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1.防火分区与层数的规定:附表3
2.养老院: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h不宜>32m,不应>54m;
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不应超过2层;
3.上下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叠加后不应超过附表3的规定,应划分防火分区;
4.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建筑面积应该算连通总面积,如果超出面积时,应该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隔:
采用防火墙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
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h,并应符合规定
与中庭相连接的门、窗均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2.)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中庭应设置排烟系统;
4.)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5.)如果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5.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应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然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时,不应大于2000㎡.
6.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分隔、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下沉式广场;附表4
2.)防火隔间;附表4
3.)避难走道:附表4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7.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相连,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要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两侧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步行街两侧建筑防火间距9m,
3.)步行街每层的端部不应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其总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总面积的一半;
4.)步行街长度不宜大于300m;
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的防火隔墙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6.)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墙体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并以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窗(包括们、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实体墙。
7.)设置回廊和挑檐时,其挑出宽度不应小于1.2m;
8.)步行街上不设置回廊和天桥时,,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总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9.)上下层窗槛墙应满足≥1.2m或0.8m;
10.)步行街内建筑物的疏散楼梯应考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外室,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通步行街;
11.)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意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12.)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13.)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14.)步行街顶棚下檐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以采用常开式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总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15.)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一个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置消防软管或消防水龙头,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16.)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