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媒体艺术考(3)公共价值思辨

撰写于2021.8.19 / 第一次修改:

#数字艺术数字媒体艺术思辨# 第三个问题

上一篇主要分析了个体价值的差异,可以看出,数字艺术与数字媒体艺术在个体价值的差异上还是非常明显的,那么在公共价值方面呢。

既然个体价值有着较大的差异,那通常意义下,公共价值自然也就存在差异了,当然,这个还是得需要讲清楚。

艺术本身虽然是个体的行为,但仍是有着较强的公共价值的,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受众层面,由集合了诸多个体价值的艺术创作进而共同引导的群体在审美、价值观以及世界观上面的变化,这个在艺术界是显著存在的,宋代小品绘画带来的朴素淡雅的美学特征,也为整体社会的人文追求奠定的良好的基础,这是一种求真求朴,寻求回归的人生态度,当然我们可以说是这样的态度积累了那些传世的小品画,但同时也不可否认,那些小品画也参与了这一优秀的人文精神的养成。二是在创作者层面,聚焦的个体价值形成了能量的集中,进而共同推动了一个地区在某个类型艺术上的共同炼就。这一点更好理解,文学史上的桐城派,曲艺史上的徽班,这些都是同样由诸多个体价值共同汇聚形成了的群体价值,进而达到公共价值的意义。

数字艺术目前起步较晚,这方面的价值仍在塑造之中,相信一些日子积累后,这样的公共价值会显现出来。而且第二方面的群体价值可能更容易出来,主要在一些相对集中的高校,形成一些类似于某某学派之类的,还是值得期待的。

数字媒体艺术的公共价值,在上述第二方面也是同样存在的,但第一方面可能就很难形成了,毕竟数字媒体自身的功能性作用,使得很难在某个点上形成独撑性质的突破,这样是与他自身的功能性价值违背的。这样的观点顺承下去,讨论数字媒体艺术的公共价值,除了形成第二层的价值以外,可能更多还是围绕着自身的功用性价值展开,当然,基于其功用性价值,进而形成对已经的文化进行放大,这一点倒是值得讨论的。比如二次元文化,这样的亚文化体系其实本身就已经存在,数字媒体的引入、发展、壮大,能够为这类文化进一步发展提供较好的内外在动力,这一点应该是值得肯定的。至于其内在推动的原理与肌理,理论方面的建设与探讨空间应该还是有的,而且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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