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Chapter2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S1)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理论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意欲达到某种预期法律后果的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是当事人欲达到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面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两个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三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互为给付一定代价(包括金钱、财产、劳务)的民事法律行为;无偿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一定代价的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不承担相应给付义务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确定行为性质;认定行为效力;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主张撤销权。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权力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

区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意义在于:负担行为中的权利人可以享有要求履行的请求权,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是请求权实现的重要前提;处分行为则直接使权力发生变动,并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采取一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要式民事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法定形式,否则民事法律行为不能成立。

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在就可以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从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从属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存在的民事法律行为。

区分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从民事法律行为的存废由主民事法律行为决定,主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从民事法律行为也就不能存在。但是,主民事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意思主要是指当事人欲使其内心意思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效果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的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为行为相对人所了解。

意思表示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又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存在解释问题。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是指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

3.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

种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种类: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撤销权是权利人以其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撤销权有存续时间,该存续时间为除斥期间。

5.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产生。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另外,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两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如《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抵销不得附条件;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

条件的特征: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

条件的分类:按照所附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则已经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当事人各方均应受该法律关系的约束。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所起作用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未来不确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消灭的依据。

(首发于微信公众号:木叶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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