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吉林事业单位备考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考点辑要

2020吉林事业单位备考法律知识:“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考点辑要

一、基本前提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专属于国家所有;而自留山、自留地、宅基地则专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我国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 其中,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二)承包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发包方的界定及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界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2.发包方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发包方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承包方的界定及其权利和义务

1.承包方的界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2.承包方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

(3)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

(4)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承包方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以上知识点,大家可以通过下面1道题目来检测一下掌握情况:

【试题】(多选题)下列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说法正确有( )。

A. 任何人都可以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

B.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C.发包方有权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D.承包方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本道题目,答案是CD。如果有做错的小伙伴,可以多查找一下原因,进一步巩固疏漏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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