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从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到经营管理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行业,众多子系统和专业。传统数据中心能源消耗量大,能源利用效率低。因此,绿色数据中心(Green Data Center)作为下一代数据中心(Next Generation Data Center)建设的核心理念之一,在未来数据中心建设中极其重要。
为规范IDC建设,使以外包为主要特征的IDC业务在行业领域内得到更好的发展,集团根据目前国内外技术业务发展形势,结合的自身特色,决定制定IDC机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是IDC机房设计规范。施工规范、验收规范、产品规范、服务规范及运维规范等不在本规范的范围内。电磁屏蔽和机房环境要求详见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本规范结合外包型IDC业务的特点,在综合考虑不同类型客户对IDC差异化要求的基础上,分等级制定了IDC机房设计要求。
本规范共分12章和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机房分级、机房选址与规划、数据网络、建筑与结构、电气与不间断电源、空调通风、机房智能化、给水排水、消防、节能与环保。
本规范也适用于灾备中心设计,各类自用型数据机房设计也可参照执行。
1. 为了在 IDC 的建设中,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经济政策,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 IDC 机房内的设备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保障机房内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特制订本规范。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 IDC 及类似数据机房工程的设计。
3. 本规范不适用于集装箱型 IDC 的设计。
4. IDC 的建设应遵循近期建设规模与远期发展规划协调一致的原则,以确保未来 IDC 业务发展的需要。
5. IDC 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还应符合工程所在地有关的标准、规范。
6.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订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正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1. 互联网数据中心(IDC)internet data center
属于数据中心(DC)的一种,主要用于安装、运行和维护数据设备如电子计算机、存储、网络设备的建筑场所,包括数据机房、配套机房、网络接入间、测试区、监控中心、备件库、打印室等功能的区间。
2. 灾备中心(或称灾难恢复中心)disaster recovery center
属于数据中心(DC)的一种,是具备数据实时备份、冗余处理能力和网络传输条件,能够在主用数据中心面临灾难无法正常运作的时候,提供替代服务,对业务进行紧急恢复场所的总称。
3. 主机房区 computer room
主要用于电子信息处理、存储、交换和传输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的建筑空间,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功能区域。
4. 支持区 support area
支持并保障完成信息处理过程和必要的技术作业的场所,包括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不间断电源系统室、电池室、空调机房、动力站房、消防设施用房、消防和安防控制室等。
5. 辅助区 auxiliary area
用于电子信息设备和软件的安装、调试、维护、运行监控和管理的场所,包括客户接待区、客户操作区、监控室、大客户休息区、会议室等。
6. 冗余 redundancy
冗余是重复配置系统的一些部件,当系统中某些部件发生故障时,冗余配置的部件介入并承担故障部件的工作,由此减少系统的故障时间。
7. N——基本需求 base requirement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没有冗余。
8. N+X 冗余 N+X redundancy
系统满足基本需求外,增加了 X 个单元、X 个模块、X 个路径或 X 个系统。任何 X 个单元、模块或路径的故障或维护不会导致系统运行中断。(X=1~N)
9. 容错 fault tolerant
容错系统是具有两套或两套以上相同配置的系统,在同一时刻,至少有两套系统在工作,每套系统是(N+M,M=0~N)结构。按容错系统配置的场地设备,至少能经受住一次严重的突发设备故障或人为操作失误事件而不影响系统的运行。
10. 2N UPS
由两套 UPS 系统各按多机并联方式组成,从低压配电到机架用电设备全程采用双UPS 系统冗余、双系统总线配电的方式。
11. N+1 UPS
由一套 UPS 系统按 N+1 冗余并联功率均分方式组成,UPS 输出配电到机架用电设备按同一套系统内的 A、B 两路配电。
12. 列头柜 array cabinet
为成行排列的机柜提供网络布线或电源配线管理或传输服务的设备,一般位于一列机柜的端头。
13. 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 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云计算的一种服务类型,是将基础计算能力作为一种资源向客户提供的服务,是云计算诸多服务中的一种形态。
14. 平台级即服务(PaaS) platform as a service
云计算的一种服务类型,面向开发者提供开发环境、部署环境等平台级服务,开发者可基于 PaaS 平台快速开发并部署各种应用。
15. 软件级即服务(SaaS) software as a service
云计算的一种服务类型,面向最终用户提供在线软件服务,使用者可通过浏览器直接
使用软件,无需执行安装、升级等维护工作。
16. 电源利用效率(PUE) power usage effectiveness
PUE=数据中心总能耗(Total Facility Power)/IT 设备能耗(IT Equipment Power)。
数据中心总能耗包括 IT 设备能耗、制冷能耗、照明能耗、电源系统能耗和其他相关能耗组成的总能耗;IT 设备能耗包括服务器、网络设备、存储设备等 IT 设备能耗。
17. 机房使用率 using ratio of the building
主机房、支持区、辅助区面积之和与机楼总建筑面积的比。
18. 体型系数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采暖楼梯间隔墙和户门的面积。
19. KVM
KVM 是 Keyboard(键盘)、Video(显示器)、Mouse(鼠标)的缩写,全称应为多计算机切换器。是利用一组键盘、显示器和鼠标,控制若干台计算机主机。
20. 电磁干扰(EMI) electromagnetic interference
经辐射或传导的电磁能量对设备或信号传输造成的不良影响。
21. 空调水管独立双回路 two independent sets of water pipes
设置两套单独的冷却、冷冻水管路系统,每套系统可独立运行。
22. 空调水管双回路 two sets of water pipes
设置的冷却、冷冻水系统,必须有两套主干水管。
1. 在规划阶段,外包型 IDC 机房应结合互联网业务的发展,符合集团的整体发展和布局规划,根据客户要求及使用性质,结合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机房等级标准。
2.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IDC 机房应为 A 级。A 级原则上为容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不应因操作失误、设备故障、外电源中断、维护和检修而导致 IDC 运行中断。
1.IDC 运行中断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2.IDC 运行中断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3.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IDC 机房应为 B 级。B 级原则上为冗余型,在系统需要运行期间,其场地设备在冗余能力范围内,不应因设备故障而导致 IDC 运行中断。
4. 不属于 A 级或 B 级的 IDC 机房为 C 级。C 级为基本型,在场地设备正常运行情况时,应保证 IDC 运行不中断。
5. 在进行规划建设时,应会同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共同商定 A、B、C 级别的比例。
建筑结构宜按 A 级建设。
6. 在异地建立的备份机房,设计时应与主用机房等级相同。
7. 一个 IDC 内可根据需要设不同的机房级别,同一层不同区域也可根据需要设不同的机房级别。
1. IDC 的选址应有利于 IDC 业务的发展,并满足可靠性和可用性的要求。
2. IDC 应选在地质条件良好,不发生洪水、内涝、飓风等灾难的地点。
3. IDC 不应选在已知地震带内;当客观上不可避免时,异地灾备中心不宜与主用中心处在同一地震带内。
4. IDC 应选在没有强污染源、强放射源、强振动源、火灾易发点等安全隐患的地点。
5. IDC 宜选在远离上空有航线,附近有电气化铁路、高压电站、发射电台等的场所。
6. 应确保 IDC 的物理安全性,避免临近闹市区、重大军事目标等。
7. 外包型 IDC 应考虑租用客户管理方便,宜设在中心城市周边郊区,技术支持方便,交通便利;自用型 IDC 可以选择远离大城市或边缘地区建设。
8. IDC 应考虑有足够和稳定的电力供应;电力容量要充足,外电引入投资要考虑经济合理。
9. 宜选择独立的建筑物建设 IDC,应有效的隔离 IDC 与周围的建筑。当周围建筑发生火灾或其它紧急情况时,不会影响到 IDC 的正常运行。
10. IDC 应有充足的水源供应,保证空调及消防用水。
11. IDC 应选设置具有两条或以上出局传输或光缆路由条件的场所,如客户有具体需求且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其它运营商的传输资源。
12. IDC 规划应平面方整、合理进行模块化的设计组合。
13. IDC 规划应合理设置 A、B、C 级的机房面积比例;各级机房面积比例宜根据预测客户与实际客户的需要确定。
14. IDC 机楼中机房等级跨度不宜太大,A、B 级机房不宜与 C 级机房建于同一栋楼。
15. IDC 规划中,应提高机房使用率,且不应低于 75%。
16. 改建 IDC 要考虑到结构荷载、抗震性能、层高、供电能源、设备安装和输送空间。
1. IDC 应能提供为客户网络和服务器设备托管提供电信级数据中心空间租用的基础设施专业服务,包含机架机位出租、VIP 机房出租、超额电力出租、工作附属区出租、机房装修工程等服务内容。并能在 IDC 内提供互联网端口租用、IP 地址租用等互联网接入服务。
2. IDC 做为互联网数据节点,宜在资源出租服务基础上提供服务出租类增值业务,可
包括:安全专家服务(安全运营及 DDOS 防护)、客户网络及 IT 外包维护服务、内容分发
服务、冗灾备份服务、KVM 等。
3. IDC 网络应采用层次化结构,宜包括核心层、汇聚层、接入层。从简化网络层次、
降低网络延时、降低固定资产投资和节能减排考虑,核心层和汇聚层可合设。为补充后台
维护手段,A 级、B 级 IDC 宜增加与 IDC 业务网络隔离的运营管理层,采用 KVM 交换机、
接入交换机及汇聚交换机等设备以连接客户的服务器。
4. IDC 网络设备和链路应采用冗余配置,出口网络方向应采用至少两条上行链路接入
到不同设备。A 级、B 级 IDC 的上行链路宜使用不同方向的路由。
5. 核心层作为整个 IDC 网络的出口,核心层设备在进行设备选型时应考虑以下性能指标:
6. 汇聚层设备作为 IDC 的出口桥梁和内部交换核心,要求具有高性能、高可靠性。
汇聚层设备选型应参照以下性能指标:
7. 接入层设备选型应参照以下性能指标:
8. 各地 IDC 机房应使用 IDC 专用网管系统,可采用本地省级 IDC 网管系统进行管理,或由 IDC 集团网管系统的相应模块代为管理。如果采用省级 IDC 网管系统,应采用 DCN网络与本地数据网管系统互通,并开通相关的接口。
网管系统的基本功能宜包括:
9. 各地 IDC 的机架资源、机房面积资源、网络资源、IP 地址资源、电力资源等五大类资源应纳入统一的 IDC 资源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10. 各地 IDC 网络规划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进行,从维护方便的角度考虑,每个地市有独立 AS 号的 IDC 原则上不超过 2 个。从管理角度考虑,对于中小型地市,应将各分散的 IDC 机房逐步整合成统一出口的 IDC。
11. 各等级 IDC 宜根据业务需要和实际情况配置相应的网络安全设备,可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防护系统、病毒防范系统、漏洞扫描系统、DDoS 流量清洗设备等。在形成省内IDC 汇聚网络后,可在地市汇聚层以省为单位集中部署统一的安全防护系统逐步取代原有的以机房为单位的安全防护各类系统,实现对 IDC 网络及安全防护的统一管理。
机架与功率:
1. 为合理规划机房内气流组织,建议机房内机架统一按面对面、背靠背方式排列,即相邻二列机柜的正面板相对或者背面板相对排列。其中冷通道应不少于 1000mm,热通道应不少于 700mm。
2. IDC 机房应按照机架高低功率密度进行分区。
3. 单机架功率小于等于 3.2kW 为中低功率密度机架,单机架功率介于 3.2kW~7kW 为高功率密度机架;单机架功率大于 7kW 为超高密度机架。
1. 一般规定
1. IDC 的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宜为乙类,应与 IDC 机房的等级相对应,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的相应标准。
2. IDC 机房的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A、B 级 IDC 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C 级 IDC 结构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
3. IDC 机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大型 IDC 柱网宜大于 7.2 米,中小型柱网不应小于 6.0 米。有地下车库的应考虑与小车停车位经济模数结合。
4. IDC 建筑物宜为多层。
5. IDC 建筑外立面宜与周边建筑协调。机房区不宜多开外窗。
6. 二层以上的 IDC 应有客梯和货梯,货梯载重量宜≥ 2.0t;轿厢净尺寸应满足设备搬运的要求且不小于 1500x2000x2400(宽x深x 高:毫米)。
7. 宿舍、厨房、餐厅等生活设施不应与机房设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单独建设也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
8. 主机房梁下净高应根据机房面积、机柜高度及空调和通风要求确定。梁下净高宜大于 3400mm。
9. IDC 的使用荷载标准值除应满足当前需要外,尚应适当考虑未来发展需求。
10. IDC 围护结构的材料应满足保温、隔热、防火、防潮、少产尘等要求。
11. IDC 机房外墙宜采用混凝土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等;内隔墙宜采用加气混凝土墙或轻质板墙。
12. IDC 主体结构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控制不均匀沉降的性能。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
13. 主机房应避免布置在卫生间、实验室及动力站房等区域的垂直下方,且不宜布置在有水房间的隔壁;当主机房内设有用水设备时,应采取防止水满溢和渗漏措施。
14. IDC 机楼天面应做一级防水,地下室防水等级应为一级。
2. 人流及出入口
1. IDC 宜设置单独的出入口,当与其它部门共用出入口时,应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2. IDC 机房内通道的宽度及门的尺寸应满足设备和材料运输要求,建筑的入口至主机房应设通道,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1.5 米;机房门净高不应小于 2.2 米;应有净宽不小于 1.8
米的休息平台,净宽不小于 1.5 米的楼梯供搬运设备。
3. IDC 应有满足设备运输出入的条件。
4. IDC 宜设门厅、值班室和更衣间。
5. IDC 应有建筑节能措施,建筑节能应按照国家及地及规范采取节能措施,详见“ 节能环保” 。
6. IDC 机房应设置紧急撤离通道和安全指示。具有安全撤离通道和安全出口,明显位置设置有疏散通道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设置疏散灯光指示牌。
3. 功能区域的划分
1. 根据功能的不同,IDC 可以划分为主机房区、支持区和辅助区。
2. 主机房区包括:服务器机房、网络机房、存储机房等。
3. 支持区包括:高低压变配电房、发电机房、UPS 电池电力室、空调机房、设备监控机房、接入室和消防控制中心等。
4. 辅助区包括:客户接待区、客户操作区、监控室、大客户休息区、会议室等,可根据实际功能需要进行选择性设置。
5. 接入室宜采用恒温恒湿空调,应考虑对电磁干扰的技术处理等。
6. 对其他运营商的接入室应设置标志。
7. 客户接待区、客户操作区、监控室、大客户休息区和会议室应有足够的数据路由和信息点与中心机房及网络互通。
8. 各功能区的主要功能:
4. 机房装修
1. IDC 机房装修材料应以安全为主,装饰为辅。装修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且不易产生灰尘。
2. IDC 机房内各类装修材料宜具有表面静电耗散性能,严禁使用未经表面改性处理的高分子绝缘材料,不宜使用强吸湿性材料。饰面应平整简洁,不宜复杂,对有防磁屏蔽要求的机房,机房内表面应根据防磁屏蔽等级采用钢板、钢丝网、铝薄复合板材料进行表面屏蔽处理。
3. IDC 机房墙面使用不起尘的可用水搽洗的墙面漆。
4. IDC 机房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5. IDC 机房门应采用防火密闭门,宜留有足够防火玻璃的观察口。
6. 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节能措施。
7. 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相关规定。
8. 采用下送风方式的机房,楼板地面及其它接触空调冷风的机房墙面应采用保温隔热措施,保温材料宜采用带铝箔的发泡橡塑保温材料,其燃烧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 8624 中不低于 B 级的要求;保温材料厚度依据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计算。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不应大于 0.034w/(m.k)。
1. 供配电
1. IDC 用电负荷等级及供电要求应根据机楼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要求执行。
2. IDC 供配电系统的设置应根据机房等级,以及不同用户的需求、机房设备的特性等综合考虑,合理规划配电房,提高机房的使用率,充分考虑供配电系统的“ 可靠性” 、“ 经济性” 、 “ 可扩充性” 、“ 便于管理维护” 的原则。
3. 变配电房规划应区域清晰、分区合理、电力线路的路由与通信线路路由分开敷设。
4. 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户外供电线路应埋地或在专用电缆沟内敷设,供电线路宜从不同方向进入变电所,当受当地条件限制时,应分别敷设在电缆沟的两侧。
6. 除变频供电的电动机外,单台额定功率大于 350kW 的电动机(含电制冷机组),宜采用 10kV 电源供电。
7. 变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8. 除由市电电源供电外,应配置可靠的备用发电机作为应急电源,发电机组应具有快速自动启动、自动切换、自动停机和遥测、遥信功能。
9.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10. 备用发电机组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 市电电源与发电机后备电源的切换应采用具有旁路隔离功能的自动转换装置;自动转换装置检修时,不应影响电源的切换。
12. IDC 机房应配置两回路同时工作的供电线路,当其中一回路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另一回路供电线路能够承担全部负荷的需要。A 级 IDC 机房设备及机房空调等重要负荷供电均应采用双电源供电,由两台不同的变压器,不同的保证母线段采用放射式供电,双电源供电线路及出线开关应可实现互为备份,并可在线扩容和维护。
13. 低压配电系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相结合的方式,对于单台容量较大的负荷或重要负荷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照明及一般负荷采用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供电方式。
14. IDC 机房内宜布置适量插座,供电回路宜与机房设备及空调供电回路分开设置。
15. 新建的 IDC 机房宜设置电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所选择漏电火灾报警器的动作电流须大于线路电气设备正常情况下的泄漏电流。
16. 市电电源的的电能质量应符合《电能质量公共电网谐波》GB/T 14549 的要求。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措施消除谐波的影响。
17. 为抑制谐波,补偿电容器组应串联适当参数的电抗器。当谐波为 5 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 4.5%至 5.0%;当谐波为 3 次及以上时,电抗率宜取 12.0%。
18. 对于变频设备宜采用 IGBT 整流,或加装消谐装置,防止谐波涌入电力系统;
19. 变压器宜选用低耗环保、低噪音、抗谐波能力强,过载能力强的产品。
20. IDC 机房低压配电线路宜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应敷设在金属防火线槽内或穿管敷设;当电缆线槽与网络线槽并列或交叉敷设时,电缆线槽应敷设在网络线槽的下方。低压配电线路或线槽敷设不应影响空调送回风效果。
2. UPS 系统
1. 设备选型应根据系统设计负荷率,选择转换效率高的产品。
2. 当 IDC 规模较大时,宜采用分散供电的方式;当 IDC 规模较小时,宜采用集中供电的方式。
3. UPS 系统输入输出配电要求:
4. UPS 系统应具备对蓄电池定期进行自动浮充、限流均充转换功能,并具有自动温度补偿、深度放电保护、电池检测及电池组放电记录功能。
5. UPS 系统宜具备对蓄电池单体电压管理功能。
6. 不同厂家、不同容量、不同型号、不同时期的蓄电池组不应并联使用。
7. UPS 系统宜设置蓄电池监测设备。
8. UPS 系统应支持蓄电池远程管理。
9. UPS 的配置与并机冗余方式应根据机房等级、设备投资及可靠性要求确定。
10. 2N UPS 的两套 UPS 设备及蓄电池宜为不同品牌的产品。
11. UPS 单机及系统额定容量应参照《 数据中心机房电源、空调环境设计规范(暂行)》DXJS1006-2005 进行配置,对于特殊情况,可根据工程建设规模、经济性、客户需求进行合理选择。
12. 功率均分或主备运行模式下 UPS 使用容量宜以主用设备容量的 80%为上限。
13. UPS 应采取消除谐波的措施,消除谐波措施需根据 UPS 主机的性能特点作出谐波处理要求。采取消除谐波措施后系统的最大总电流谐波失真度(THDI)<5%。
14. UPS 主机应提供 RS232 或 RS485 通信接口,实现远程遥控、遥信和遥测功能,系统应能全面了解 UPS 的运行状态以及并机状态,随时监测记录 UPS 机组的运行状态的各种参数。
15. UPS 蓄电池组配置:
16. 模块化 UPS 系统和 240V 直流系统目前还处于推广阶段,本规范不包含该部分内容,本部分要求详见国家相关规范。
3. 照明
1. IDC 机房的照明设计应结合机房的功能特点,合理确定照明功率密度值,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规范》GB 50034 的相关规定。
2. 照明等设备加装三次消谐装置。
3. IDC 应采用光效高、显色性好三基色 T5 或 T8 直管细管径荧光灯及紧凑型荧光灯。
4. IDC 机房灯具高度宜平走线架底,安装位置在设备列架中间。
5. IDC 应采用低能耗、性能优的电子镇流器。
6. IDC 宜采用分布式总线控制智能照明系统。
7. 光源配套的电子镇流器应有功率因数校正功能,谐波限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GB17625.1 的相关规定。节能型电感式镇流器应设电容补偿装置。配套镇流器功率因数不应小于 0.9。(去掉了 LED 的描述)
8.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5%;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6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60%。
9. 机房内应合理布置照明灯具开关,靠窗的灯具宜单独控制;机房内照明宜采用分区域控制,每个控制区域的灯具宜设置全开、半开两种方式控制状态。
10. 楼道间灯具开关宜设置成节能自熄开关。
11. IDC 附属的地下车库照明和走道照明宜进行分区、间隔控制。
12. IDC 机房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
4. 防雷与接地
1. IDC 机房内应采用 TN-S 接地系统。
2. IDC 机房的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护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屏蔽接地等应采用联合接地,接地电阻要求小于 1 欧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用户,按用户的要求设置。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和《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的要求采取防止反击措施。
3. IDC 机房内电气设备及导体应作等电位联结。
4. IDC 机房应设置防雷及过电压保护措施,防护措施根据机房设备的要求设置,但不应少于三级。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选择及安装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的规定执行。IDC 机房各级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设置地点选择:
1. 一般规定
1. 空调系统设置要求
2. 空调技术参数的设置要求
3. 机房的空调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的有关规定。
2. 负荷计算
1. 机房的冷负荷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中的相关要求进行计算。
2. 机房空调系统的冷负荷应根据以下两部分确定:
3. 除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可使用冷负荷指标进行必要的估算外,应对空气调节区进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并按照各项逐时冷负荷的综合最大值确定。
3. 空调系统分类及选择
1. 新建通信机房空调系统应满足国家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在满足机房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宜充分考虑空调系统运行的节能性。
2. 空调系统应根据 IDC 机房等级标准、建设规模、建筑条件、机房设备的使用特点、所在地区气象条件等,并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机房宜采用的空调系统形式:
4. 空调系统各等级配置
1. IDC 机房空调系统宜设置独立的空调机房,机房宜靠近数据机房设置。所有空调设备宜安装在空调机房内。
2. 场地受限时,风冷恒温恒湿空调机室内机可直接安装在 IDC 机房内,安装时应采取防止空调冷凝水和加湿水泄漏的措施。空调室外机的安装宜尽量靠近空调室内机,以节省安装费用和运行费用。空调机和主设备之间应留有足够的维修及搬运空间。
3. 采用单独中央空调冷冻水加冷冻水恒温恒湿风柜形式时,空调水系统应按照附录 A 中的相关规定配置。A 级 IDC 机房宜设置风冷空调备份。
4. 中央空调系统供回水管不宜穿越主机房,当必须穿越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5. 空调系统保温材料厚度及防火等级应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执行。
6. 中央空调冷却水系统冬季应采取防冻措施。
7. 空调系统加湿水管或装置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参数考虑是否设置。对于北方地区气候干燥,加湿量大,不宜采用电极加湿的方式加湿。
8. A 级机房空调系统配置要求:
9. B 级机房空调配置要求
10. C 级机房空调配置要求:
11. 高密度机架区域空调系统宜按照以下标准配置:
12. 超高密度功率机房应结合工程情况,在建筑空间、结构承重、电源系统、空调冷却方式、机架结构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合理进行设计。
5. 气流组织形式
1. 机房的空调设备及数据设备均应根据设备的散热需求合理布置,宜将冷风直接送达服务器的进风口,回风气流应能够顺畅回至空调机,减少在机房内的滞留时间。
2. 机房内机架设备的列布置应与空调机房送风面和回风面垂直。机房的柱位不应布置在热通道上。
3. 机房内气流组织形式应结合建筑条件、通信设备本身的冷却方式和结构、设备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噪声等要求选择。新建机房宜采用下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4. 机房空调系统布置时宜遵循“ 先冷设备、后冷环境” (围护结构冷负荷占 15%左右)的原则, 改造机房宜采用精确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以节省空调能耗。
5. 当通信设备采用冷热通道布局时,根据实际情况,宜封闭冷通道。
6. 采用下送风方式的机房,宜采用下送风标准机柜,冷风通过活动地板直接送入下送风机柜。架空地板的材质应满足现行国家相关规范中的规定。
7. 架空地板的高度应通过计算确定,确保地板下断面风速控制在 1.5~2.5m/s,单机架功率不小于 3.2kW 时,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500mm;单机架功率不小于 4kW 时,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 600mm;单机架功率不小于 4.8kW 时,活动地板高度不宜小于700mm。
8. 空调系统送风最大距离不宜超过 15m。空调主风管风速宜选用现行国家标准中风速的下限,(设计时合理规划,可以错开安装)低密度机房空调主风管风速宜控制在 6m/s以下。
9. 当机房层高超过 5200mm 时,可采用吊顶方式。但主机房活动地板到吊顶的净高应不小于 2600 mm。当采用吊顶内回风方式时,回风通道净高度不应小于 400mm。回风口应设置在机房设备的出风口处。
10. 单机架安装功率不大于 1.5kW 的机房,也可选用上送风的气流组织方式。
11. 采用上送风方式的机房,宜通过风管、调节阀门、送风器等对冷通道进行封闭,直接把冷风送至机柜内部进风口,送风量可通过自动或手动的方式分配。
12. 空调系统回风口不应设在射流区内,回风口布置应靠近机架的排风出口,宜靠上部安装。
13. 当机柜内未装满设备时,未安装设备的位置宜统一安装挡风盲板(假面板),宜防止冷空气直接由该位置进入热通道,造成冷气流短路、降低制冷效率。
6. 支持区及辅助区空调形式
1. 低压配电室、UPS 机房及辅助区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
2. 低压配电室、UPS 机房的空调形式宜采用上送风的气流组织形式,冷源方式应根据大楼空调系统合理选择;当条件允许时,宜采用大楼冷冻水作为冷源。
7. 新风及节能
1. 新风系统或全空气系统应设初、中效空气过滤器,末端过滤装置宜设在正压端。
2. 北方地区冬季宜考虑利用室外新风冷源,应设置新风过滤室对新风进行中效过滤处理,机房新风量较大时需考虑排风。
8. 降噪及防尘
1. 空调设备宜选择高效、低噪声、低震动的设备。
2. 空调系统运行噪声要求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3. 采用活动地板下送风时,架空地板下应保持清洁。
4. 机房洁净度要求:每升空气中≥ 0.5μ 的微尘粒数≤ 18000 粒。
1. 一般规定
1. IDC 机房的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及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应根据机房的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 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以及本规范附录 A 的要求执行。
2. 安全防范系统
1. IDC 应按照安全等级要求合理设置安全防范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宜由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和出入口控制系统组成,各系统之间应具备联动控制功能。
2. 安全防范系统应具有远程管理功能,方便客户远程监控和管理。
3. IDC 安全防范系统应落实人员值守;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 和《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14 的要求执行。
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 IDC 机房及接入室的门口、主要走道和其他重要部位应安装摄像机监视,根据客户需求,重要机架及机柜可单独设摄像机监视。
2.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全天候进行视频录像;视频记录不宜采用移动侦测控制技术,录像速度不应低于 16 帧/秒;实时录像保存时间不应少于 1 个月。重要机房的录像保存时间应大于 2 个月。
4. 入侵报警系统
1. IDC 机房、接入室、监控中心和其他重要部位宜安装防盗报警器,并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5. 出入口控制系统
1. IDC 机房、接入室、监控中心的出入口和其他重要部位应安装门禁设备,划分不同人员进出不同区域的权限,并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联动。
2. IDC 机房宜采用双向读卡,辅助区宜采用进门读卡。每套电锁按单扇门和双扇门分单门锁和双门锁。
3. 门禁记录保存时间应大于 1 年。
4. 紧急情况时,出入口控制系统应能接受相关系统的联动控制而自动释放电锁。
6.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
1. IDC 应安装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网络结构。系统应易于扩展和维护,并应具备显示、记录、控制、报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2. 机房动力环境监控系统监控内容主要包括:
3. 空调机房等可能存在漏水的场所应装设漏水探测报警,A 级 IDC 机房宜安装缆式漏水探测器,B、C 级 IDC 机房宜安装点式漏水探测器。
4. 当受监控设备具有开放数据接口(RS232/485 等)时,应采用智能通信接口对其进行监控。
7. 能源监测
1. IDC 应设 PUE 动态及累计的能源监控装置,设置 IDC 总用电量计量表以及 IT 设备总用电量计量表,应能实现 PUE 值的实时测量显示及累计平均测量显示,可纳入智能监控系统。
2. 机架宜设置数字电度计量表,并能通过 RS485 接口接入动力监控系统。
8. 综合布线系统
1. A 级 IDC 宜采用六类及以上布线系统;B、C 级 IDC 宜采用超五类或以上布线系统。
2. 布线系统的节点分布宜根据各机房具体情况及办公家具布置合理设计,不均匀分布。每办公坐席布点密度不应低于 2 个数据点、1 个语音点;在值班操作区、各楼层办公室和监控室等,布点密度不应低于 2 个信息点/5 平方米;除主机房外,无人操作区机房布点密度不应低于 1 个信息点/10 平方米。
3. IDC 机房内至少设置 1 套语音点及数据点,机房内的所有电缆、光缆、配线设备等均应给定标签和布线图。
4. 机房内主配线架应有一定数量的光纤、双绞线跳线与支持区配线架相连,以方便对机房内各台主机的操作及管理。
5. IDC 辅助区的综合布线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11 中的相关规定。
1 IDC 机房给排水管道敷设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相关条文要求。
2 IDC 机房内应为水消防设施启动后、空调冷凝水、加湿器及空调设备漏水事故提供相应的排水设施和在相关部位设置挡水设施。
3 IDC 机房内的设备上方严禁穿越生活给排水管道。给排水管道靠机房墙壁敷设时应设管道井,给排水管道应设于管道井内,管道井的围护结构应进行防水和密闭处理。
4 当 IDC 机房空调系统采用中央空调水冷系统,并设置了冷却塔时,应设置空调补充水系统,宜采用天面高位水池、低位水池和水泵联合供水系统。
5 空调补充水系统的天面高位水箱和低位水池储水总水量应确保在市政停水后可持续补水时间不宜少于 10 小时。
1. IDC 应根据机房级别设置相应的灭火系统,并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 相关条文的规定执行。
2. IDC 机房、电池电力室(含 UPS 和电池室)、变配电房和发电机房应设置洁净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IDC 机房配套的监控中心,如设自动喷水预作用灭火系统,为确保系统的可靠性,
预作用控制阀及其控制系统须为同一厂家生产。
4. IDC 机房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规定
1. IDC 机房应能在满足业务需要的前提下,从建筑节能、机房网络、存储和服务器设备节能、机房专用空调系统节能、供电系统节能、环保等方面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2. 建筑节能
1. 机房楼建筑布局节能要求:
2. 建筑节能的一般原则:
3. 墙体节能要求:
4. 门窗节能要求:
5. 屋面节能要求:
6. 楼地面节能设计要求:
3. 机房网络、存储和服务器设备节能
1. 自用网络、存储和服务器设备选型原则:
2. 自用网络、存储和服务器设备选型要求:
3. 网络、存储和服务器设备使用节能:
4. 机房专用空调系统节能
1. 一般原则:
2. 空调系统节能:
5. 供电系统节能技术要求
1. 一般原则:
2. 设备选型
变压器、UPS 及相关电源设备选型应符合“ 电气与不间断电源” 章节相关内容。
3. 无功补偿优化:
4. 谐波治理:
5. 照明系统节能
照明系统应符合“电气与不间断电源” 章节相关要求。
6. 环保
1. 噪声控制:
2. IDC 机房排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