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成本法的局限性

完全成本法就是把为产生产品所发生的所有成本都算在产品中,比如固定资产费用、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和各种制造费用(为生产产品发生各种间接费用,比如水电费)。这种核算成本的方式十分准确,也是财务报表要求的方式。

但完全成本法也使得公司管理者容易通过调节生产量来调节利润。举个例子,固定资产费用1000万,直接材料费200万,直接人工费用100万,发生的制造费用10万,本年生产产品10万件,销售产品10万件,销售价格是每件200元,期间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150万元。那公司的产品成本是(1000+200+100+10)/10=131元/每件,公司的利润是(200-131)*10-150=540万元。

如果公司管理者扩大生产量,生产了30万件产品,但销量不变,还是10万件。固定资产费用1000万(公司有多余的产能,不需要增加固定资产),直接材料费600万,直接人工300,制造费用30万,(假设直接人工、直接材料费、制造费用与生产量成正比例变化), 期间费用200万元。公司的产品成本是(1000+600+300+30)/30=64.33,公司的利润是(200-64.33)*10-200=1156.7万元

文章例子就改变了生产量,期间费用增加50万后,其他因素都没有变,利润就增长了1156.7-540=616.7元。

造成这个现象的主要原因就是每件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费用不一样。在产量是10万件情况下,每件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费用是1000/10=100元,在产量是30万件情况下,每件产品分摊的固定资产费用是1000/30=33.33元,两者固定资产分摊费用相差100-33.33=66.67元,这是导致利润巨额变化616.7万元的主要原因。 固定资产占成本的比例越高,产品的利润就越容易受到产品生产量的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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