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房屋拆除违法,不服赔偿决定,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一部分 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方式

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申6906号行政赔偿裁定书,本案由本所李杰律师代理,最高法对当事人维护权益的方式有如下意见:

1、对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须以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确定的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赔偿请求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以上规定,若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之后赔偿请求人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请求即为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诉讼属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能否成立,若应予赔偿则法院应当对具体的赔偿方式、项目、数额等实质内容作出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据此,行政赔偿诉讼应围绕赔偿争议进行,赔偿决定作为先行处理赔偿请求的程序性行为,并非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赔偿请求人对赔偿决定不服其实质仍是申请行政赔偿。

第二部分 宅基地房屋违法拆除后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


1)房屋及宅基地的赔偿。

对于房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一般情况下,宅基地房屋被拆除,无恢复的可能,故一般对被征收人房屋予以货币化补偿。

对于宅基地的赔偿,赔偿时不应适用征收时相关补偿文件的标准,对宅基地的赔偿,不应低于依法征收时六原告可获得的补偿。

2)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

原则上被征收人应当举证。所以当事人应该留留存照片,登记自己财产清单。如因为违法拆除无法举证,对于合理生活用品,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其他不属于日常生活用品范畴的大宗财物,仍旧需要被拆迁人举证证明。


本文作者:北京市农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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