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子女抚养纠纷之裁判规则

很多夫妻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那么,法院在案件离婚案件时,判决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会优先考虑哪些条件?判决生效后,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视权如何保障?本文从抚养权、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探视权行使四个方面阐述。 一、抚养权 抚养权归属,法院判决一般遵循三个原则:幼年原则、主要照顾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可随父情形:(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的条件:(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两个孩子的,一般父母各自抚养一个;双胞胎考虑孩子健康成长,可判归一方抚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二、抚养费 1、抚养费其实包含:教育、生活、医疗三部分。支付方式:第8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有一次庭审中,我方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清的请求,主要是出于婚后双方不可能往来的考虑,但法官驳回。所以具体案例还是要看具体的承办法官】。 2、抚养费支付金额,月工资收入的20-30%收入;两个孩子不会超过50%;孩子的医疗费支出的,可以多主张。【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3、延伸两个问题:(1)离婚协议约定不支付抚养费,孩子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吗?可以的!(2)满18周岁的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支持抚养费?最高院回复,不支持。 4、改姓能否作为拒付抚养费?不能,注意:诉讼中原告方是孩子,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提示:现在派出所,未成年改姓氏,需要父母双方改(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进一步核实)。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8、12、19条 三、抚养关系变更 以下情况可变更,例如:抚养一方长期未尽到扶养义务,子女实际跟随另一方生活;八周岁以上自愿跟随另一方,且有能力;抚养一方丧失抚养能力和条件(如因刑事犯罪羁押);抚养一方再婚后又生育,难以同时抚养,另一方没有其他子女;抚养一方赌博吸毒恶习,无法对成长起到正面引导;没有保障正常生活和学习,不能尽到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 四、探望权行使 如抚养一方拒绝协助探望,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可以依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几点可能忽略,仅作提醒: 1、子女满八周岁后,执行中需要征求子女意见。 2、隔代探望权,法院不支持;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探望权没有明文规定。 3、中止探望:精神疾病或者传染性疾病、虐待子女、父母与子女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的、不按照约定时间影响子女生活、教唆或引诱子女实施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38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48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判决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同时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来决定。所以孩子的抚养权归属并不一定是经济条件好的那一方就一定会获得孩子抚养权,只有懂得法院裁判的观点,才更有利于己方权利的争取,以及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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