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辩护词

我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本案,我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原告诉我委托刘宗堂借其30万元,完全不符合事实。我从来没有借过原告30万元,也没有委托刘宗堂借过原告一分钱。请问原告有我的委托证明吗?或者原告能拿出我的手机短信、微信证明我也承认呀!

二,原告说“张保定因要开发欣欣佳园小区向我借款人民币30万元”,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我搞开发,原告是我的建筑商,按合同我要按工程进度支付原告工程款,事实上在施工期间,我已经陆续支付了原告300多万元工程款。我不可能缺30万元去向我的建筑商去借。全国的开发都一样,一直都是建筑商追着开发商在催要工程款,哪里会有建筑商把钱借给开发商的?这完全不符合事实,也不合常理。

三,事实情况是,我开发欣欣佳园小区,原告托人找我说给他30万元他能帮我把开发手续办下来。我于是分两次共给了他30万元,双方协议“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办妥此事”,否则就要退回30万元,并且赔偿我在芮城县的一切经济损失。但最后的结果是直到一年后原告也不能把土地手续办下来。我急于开发,另花了70多万(土地出让金交到芮城县财政局)在芮城县土地局通过招拍挂的形式才把土地手续办了下来。原告答应退还我30万元,但当时他手头紧,就提出等最后结算工程款时扣除掉他30万元(直到现在原告也没有和我进行决算)。但到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原告通过赵海军在芮城县西关村贷款100万,把我通过拍卖得来的土地证抵押给了西关村(这地是拍卖赵海军芮城县三星五交化公司的地,土地局提出这地当时只能以三星五交化公司的名义拍买,所以招拍挂后的土地证是三星五交化公司的名字,证也一直放在该公司经理赵海军那里),原告和赵海军背过我把原本属于我的土地证抵押贷款完全是违法的不义行为。我在得知此事后就找原告交涉,原告说他给我盖楼要垫付到三层,资金周转不开,不贷这笔款楼就盖不起,就要停工,并且提出拿出其中的30万元给我,作为退还我的30万元手续费钱。我勉强同意后就收了钱。所以尽十年来我以为我和原告之间这笔账早已结清,不存在任何纠葛。原告在我面前再没有提起过这事,直到2021年11月份芮城法院传我开庭时,我才知道原告诉我借他30万元的事,我当庭就予以否认,并当庭质问:我借你30万元为什么八年过去了你从来没问我要过?并连一次提都没有提过?而且,以原告的经济状况,芮城认识他的人没有不知道其生活窘迫情况的!在这样的经济状况下,原告能放任我这个30万元的债主而不闻不问达八年之久吗?!岂非咄咄怪事!芮城县人民法院当庭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原告还说“我多次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请问原告,八年了,多次催要,你就没有留下一点点催要的证据吗?你就笨的不知道技巧性地用短信或微信留一点点证据吗?看来还是做贼心虚,想钻空子耍赖!

综上,原告诉我借其30万元,完全是子虚乌有,与事实不符,情理上讲不通。请求人民法院主持公道,以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否

被告:张保定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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