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计算三步法

公司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尤其在公司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公司股东从外部借款给公司使用,对于公司借款发生的费用,是否都可以税前扣除呢?以下介绍根据税务法规归纳的三步分析法:


一,确认公司实收资本是否到位:

对于投资者未到位的部分产生的借款利息,不能计入到公司费用中,需要在所得税前进行纳税调增。

例如,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实际到位出资0元,借款1500万,未到位的实收资本1000万借款不能计入到公司发生的合理支出,另外500万(1500万借款-未到位出资1000万)可以计入到属于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

二,在一的基础上,计算归属于公司合理支出的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对于非关联方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扣除;向非金融单位和非关联性质的自然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需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

三,在一的基础上,计算归属于公司合理支出的股东、关联方借款,可以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通常对于非金融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金融企业,为5:1。

例如公司的注册资金是500万,在实收资本到位情况下,股东最高可以向公司借款1000万元,在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是集团公司,在公司业务高速发展情况下,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前提下;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对于公司来说,借款利息首先确认是否有未到位的实收资本,计算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对于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能税前扣除,股东借款超过规定的债权比,基本是不能税前扣除。这三个概念,你清楚了吗?



相关政策依据:

1、《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

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

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八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3、《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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