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的封君封臣制是西欧封建社会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不完善,政治分裂,国家权力分散的产物。这一制度源于一种服从保护的关系,是由罗马的家丁护卫制与日耳曼的亲兵制融合发展过来,一定程度上是政治经济法律制度的替代品,形成了经济联系,效忠关系,虽然造成权力分散,但是给地方带来了安定,通过配合庄园的生产制度,形成了有序的社会。
封君封臣的关系形成具有一套仪式,如臣服礼,宣誓礼,亲吻礼等等,臣服者将自己的双手置于封君手中,宣称愿为封君之人,封君表示接纳,封臣以生物为凭宣誓永远效忠封君。经过此公开仪式,封君封臣关系形成。
封臣对封君需要承担许多义务,第一义务是效忠,不能做危害封君的事,不能损伤封君肢体,败坏他的声誉,不能违抗他作为法官的权威,不能损害他的财产等等,之后是帮助,要为封君服军役,提供协助金,物资,第三是劝告,有义务出席封君召集的会议,提出意见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兼具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审理的案件主要是封臣之间,或封君封臣制之间发生的纠纷。
封君对封臣也有义务,就是保护和维持封臣,不得伤害后者的荣誉,财产,生命,所谓保护,即封臣遭到攻打,封君有义务不惜以武力保护,维持就是封君需要提供条件给封臣能承担军役,或是直接封给封臣及其家庭衣食。
封臣为封君服役,封君赐给封臣以土地,十世纪以后,封土制十分流行,同封臣制紧密结合,但是也有无封土的封臣,封君封臣关系与重大的军政,经济利益相联系,一经缔结,无论是封臣还是封君都不能随意解除,如一方不履行其义务,很可能导致封君封臣关系破裂,酿成武装冲突,封君为取得更多封臣,封臣为得到更多风土,会使日后封君封臣关系趋向复杂化。
骑士制度是逢君封臣所奉行的一整套道德规范及培养后代的制度,贵族子弟往往从小接受骑士训练,学习骑马打仗,忠于主人的一些宫廷礼仪,14岁以前只是侍童,以后当扈从,21岁通过授甲仪式成为真正的骑士,骑士的品格是忠诚和勇敢,骑士作为封臣必须严格坚守自己的效忠誓言,不背叛封君,竭尽全力为他服务,甚至不惜为他付出生命,虽然这种理想化的品格在现实中并未出现,但却是维系封臣关系所需要的,很受封建主重视,成为骑士精神的核心,14世纪以后,火药武器的出现使战争方式发生变化,骑士制度走向崩溃。
中世纪时,西欧盛行庄园经济,这时西欧农业生产中的一种特定的组织形式,中世纪初期,西欧各国的生产力都十分低下,封建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地产生活,所以国王,教会,封建大地主都建立庄园,典型的庄园主要集中在法国中部和英格兰,13世纪成为庄园直接经营的兴盛时期,随着十四十五世纪城市兴起,国家权威的出现和经济衰退,自营地变得无利可图,庄园经济走向瓦解。
典型的庄园都是一寸一庄,但是有些大的庄园可以包括几个村庄,有些小庄园只有一个村庄的一部分,庄园土地一般分为领主自营地和农民份地,有的也包括部分的自由地,农民份地由各分散各地,相互交错的条田组成,耕作时,各地条田统一轮流进行,庄园上拥有供集体使用的森林,牧场,水塘等。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中世纪西欧状元的显著特征,在一个庄园内,一般包括领主的城堡住宅,教堂和神甫住宅,农奴居住区,此外建有仓库,马厩以及铁工房,榨油坊,磨坊,酿酒作坊,烤面包房等专门为主人服务的手工作坊,除耕地外,还有公共的森林和牧地,每个庄园都有一个管家,他代表领主主持庄园上的一切事物,监督农奴劳动,庄园里需要的一切,从封建领主的生活享用到农奴家庭的粮食,劳动工具和生活用品,几乎都由本庄园农奴生产。
由于领主的自营地和农民份地交错一起,领主自营主主要由依附的农奴耕种,收获全归领主,农奴则靠自己的分地为生,分地的所有权归领主,农奴子弟继承分地要向领主缴纳继承金。庄园主任的领主地位和农奴的人身依附,都是不可改变的世袭身份。
封建主对其领地上的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这时中世纪西欧封建制度的一大特点,为了强制农奴从事这种无偿的繁重劳动,封建领主对农奴拥有行政和司法权力,庄园领主派管家主持生产,监督农民劳动,并设置庄园法庭,以加强对农民的控制,庄园法庭每年召开数次,主要审理农奴与封建主之间的纠纷,以保护领主的利益,另外也审理农奴与自由农民之间的一些纠纷或农民违反公共利益等案件,一般判决最多处以罚金,而罚金则归领主所有。所以司法权是一项有利可图的特权。
马尔克公社,是中世纪西欧日耳曼人的一种村落组织,主要特征是共同的地缘关系代替血缘关系成为主要联系纽带,耕地已成为私有财产,森林,牧场仍为共有财产,马尔克的原意,是边界,后成为日耳曼人农村公社的名称,4-6世纪日耳曼人经大迁徙进入罗马帝国后,曾在各地依靠公社组织定居,随着封建制度的发展,许多公社受到封建主的掠夺,成为受奴役的公社,不断丧失原来的特征,留些一下残余,直到中世纪晚期,西欧各地农村中仍大量保存着各种公社的成分,在一些偏僻山区,完整的公社形态一直保留到近代。
农奴制和庄园制互为表里,构成了西欧农村社会的基石,经济上,农奴与其他封建农民一样,是一个独立的小生产者,从法律地位讲,农奴没有婚姻自由,与所在庄园以外的人结婚要交结婚税,没有财产权,要纳”死手绢“,也就是继承税,主人还可按自己的需要临时向农奴勒索钱物,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迁,农奴制在十四十五世纪走向消亡。
1066年,英格兰国王爱德华逝世,由于膝下无子,爱德华承诺威廉,自己死后由他继位,但后来威塞克斯伯爵哈罗德二世却被推选为国王,双方都声称自己拥有王位继承权,但此时哈罗德已经继位,威廉决定武力夺权。
为了创造有利形势,威廉派使节游说当时欧洲最有影响力的封建领袖,即罗马教皇亚历山大二世,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向他们控告哈罗德背信弃义,是一个篡位者,教皇支持威廉,并赐予一面“圣旗”。亨利四世也表示要帮威廉夺回王位,丹麦国王出于个人野心,也支持威廉,很快,威廉拼凑出一个松散的联盟,为了解除后顾之忧,他又与东面的弗兰德人签订同盟,西面征服布列塔尼,南部占领梅因,为他侵入不列颠创造了条件。
1066年8月,英国国内发生了内战,由于领地纠纷,封建主向国王开战,国王获胜,在英格兰北部庆祝,与此同时,威廉攻入了伦敦,无人抵抗,哈罗德回军,双方在黑斯廷斯发生战役,起初威廉占据下风,后威廉佯装撤退,哈罗德放弃有利地形主动进攻,被威廉击败,最后中箭身亡,威廉获胜。
诺曼征服前,英国的社会政治制度是贵族民主制,国王和贤人会议共同统治国家,国王虽然把一些权利下放给教俗贵族,但不普遍。当时曾出现过国王赐地,但条件是要服军役,没有建立国王与封地者的封君封臣关系,诺曼征服后,土地归国王所有,没有参与反抗者,仍保留原有土地,但要承认土地是从威廉这里所得,跟随威廉征服英国的大小贵族都有封底,随后,这些贵族要向威廉宣誓效忠。
诺曼征服后,保留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习惯法,把原有的地方行政区划为三十六郡,以诺曼人的政治机构“王廷”取代贤人会议,王廷由主教,修道院院长,大地主组成,每年召开三次会议,但国王可以随时召开,除此之外,国王另有亲信组成集团,称为小会议,王廷扩大为后来的国会,小会议形成了后来的政府。
英国再次融入了欧洲大陆,在政治上依赖法国,经济上虽然独立,但与西欧国家贸易逐年增长,威廉以一己之身担任英格兰国王和诺曼底公爵,但一直觊觎法国王位,成为了英法百年战争爆发的重要因素。
诺曼人说法语,诺曼征服后,古英语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英语单词夹杂着法语词汇,语法结构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1086年,威廉下令对全国土地进行调查,对土地的归属,财产状况,耕作者身份等,做了详细调查和登记,由于清查项目细致无遗,调查过程极为严厉,人们称其为《末日审判书》这一结果保留至今,称为研究英国中古历史的珍贵史料。
亨利二世(1154-1189)是威廉一世的孙女玛蒂尔达的儿子,即法国安茹伯爵,因为封建继承关系,开创了安茹王朝(1154-1399)又称金雀花王朝,政治上,整顿中央行政机构,恢复诺曼王朝的御前贵族会议,作为国王的咨询机构,他重建国王宫廷和财政部,设置枢密大臣和财政大臣等官职,军事上,附庸缴纳盾牌钱,可以免服兵役,国王用这部分钱雇佣骑士服役,自由民则须按财产状况自备装备为国王服役,大力推行司法改革并限制封建主的司法权力,国王法庭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比较有效地行使司法权。
亨利二世地改革不在于立法,而在于司法,不在于实体法地制定,而是程序法地创立,亨利二世通过令状的司法化,巡回审判制度及陪审制度的确立等行动实现了王室集中权,统一的中央集权王国为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奠定了基础。
主要内容:
发展令状制度:行政令状司法化,起始令状从管辖权,程式诉讼及案件类型方面促进了王室法律在王国范围内的统一性,促进了英国普通法的诞生。”除非尔为之条款“帮助英国臣民迅速确立了这样一种信念:当诉讼当事人在穷尽了地方司法资源但未能实现正义时,他们总是可以向国王及国王官员求助。“新近侵占土地之诉”——任何人的自由保有地在未经审判的情况下被不正当剥夺的,有权在王室法院进行审判,这弥补了权利令状的不足。
建立专职法庭组织,随着诉讼越来越多地流入国王法庭,综合性机构御前会议越来越无力满足需要,设置专职的司法机构提上日程,亨利二世颁布法令,建立了三个中央专职法庭,包括普通诉讼法庭,主要受理普通人之间的民事案件,财政法庭,主要受理财政税收案件,偶尔也受理些普通民事案件,王座法庭,除了受理国王诉讼和重大刑事案件,还有权对前两个法院的错判案件进行复审纠错,其为最高,权限最大。
巡回法院制度的建立,改变了斯蒂芬统治时期经常发生的暴力驱逐事件,分别通过了1166年的《克拉伦登敕令》和1176年的《北安普顿敕令》,在英国建立了常规的巡回审判制度,扩大了巡回法官的权限和管辖范围,削减了领主审判权,这样国王的司法权延伸到全国各个角落和各个领域,国王法院包揽了几乎全部刑事案件和自由土地纠纷案。
陪审制的引入,1164年,亨利二世克拉伦登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时,应从当地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十二名知情人做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依据,以代替过去的神明裁判,这十二名证人就是陪审员,如果他们意见一致就可以作为证据,如果不一致,则须另选陪审员,直至十二名陪审员意见完全一致为止,这就形成了日后英国陪审员意见必须一致的原则,1166年,亨利二世又发布诏令规定凡重大刑事案件都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且还必须向法院提起控告,请求法院将被告逮捕审判,这样,当时的陪审员就起着证人和公诉人的双重作用。
亨利二世司法改革是英国法制时尚以此影响巨大深远的历史变革,它将英国引领走上了一条独特的普通法之路,更重要的是开启了英国现代法治的历史之门,这些改革大大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势,结束了改革前英国混乱不堪的局面,增强了国王威望,亨利二世的改革措施下,司法化令状得以广泛使用,常设性专职法院得以建立,巡回审判制度和陪审制度得以确立,这些制度和体系为英国普通法的发展和英国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构筑了一道桥梁。
约翰王统治时期(1199-1216)丧失了英国在法国大量领土,加剧了国内不满,他利用其父建立的王权横施压力,以封建习惯法不允许的方式,肆意没收领主土地,干涉领主法庭审判权,从而激起大领主的愤怒,于是一些大封建主利用社会不满,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武力迫使国王让步,于1215年签订自由大宪章。
内容:保障教会选举教职人员的自由,保护贵族骑士的领地继承权,国王不得违例征收领地继承税
未经由贵族,教士,骑士组成的“王国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向直属附庸征派补助金和盾牌钱
取消国王干涉封建主法庭从事司法审判的权利
规定全体自由民享有自由权,非经同级贵族依法审判,任何自由民不受拘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公权,放逐,伤害搜查和逮捕等。
伦敦及其他各城市享有自治权。自由大宪章是对王权的限定,国王如违背之,由25名贵族组成委员会有权对国王使用武力。自由大宪章后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建立法治的重要依据之一。
《大宪章》在历史上第一次限制了封建君主的权力,日后成为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石,影响了欧陆的人权思想,为欧洲文艺复兴提供了思想依据,随着北美殖民地的建立,大宪章为美国独立提供了精神指导,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了英国大宪章的许多观点和内容,其制定之后,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认可。
英国国会产生于13世纪,1258,亨利于牛津召开讨论征税的大会议,封建贵族全副武装来见亨利,提出改革纲领,这个纲领后来成为《牛津条例》,规定由十五位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国王采取的任何措施均需取得他们的同意,才能执行,这实际上剥夺了国王的行政权力,亨利被迫同意该条例,但控制了政府的大贵族为自己的私利而行动,致使贵族阵营发生分裂。
1261年,亨利得到教皇许诺,下令废除牛津条例,导致内战,三年后,西门·德·孟福尔为首的反对派贵族率军于路易斯战胜王党,并掌控政权,1265年,西门召集国会讨论国是,出席的除教俗大贵族外,还有各郡郡守选派两名骑士,各城市选派两名市民参加,这次会议开了英国国会有骑士,平民参加的先例,1295年,爱德华一世为解决各项重大问题召开国会,这次会议和西门召开会议所类似,不但有大贵族参加,还有城市和骑士代表参加,被称为“模范议会”,被认为是英国议会的开始。
至爱德华三世时期(1327-1377)议会形成上下两院,上院由教俗封建主组成,有权审理重要的司法案件,纠正下级法庭错误,有权进谏国王,批准税收和制定法律,下院由骑士和市民的代表共同组成,1399年,下院才定期召开,并与上院分别集会,商讨和提出一般请愿书,海区的投票决定税收和批准法律的权利,至此,英国议会制形成了由上议院,下议院,英王三足鼎立的权力架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