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5月28日)

问题1:长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 形式重于实质是什么?

解答:

融资租赁的形式是“租赁”,实质就是“分期付款销售(购进)”(直租)或“抵押贷款”(售后回租)。

所以,会计处理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了两种情况:直租和售后回租。

因为直租的实质就是“分期付款”,对于出租方就是“分期付款销售”,对于承租方就是“分期付款购进”。因此,对于承租方来说,直租的会计处理几乎等于是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出租方来讲,直租的会计处理几乎等于是分期付款销售租赁资产。

同样,对于售后回租,如果不构成实质销售的,实质上就是抵押贷款,会计处理只需要确认金融负债即可(新租赁准则);如果构成了实质销售的,则需要先确认销售,再确认租赁,对合同需要拆分处理,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形式重于实质”,是指很多时候形式比实质更加重要,主要出现税务处理中。比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大家都清楚一点:发票。在我国长期以来非常注重“发票”这个形式,哪怕经济实质已经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但是很多时候如果缺乏“发票”这个形式,其最终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同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也是需要增值税专票等形式,并不能按照所谓经济“实质”就能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实质”,是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对于同一经济事项,不同的人经过职业判断后,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所谓的“实质”在很多时候具有不确定性。

而“形式”,很多时候是法律法规直接明确规定,相比于所谓“实质”,更加具有确定性。因此,在税法执行或遵循过程中必须要注重法定的“形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

问题2:体检费可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前做的体检费,医院开具客户抬头收据,可否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为保险公司,对参保客户进行体检,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的条件。

对于票据抬头的问题,由于现实生活中现在很多个人业务都需要实名制,对于个人体检费医院按规定开具被体检人的姓名符合规定;对于满足税前扣除的实名制个人凭证,是可以税前扣除的,比如常见的火车票、飞机票等。

问题3:固定资产报废是否计入税前扣除项?

解答:

结论: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满足规定的条件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如下:对企业毁损、报废、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三)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四)涉及责任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的说明;

(五)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备注:不再需要中介机构的专项报告稿

说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从2018年度起,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4:现在收回公司早期的应收账款,问题是期初建账时没有这笔款项,现在该怎么处理比较妥当?

解答:

出现这种情况,估计是公司早期管理比较混乱,账簿记录不健全,所以才会导致账面上没有该笔应收款项。估计现在要去查询当初是否确认收入或报税,都是比较困难的。

因此,建议先挂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尽量去查账看看。如果实在无法查出,最后过上几年时间再转做“营业外收入”处理。

问题5:不同单位的资产调拨,如何在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正确处理账务和税务方面的问题?

解答:

调拨,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名词,因为当时都是全民所有制,所有的物资都是按照计划调拨。

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时代,调拨就只存在于国企之间或企业集团内部,其特点就是所谓的“无偿”。

资产在不同单位(企业)之间进行调拨,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调拨的增值税问题

除满足企业重组外,资产在不同单位(企业)之间进行调拨,应视同销售处理;满足企业重组的,可以不征收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调拨,对于调出的企业可能意味着:1、利润分配;2、减少投资;3、企业重组的资产剥离等。

对于资产调入企业可以意味着:1、资本性投入;2、捐赠等。

如果资产调拨满足企业重组、无偿划拨、资本性投入等,可以按照财税(2009)59号、财税(2014)10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进行处理,从而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暂时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会计处理

对于资产在不同企业之间调拨,无论是调出企业还是调入企业,都要在认真分析相关经济实质,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合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6:销售机构领用办公用品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解答:

如果企业会计核算设置有“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为销售机构发生的费用就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二级明细科目可以企业自己设立,通常可以设立“办公费”二级明细科目;如果存在多个销售机构,可以在二级明细科目下面进行项目核算。

如果企业规模较小,没有单独设置“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的,就计入“管理费用”。

问题7: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可以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物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可以采用简易征收的仅限于自来水水费,对于电费和物业管理费是不能采取简易征收的。

所以,对于物业收到的自来水水费的增值税专票进行税额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其他的进项税额除非是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都是可以抵扣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8:我公司既生产服装,同时也从事其他类型的业务,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100%的比例在税前加计扣除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本条所称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57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综上所述,主要看制造业收入占企业的收入总额能否在50%以上。具体是:享受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制造业企业,是指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企业。

2021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则可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2022年,如果你公司生产服装的收入占比达不到50%,仍可以按照75%进行加计扣除。

问题9:委托第三方处理污水,是否缴纳环境保护税?

公司有排污许可证,但委托第三方自来水厂处理污水,是否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因此,如果委托的第三方自来水厂,满足“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或通过第三方(自来水厂)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厂)排放的,可以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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