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布婚外情导致妻子自杀者真实信息,侵权

普法小文章系列

一、普法要点

本案是全国首例“人肉搜索”案,网民基于被告网上信息而对特定人、其家庭和住所进行侵扰的事实而引发的。本案中,原告婚外情致使妻子自杀,确实是有错在先。但被告因原告的个人生活问题而披露原告的隐私,导致其个人信息被人肉搜索。被告虽然发布的是真实的信息,不构成诽谤和侮辱,只是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当然,如果原告捏造事实,就构成对原告的诽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要说本案原告的不当行为主要是个人生活问题,即便是杀人、放火的罪大恶极之人,仍然享有民事权利,也不能任意曝光他们的个人隐私,电视台曝光犯罪事件时将相关人员打上马赛克就是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侵犯个人隐私。

网站、自媒体等平台以及写手,在批评、声讨、谴责某人某事时,一定注意信息的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11号)第十二条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伤害的,会被认为侵犯个人隐私,应承担侵权责任。但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公开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发帖要合法,要谨慎。那么怎样降低发布信息造成侵权的风险呢?一般情况下注意以下三点,可降低侵权风险,但不能避免风险:1、不发布上述个人信息;2、批评、声讨、谴责尽量客观,不要有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的语言;3、不发照片、视频,或避免发辨识度高的照片、视频。

互联网已不仅仅是虚拟空间,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正如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说的: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尤其是个人电子信息的保护正面临着很多应战。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几乎无处不在,个人信息的内在越来越丰盛,规模越来越广。因此,在互联网上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妻子姜某于2006年2月22日结婚,由于双方性格差异等原因,致婚后感情不和,尤其是2007年6月我生病后双方感情进一步恶化,2007年10月双方闹起离婚,2007年12月29日妻子跳楼自尽。

自2008年1月10日开始,被告张某在其注册的网站上刊登了几篇文章。这些文章中有对原告及家人进行侮辱、诽谤的内容,同时,被告张某还将原告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在网上非法披露。

被告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这些文章严重失实,给原告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被网友骚扰,被工作单位辞退,其他单位也因之不敢聘用;父母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标语;报刊、电视等多家媒体在报道姜岩死亡事件时作出了对原告极不公正的报道……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网站上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的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被告张某辩称: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并与妻子分居。2007年12月27日,妻子因不堪王某背叛及冷漠的伤害,曾服用药物自杀,后被及时发现送至医院抢救。但在29日晚,被告妻子与被告之父通话后,因绝望跳楼自杀死亡。

网站发表的相关文章是对事件经过的陈述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及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某诉我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另外,王某原工作单位于2008年1月11日发布的声明显示,王某是主动向单位辞职,且其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网站申请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某所主张的工资损失不成立,且与网站创立无因果关系。

综上,王某因为对婚姻不忠导致妻子自杀,对于上述事件进行陈述以及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我的网站不构成对王某名誉权的侵犯。我对于网站的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某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诚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基于以上事实及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中,王某承认与东某确实曾有“婚外情”。

三、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某的侵害行为,删除刊登在网站上的三篇文章及原告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的合影照片。

(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站首页上刊登向原告王某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函的内容由本院核定;否则本院将本案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于其他媒体上,费用由被告张某承担。

(三)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四)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公证费用六百八十四元。

(五)驳回原告王某其它诉讼请求。

四、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根据王某的当庭的自认及王某与妻子父母的协议内容,可以证实王某与案外人东某确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王某的行为违背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根据原告妻子的日记显示,其妻因此遭受了巨大伤害,承受了巨大精神痛苦。王某的这一行为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社会道德标准,本院予以批评。

关于被告在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本院进行了相关事实的审查。庭审中,就上述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真实情况,本院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被告对王某构成诽谤。

被告文章系原告妻子亲属在原告妻子不堪原告的婚姻不忠行为而自杀后,发表的谴责原告、宣泄个人感情的文章,该文章的文字并无异常过激之处。被告在网站上登载该篇文章的行为不构成对王某的侮辱。

被告作为网站的注册管理者,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登载网民的文章,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被告的这些行为均应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并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本案中,被告本人及其他一部分网民撰写文章的内容已突破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产生了严重后果以后及原告起诉后,被告作为网站的管理者还不予以妥善处理,则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害,将网站中的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及侵权图片)删除,赔礼道歉及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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