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制度演变2

秦朝统一中国后,着手建立巩固中央集权的国家机器,秦始皇确立了至高无上的皇权,被称为皇帝,秦王自认为德兼三皇,功过五帝,决定用皇帝一称作为空前统一郡县制王朝的最高政治首脑的专用称号,废除子议父,臣议君的谥法,规定皇帝必须世代排列,后代以二世,三世计,后世传之无穷,建立皇帝专制体制,主要官吏由皇帝任免,军权集中在皇帝手中,采用五德终始说神化皇权,为专制主义皇权确立思想理论根据。

秦朝设立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丞相为百官之长,太尉掌握军事,御史大夫主管监察,三公分别对皇帝负责,九卿是在丞相之下设立的掌管具体事务的官员,各有其责,大事总汇于丞相,决于皇帝,这些官僚都是由皇帝任免,概不世袭。

同时,秦朝为了加大中央集权,在地方行政方面,彻底废除了“封诸侯,建藩卫”的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度,把全国划分为36郡,秦末增加至40郡,设置郡守掌管行政和军事,设郡卫掌管军事,监御史为中央派遣的监察官吏,郡下设县,大县长官为县令,小县长官是县长,县下有乡,亭,里,郡县制的推行消除了分封割据带来的隐患。

律法方面,商鞅变法以李悝法经为基础,改法为律,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并根据先秦法家的“性恶论”为基础,规定了许多种类的犯罪和刑罚,从云梦秦简可以看出,秦律是地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秦朝统治全国的有力武器,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秦朝改革了战国以来各国推行的授田制,在全国推行名田制,前216年,秦政府颁布“使黔首自实田”令,要求土地私有者向政府汇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量,以便政府对全国的土地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同时鼓励广大农民自行开垦并占有土地,国家不再对其进行限制,也不再继续进行授田,此项法律的颁布,标志着秦朝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土地私有权。

汉承秦制,虽沿袭秦王朝各制度,但是在土地方面,由于刘邦为了战胜项羽的需要,不得不需要将士们的支持,同时,刘邦在总结秦亡的原因时,认为是秦朝没有分封同姓子弟为王,是其短命所在,遂在消灭异姓王的同时,分封九名刘氏子弟为王,同时,由于大批原六国贵族迁入关中的原因,刘邦又不得不遵从齐楚文化从俗而治的传统,致使郡国并行制的实施。

当时的郡只有十五个,主要设置在秦国故土和韩魏楚的西部地区,郡下设县,但是诸侯国的政权机构和中央基本相同,除了太傅和丞相需由中央直接任命,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级官吏都是由诸侯王任命,同时诸侯王拥有军权,财政权,可在国内征收赋税,王国的太傅,丞相地位远远高于郡守,直到汉景帝之后,郡和王国的地位才真正相当。

汉朝税收,主要有田租,算赋口赋,更赋。

田租,也叫田税,性质和其他税收不同,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土地税,对象是土地,征税的主要手段是征收实物,包括粮食谷物,汉代田租税率前后有变化,西汉建立至景帝元年,大体为十五税一。

算赋和口赋是汉代按人征收人头税,由秦代口赋发展而来,分别对成年人和儿童征收,算赋是丁税,十五至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缴纳120钱,是为一算,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交纳20钱,算赋和口赋的具体征收是在每年八月进行,先由地方官吏按户登记人口,核实年龄,编成户口簿,作为征收的依据,然后据以征收钱币。

更赋是代役税,西汉规定,男子自二十三岁至五十六岁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做更卒或卒更,不服役者,每人每月出钱两千,叫做践更,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者,出钱三百,叫做过更。

军事方面,汉朝建立了比秦朝更加完备的武装力量,在中央设立南北军,分别由卫尉,中尉统领,作为守卫皇宫和京师的常备军,在地方有经过训练的预备军,根据地区的具体条件,分别设置材官(步兵)骑士(骑兵),这些预备军由郡守和郡尉(后改为都尉)统领,常备军和预备军的兵源从各国调来的正卒担任,皇帝是军队的最高统帅,握有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太尉,各种将军,卫尉,中尉和郡尉都由皇帝任免,郡国的军队由中央调动,诸侯王和郡守无权调兵,皇帝调动军队以铜虎符为验,无符不得发兵。

汉朝建立后,刘邦认为约法三章不能够足以维护社会秩序,刘邦命令萧何,在秦律的基础上,根据法经为蓝本,增加户律,兴律,厩律,户律是关于户籍,赋税,婚姻家庭方面的内容,兴律是征发徭役,城防守卫的内容,厩律规定了牛马畜牧和驿传的内容,称为《九章律》

同时,西汉的户籍制度采用编户齐民,为了加强对农民控制,西汉统治者实行严格的编户制度,对全国人口进行登记,户口簿上写明每个人的年龄性别土地财产,社会关系,身高肤色特征等,并规定编户不许无故迁移,每年八月进行例行检查,户籍是政府收取租税,征发徭役兵役的主要依据,编户农民对国家的负担主要有三项,一是田租,即土地税,二是算赋口赋,即人口数,三是更赋,即徭役税兵役的代役税,总体上看,西汉田税较轻,但是人口税和更赋很重。

至汉武帝时期,汉武帝加强了中央集权,建立内朝,内朝或称作中朝,汉武帝提拔了一批较低级的亲信官吏和侍从人员组成决策机构,而外朝成为执行机构,为了加强皇权,削弱相权,汉武帝提拔了大批中下级官员,作为自己的高级侍从和助手,是为中朝官,替他出谋划策,发号施令,这样,在朝官之中有了中朝和外朝之分,由尚书,中书,侍中等组成的中朝成为实际的决策机关,而已丞相为首的外朝官,逐渐成为执行政务的机关,中外朝的形成,显示了统治权力的高度集中。

为了加强对地方和中央的控制,分别设置了刺史和司隶校尉行使监察职能,汉武帝建立的“以内制外,以小制大”之术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于庞大的官僚群的督导与控制。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武帝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除京师直辖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为十三个州部(监察区),每个州部设刺史一人,称州刺史,简称刺史,以监察地方,刺史以“六条问事”

所谓六条问事,又称为六条诏书,一种监察官员监督时的依据准则,开始于汉武帝时期,元封五年,汉武帝设置全国十三部,每部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的职权,监督郡国。

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三条:两千石不恤疑案,风厉杀人,怒则任邢,喜则淫赏,烦扰刻薄,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四条:两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避贤宠顽

五条:两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六条:两千石违公下比,阿付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今。

通过上述措施,加强中央政权对地方的控制。

为了加强对中央的控制,征和四年,前89年,又在京都设置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三公除外)和三辅(京兆,冯翊,扶风),三河(河东,河内,河南),弘农七郡,刺史秩六百石,司隶校尉秩比两千石,都以京官监察地方的高官,司隶校尉还纠察朝官,史称这一制度为汉武帝以内制外,以小制大之术,这套制度比秦朝的监察制度要严密的多,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于庞大的官僚群的督导和控制。

官员制度上,汉初,根据军功爵位的高低,选任各级官吏,故景帝以前,有吏多军功之说,二是选拔郎官,即郎中令属下的中郎,侍郎,郎中,议郎等,郎官的职责是守卫宫殿和做皇帝随从,经过一段时间,中央或地方官有缺额,可从郎官之中选用。

到汉武帝时,军功地主已经没落,而郎官多出自任选,或者是赀选,很难选到真正的人才,为了适应国家统治需要,武帝采纳董仲舒之策略,于元光元年,前134年冬,初令郡国每年举孝廉各一人,从此之后郡国每年推举孝廉的察举制度建立了,除了孝廉一科为察举取士的主要科目外,武帝还不定期设立茂才,贤良方正,文学等科察举取士,以广泛吸纳地主阶级优秀人才,这些被察举到中央的人员,一般在郎署供职,由郎官再逐渐升迁,这种自下而上的选官制度给中小地主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一条参政之路。

在币制方面,汉武帝统一货币种类,统一货币发行权,元鼎四年,武帝下令由上林三官(钟官,技巧,辨铜)铸造五铢钱,故称上林三官钱,规定三官钱为全国统一货币,旧时的货币一律作废,由于三官钱质量较好,私铸无利可图,从而收到了统一钱币的效果,有利于经济发展。

同时,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削弱地方割据势力,汉武帝采用大商人孔仅和东郭咸阳的建议,实行盐铁专营,设置行政机构专门管理,汉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盐铁官与齐三服官,常平仓等,一起被罢废,永光三年前41年,又因为财政困难而回复,王莽行五均六莞,盐铁官营也是其中内容,地皇二年(22)被废除。

元封元年,前110年,汉武帝采纳大农令桑弘羊的建议,在全国实行均输平准的政策,均输就是推行由国家设置均输官在各地统一征购,运输货物的政策,平准就是推行的国家平衡物价的政策,方法就是利用均输官存储的物资,根据市场上的物价,贵时抛售,贱时收购,西汉朝廷通过均输平准控制了许多商品的购销,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同时打击富商大贾的囤积居奇的行为,使市场物价保持稳定。

汉武帝向商人推行了算缗和告缗的政策,汉武帝于公元前119年实行算缗政策,令商人向政府自报资产价值,每值2000钱,纳税一算,即120钱,征收6%的财产税,匿名不报,报而不实者,一经查出,戍边一年,没收全部财产,元鼎三年,前114年,又实行告缗,即鼓励告发算缗不实,凡揭发属实,即没收被告者全部财产,并罚戍边一年,告发者奖励被没收者财产的一半,通过算缗和告缗,沉重打击了地方割据势力的经济基础,使中央集权得以巩固和发展。

在军事上,汉武帝于前138年设立期门军,由侍中,常侍,武骑及待诏陇西,北地等六郡良家子能骑射者组成,共一千人,归光禄勋掌管,因常侍从武帝而期待于殿门,故有期门之名,羽林骑则是太初元年,前104年选六郡良家子组成,约七百人,亦属光禄勋,羽林骑原名建章营骑,因守卫建章宫而得名,后更名羽林骑,取如羽之疾,如林之多之意。

元鼎六年,前111年,汉武帝又设立禁卫军,分八支,每支共计士卒七百,由八个校尉统领,因称八校尉,隶属北军,分为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士卒都是招募而来,属于职业兵,这是中国古代募兵制的开始。

武帝晚期,由于武帝巡幸过多,征调频繁,官吏残暴,农民起义不断爆发,起义平息后,起义流亡队伍却又不断聚集,官府对其无可奈何,天汉二年,前99年,汉武帝令作沉命法,规定凡是两千石以下至小吏缉捕不力者,皆处死刑,沉命法颁布之后,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反而经常隐蔽起义者,上下级之间也相互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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