关装修时间的规定,但是三人不知道李某生前患有冠心病。


依照一般社会见解和生活经验,装修噪音在通常情形下并不会造成致人死亡的损害后果,所以三人的装修行为与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足以建立相当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


“装修噪音致死案”的法院判决,坚持了因果关系认定的规则,没有用空泛的“良心”取代法律的推理过程,无疑是值得肯定的。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然而美中不足。一审法院在驳回了原告起诉的同时,判决连先生、邢某和杨某补偿李某家属丧葬费用、救护费用共计1.8万多元。


法院的理由是“虽然连先生及两名工人对李某突发病症死亡的后果不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李某死亡,其家人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法院认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应当由双方分担该损失为宜。”



对于这一说理,笔者认为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既然认为装修噪音与李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连先生及两名工人就不存在侵权事实,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缺乏因果关系,三人也不存在承担公平责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1.8万余元的“损失分担”显得非常突兀,明确地来说是缺乏法律依据。


有读者可能认为,外来噪音会诱发心脏病,因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诚然这种说法似乎有一定的科学根据。


然而在侵权的判断中,通说认为,仅仅具备条件性并不足以认定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还要求具有相当性。


很显然,打个喷嚏都有可能将旁人吓一大跳,如果有个人因为我们无意识地打个喷嚏而心脏病发死亡,我们难道还要为他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答案不言自明。


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为了避免因果循环,牵连永无止境,必须确定“责任牵连”的界限。


法律制裁一般认为通常会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通常都不会导致某种后果,法律就不应要求行为人对偶然出现的结果负责(当然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除外)。


拿“香蕉案”举例,分香蕉给小女孩本来是善意举动,在日常生活中也并不鲜见,一般而言吃香蕉并不会导致窒息,在很偶然的场合下小女孩被噎死,法律不可能为此苛责给香蕉的行为,这也很容易理解。


(电梯劝阻吸烟案监控视频截图)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说,轻易认定侵权,动辄要求公民支付巨额赔偿,势必造成公众行为成本的增加,进而会导致公众对“行动”产生忌惮,畏手畏脚,限制社会的活力。


因果关系就是一个社会风险分配的调节阀,过滤掉缺乏关联的行为与过于偶然的损害结果。从而保证公民进行正常行动的自由,保障社会的活力。


死者的家属想要通过金钱补偿来帮助弥合失去亲人的创伤,从情理上来说完全可以理解。而且随着我国人民法律素养的提高,这类诉讼案件肯定会越来越多。


原告的诉求不可能尽数合理,要不然就不需要法官了,这是很简单的道理。裁断原告的要求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支持,正是法院的工作。


面对从天而降的巨额索赔起诉状,正当的判决不仅可以化解纠纷,还可以为社会增添正能量。


希望法院能多出一些类似“香蕉案”与“电梯劝阻吸烟案”的判决,一方面宣示个人应对个人的行为负责的基本道理;另一方面,也告诉公众不需要为“突然出现的巨额索赔的起诉状”而过分担心,从而增加社会的活力。

你可能感兴趣的:(收到巨额索赔起诉状,其实你可以不用那么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