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组织的任期

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任期应从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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