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守土》109 63条撤治条例草案(下)

作者 / 文元


No.109/第十一章/11-2

第十一章 外蒙部分王公提出撤治请求;陈毅与蒙方磋商撤治条件,功败垂成

第十一节 繁复冗长的《外蒙取消自治后,中央待遇外蒙及善后条例》草案

(接上篇)

第三十三条中央政府为巩固国防、维持蒙境治安起见,得在外蒙境內及边界各重要地点驻扎军队。平时防军,其计划布置及额数,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会同商定,以实足保固国防为度,与中央各主管机关接洽办理。遇有紧急事项,各地方防军不敷分布时,得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请求中央增派军队,以资协助,但事定仍须撤回。其军队除明定由各该长官直接节制指挥者外,其隶属中央各机关之军队,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得便宜商调;其分驻乌、科、唐、恰各地方之此项军队,亦得由参赞及帮办参赞就近商调,仍随时呈报于库伦公署。各项驻在蒙境之军队,不得干涉地方行政事务。

第三十四条外蒙各盟旗军队,由驻库大员、帮办大员规定额数,作为各盟旗警备队,照例由各盟将军管领,直归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统辖调遣。各该管参赞专员、帮办参赞,亦得就近调遺,仍随时呈报库伦公署。

第三十五条凡中央派出军队,所有饷项以及住房、营舍、柴水、服装、马匹等费,均由中央主管机关发给。其外蒙原有额兵饷项及一切费用,均由库伦公库就外蒙境內各征收机关收入项下发给。

第三十六条为便利军输起见,得照旧例在外蒙境內设置驼马牛羊官群,以供军用。仍照旧例,由驻库大员、帮办大员呈派蒙古王公管理。

第三十七条凡军队平时购买军需驼马牛羊等项,均按时价议定,不得任定官价、勒令各旗遵办,并勒令摊派。

第三十八条蒙旗军队按照旧例调充现役时,给予粮饷;事竣散遣回旗,粮饷免除。

第三十九条各盟旗军队应用枪械,除就现有军械备用外,如或不敷,由中央政府随时酌量拨给。

第四十条大沙毕所属之官民,以及各呼图克图喇嘛沙毕、各旗之台吉暨台吉之属民等,均一律照旧免其当兵。

第四十一条各路台驿专为各公署因公之官员弁兵差役往返及传递文报之用,所有应差戶口兵役应规定期限。撤回原籍,由中央政府另行设法便利交通,以五年为限。在台驿未撤之前,行使台驿应由各该长官公署随时检查节省,不得冒滥。各处员役,不准私带或包运货物,违者查出重罚。台站只供房帐、驼马、柴水,其食物及一切鞍革占(tié 障泥,垂于马腹两侧,用于遮挡尘土的物件)应用物件,照例均需自备。所需食羊,应公订价值,通行遵守。行台员差不得勒索抑压,管台官役亦不得故意抬高,致起爭端。

第四十二条军队行走,因蒙台无力支应,照例不能传用台驿。惟遇有临时特别紧急情形,实因道远不便,恐误事机,得酌定应急兵数,由各盟旗帮助台驿驼马,余者仍由该军队自雇驼马运输,以免困累。其临时帮助之驼马,事竣仍撤回原旗;其帮助驼马各盟旗之官员兵役,应由各该长官酌请奖励。此例至官驼马牧群设置齐备之日,即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內地人民照例得在各城镇或各旗,呈请各该管长官指定地点,经该札萨克之认可,作为商场,建筑房屋,经营商工等业。

第四十四条內地人民如有请求开垦、种菜、伐木、割草等事,应先行呈请各该管长官公署,转饬各该札萨克查勘,如与祭礼牧场无碍,经该札萨克官员认可,出具切结后,始得照准出租。该管长官暨各札萨克官员等,均不得私自出租。公家如有开垦等事业,亦照此办理。

第四十五条各部落矿产,无论官办商办,得由驻库大员、帮办大员商由主管机关核酌办理。其有无妨碍,应先行查勘,其手续与前条同。

第四十六条凡官商所开矿产及內地人民所租之垦地、菜园、木山、草厂,其土地权仍属各该盟旗所有,不得给与原开办之公司及原租之人。

第四十七条凡外蒙地方各项收入细则,应参照官府原有章程,由库伦公署斟酌规定。从前官府所定章程內,应拨给各该旗及沙毕者,仍照旧拨给,以资办公。

第四十八条凡外蒙境內之铁道、电报、邮政各项交通事业,均由中央政府兴修管理,惟须先经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商议办法。其铁道经过地方,于祭祀风水有无妨碍,须饬由该旗札萨克查勘商酌办理。

第四十九条凡办理铁路、矿务等于土地有关事业,以招集本国股款为限。如万不得已须借外款时,须由驻库大员、帮办大员饬交外蒙地方议会,认为与蒙境无害始得办理。无论何故,不得以各盟旗土地及各项关于土地之交通实业作为租借或抵押,或售卖与外国人;各盟旗亦不得将各项关于土地之交通实业,私自允许外国人租借办理及抵押售卖与外国人。

第五十条凡各旗沙毕商民繁盛已成市场地方,得酌设保卫局,管理该处汉蒙争讼,稽查盗匪。各局设正副局长各一人,汉蒙并用,惟不得干预该处札萨克或商卓特巴所管事务。

第五十一条內地人民在各旗等处犯事者,应呈送各该管长官公署讯办。寻常事件可由各该地方蒙员秉公判断了结,惟不得刑讯。不服者,仍听其赴各该长官公署控诉。如实有滋扰公所情形,该地方蒙员应酌加惩戒。

第五十二条外蒙所用前清刑律与现行新刑律间有不同,应斟酌外蒙习惯及地方情形,妥订条例,以期汉蒙一律适用。在此项条例未规定以前,仍各照现章办理。

第五十三条凡外蒙境內现有各项官有产业,均归并各该长官公署管理。

第五十四条各该长官所属地方行政经费,除原由中央拨给者仍照原领额数照旧请领外,其新组织机关应查明从前官府旧有收入额数编造预算,由库伦公署就外蒙境內各征收机关收入款项开支,呈报中央政府核定。如或不敷,应暂由中央政府协济;俟整理收入足敷开支时,再行逐渐停止。其收入有余时,凡应报解中央者,亦照章报解。

第五十五条前由俄国经官府先后所借俄钞五百一十万,除未经接收及已经归还外,现计尚欠三百廿余万,应由从前官府财政衙门特存生息之俄钞內拨还。

第五十六条从前各盟旗沙毕因公用印文及查明虽无印文、有证据实系因公向商家所借债银,应核实清算,均由公家酌定期限,勻配归还,以资体恤蒙艰。

第五十七条以后蒙民欠华商之私债,如本人无力偿还,不得强迫该本旗公共代还,以昭公允。

第五十八条从前官府与俄国所订开矿合同及与中国银行所订合同,均继续照旧办理。

第五十九条俟后中央政府改订前清蒙古则例,应准由各盟旗沙毕选举代表,参预核订。

第六十条中俄蒙三方协约、俄蒙商务专条及中俄声明文件另件,现因外蒙呈请取消自治,自当消灭失效。其嗣后中俄通商事宜,应由中央政府担任,俟俄新统一政府成立时,另与交涉订定。

第六十一条凡俄国商民在蒙境照旧营业,其商业财产已有契约期限者,照旧履行。俟期限满时,再行酌量办理。

第六十二条以上各条有应编入则例者应即编入,以资永久遵守。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该条例草案对外蒙撤治后的政治地位、行政归属、外交、国防、财经、宗教及保留传统习俗各个方面都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可归纳如下:

一、外蒙撤治后,外蒙全境即为中华民国特别区域之一,所有一切行政权完全统一于中央政府。

二、中央政府不更改外蒙原有的盟旗制度,不施行殖民事项、将蒙旗土地改归他人所有。

三、外蒙王公、喇嘛、人民全体赞助中华民国共和制度,中央待遇外蒙务符五族平等之意。

四、设驻扎库伦办事大员一员,帮办大员一员;乌、科、唐、恰各设参赞人员,帮办参赞一员。正副人员,必须一蒙一汉,并且轮流更换,而汉员必须以文职为限。北京蒙藏院的正副总裁之一,亦必须以外蒙王公任之。

五、中央在外蒙驻军,其计划布置及额数,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会同商定(即须先征得蒙员同意)。遇有紧急事项,增派军队,事定仍须撤回。

六、内地人民在外蒙的各种营生必须先取得所在旗的扎萨克(旗长)之许可。

七、开发矿产、兴办铁道、电报、邮政,必须由驻库大员及帮办大员会商办理(即必须先征得蒙员同意)。如必须借用外款,并必须先得外蒙地方议会通过,始得办理。

八、尊重喇嘛教和外蒙的传统习惯,优待哲佛和喇嘛神职人员。

在撤治条例草案中,王公、喇嘛所著重的问题,是在于维护他们旧有和既得的权利,减轻债务担负,同时还要把财政上的负担,转由中央政府替他们来担负。总之,该条例草案解决了中国中央政府在外蒙古行使主权的问题,同时也充分保证了外蒙王公阶层仍旧享有他们在清代就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利,对外蒙喇嘛教势力的利益给予了充分的照顾,当然更侧重维护俗派王公贵族的利益。它基本满足了中央政府和外蒙地方当局的各自诉求。但在个别关键条款上,中蒙双方、黄黑两派仍有争议。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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