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27 档案管理—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制度

第3章     印章的使用

第8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1.董事会、监事会印章使用,根据企业章程规定的范围及职权行使。

2.公章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发送正式公文、电函、传真件等;

(2)报送或下达各类业务计划、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

(3)授权委托书、人事任免、劳动合同和对外介绍等;

(4)签订重要业务合同、协议等;

(5)上岗证、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证书等;

(6)需要代表本企业加盖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凭证和材料等。

3.各职能部门印章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1)在其职权范围内,企业内部对口业务部门的电文、通知、函件等工作联系;

(2)用于对外工作介绍信和授权范围内的工作函件等。

第9条 使用要求

1.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印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有关人员审核,并最终由具有该印章使用决定权的人员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2.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3.在逐级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4.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所有的印章的使用拥有绝对的决定权。

5.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6.财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财务印章无须经上述程序。

7.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进行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8.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9.公章的使用决定权归公司总经理,其他各印章的使用决定权由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授权。

10.原则上公司任何人不得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带出使用时,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填写“公章借出审批表”方可带出。

第10条   印章损坏与遗失

1.印章因长期使用或其他原因造成损坏需要刻制新印者,印章保管人应向董事长报告,经其同意后,按前述刻章流程,持已损坏的印章赴当地公安机关重新刻制,取得新印章后须将原印章及时销毁。

2.印章若有遗失,保管人应在发现后立即向董事长办公室主任及审计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同时依法公告作废。

3.人为损坏印章者应按公司奖惩办法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给予相应处分。保管人或其他人因过错导致印章遗失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律规定办理。

第11条   印章的移交或销毁

1.因故分立、合并、解散、终止、由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后,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交予原单位善后事务的处理人保管。印章移交时,应填写“印章移交或销毁清单”。

2.已解散或终止的单位其善后事宜处理完毕后,由公司法律顾问判定,或销毁或移交总部相关部门管理,并填写“印章移交或销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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