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代税赋制度——黄宗羲定律

今天我们简单回顾一下我国历代的税收制度

我国赋税始于夏代,

“夏后氏五十而贡”。

怎么理解呢?活到50岁才开始交税吗?想得美,估计那时候的人是否活得到50都难说,所以有学者认为:

以五十亩地为计量单位,并取其平均值地十分之一,作为向国家缴纳的贡赋。


到了周朝,开始实行井田制。国家将方的土地按井字形划为九区,中一区为公田,余八区为私田分授八个农夫;公田由八夫助耕,收获全部缴给领主。但是这样的大锅饭形式没有动力,所以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制度。

初税亩就是不再分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须按亩交纳土地税。

大家别小看了初税亩,实行初税亩便是春秋的开始,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它废除了按劳力计征的力役地租制,确立了以田亩计征的实物地租制

到了秦汉时代,秦除按地收租外,还论户取赋,也就是所谓的人头税。

汉朝时期,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受者,农民的赋税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看上去很多讲究,但是好在汉初统治者吸取秦朝骤兴骤亡的教训,实施轻徭薄赋的政策,轻田租而重人头税。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

后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全国政法不断,但是东晋也曾有过几次土断——全国土地普查。

到了隋唐,就开始实行租庸调税制了。

租庸调制度其实起源于北魏,但是直到唐朝才定型实行。

是我国两千多年来实物税的总结。租庸调制的内容是:

丁男每年向国家交粟二石,称作租;

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麻,称作调。

每丁每年服徭役二十天,称作庸(服役发展为可纳绢代役)。

租庸调制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前提的,均田制规定每个成丁的农民都受田一百亩,因此国家征收租庸调时只问丁身,不问财产。

均田制后遭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宰相杨炎改行“两税法”。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额,向当地人民征收。两税法将租庸调以人丁为征收赋税的标准改变为以财产为征收标准,合并为户税和地税。征税时间也逐渐固定。

宋初仍沿袭唐两税法,王安石变法也仅是缝缝补补,原则上还是两税法。

元朝田赋相当混乱,北方仿行租庸调法,江南仿两税法。

明代初行两税法,自嘉靖十年起,推行"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将各种赋役尽可能归并为几项货币税,以征收货币代替征收实物和征发差役。这可以说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但没能彻底贯彻实行。但是实物地租为主逐渐趋向于以货币地租为主。

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丁银和田赋是两大税目。

雍正年间,实行“摊丁入亩”。

第一步先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税总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第二步实行地丁合一,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摊丁入亩”的实行标志着赋役终于合并,取消了征税的双重标准。人头税基本废除。

至此,中国历代税赋制度才最终定样。

税法有发展的趋势,但每次税费改革,将前面滥征的各种摊派与附加与正税合在一起一并征收。

然而几年以后,朝廷忘记了这中赋税是一并征收的,本身已经包含了摊派和附加,而是再收一次摊派和附加。

结果是改一次,赋税增加一回。这就是所谓的历史上有名的“黄宗羲定律”。

黄宗羲(1610-1695年),字太冲,浙江余姚人。1644年,清兵入关后,黄宗羲积极参加抗清义军,失败后隐居,屡拒清朝廷征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学案》、《明儒学案》、《明夷待访录》、《南雷文定》等。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家,是我国古代研究赋税制度最深入、最系统的学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三》中指出历史上的赋税制度有“三害”: 

“或问井田可复,既得闻命矣。若夫定税则如何而后可?曰:斯民之苦暴税久矣,有积累莫返之害,有所税非所出之害,有田土无等第之害。” 

 就是这个意思。

文 | 云间大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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