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能否免除商家的退货责任?

张某在去年某旅游景点旅行途中,去某皮包专卖店欲买一皮包,经过挑选、比较和讨价还价,以16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坤包。经营者在该包的标签上标明:蛇皮坤包,上海,2888元。张某买了此包后,旅行社的同伴告诉他:该包非蛇皮原料,价格又太高,最好退掉。张某于是与该同伴一起去退还。但经营者指着一张上面写着“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告诉他们,这已经是明确规定了的,所以不能退还。于是张某起诉要求退还坤包,皮包专卖店应当返还自己的1600元。

-- 律师点评,本案中,“酬宾销售,概不退货”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店堂声明。但就本案中的情况,此格式合同和店堂声明是一种“不平等条约”。“不平等条约”是消费者对经营者单方作出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对消费者作出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了其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上述这些行为,设下陷阱,只赚不赔,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依法求偿权和知悉真情权受到了侵害。

在市场活动中,“货既售出,概不负责”、“凡贵重物品自己保管,如有丢失,本店概不负责”、“处理商品,概不退换”、“最低消费 xx 元”、“投币5角,不找零”均属于这一类行为。此类问题在法律上称之为“不平等条约”。正确理解不平等条约,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1. “不平等条约”的含义。首先来看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又称定型化合同或者标准化合同。在消费者领域中,格式合同是指经营者为与消费者订立合同而单方拟定的合同条款。这种条款不论是否独立于合同之外或成为合同的一部分,也不论其范围或者合同的形式如何,均属于格式合同的范畴。由此可见,格式合同有以下几点特征:其一,制定合同的主体是经营者,其决定并预先拟定合同的内容,占优势地位;其二,格式合同另一方是消费者,只有接受合同与否的自由,而无参与决定合同内容的机会,处于劣势地位;其三,格式合同是经营者处于同消费者达成交易的目的而定制的,合同指向不特定的多数消费者,并非单个消费者,在适用对象上具有普通性;其四,格式合同一经制定,可以在相当长的期限内使用,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

再来看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其他方式。这些方式是指经营者采用明示的手段,向霞飞着告知有关经营状况。其中,店堂告示是商店采用的特有手段,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是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几种常见方式,除此之外,还有告示,顾客须知、注意事项等经营方涉及交易内容极其合同条款的,如商品售出概不退货等;二是涉及其他告示等其它方式,是指前一类情形。它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其一,如果经营者制定有格式合同,又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内容作出强调性补充,则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为其格式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如果经营者制定格式合同,仅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规定交易协定的内容,则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视为独立的格式合同。在实践中,前一种情况是最主要的表现。

2.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格式合同等内容作了如下规定:(1)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规定。在消费法律关系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双反制定合同应该是出于自愿、公平,并且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加给对方,甚至坑害对方。如果格式合同的内容与消费者的意志相违背,即视为不公平和不合理。也就是说衡量不公平不合理的标准,主要是本法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凡符合此标准的,即为合理、公平。(2)不得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这是本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消费者而言,其合法权益得到补救和赔偿的最有效方式,是使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任意减轻或免除。如果经营者通过格式合同等方式来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则是对本法的直接违反。

由上述可以看出,格式合同等方式的内容不得与消费者的权利相对抗,也就是说,不得排除和限制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推出其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情况。经营者所提供的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不真实,或者因其引人误解而使消费者接受该商品或者服务,即属于禁止之列。格式合同等方式所拟定的条款是经依法订立,且又没有本条所禁止的内容的,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格式合同等方式如果有对消费者不公平的、不合理的规定,或者有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内容,其内容无效。

在本案中,“酬宾销售,概不退货”的告示是典型的格式合同和店堂声明,严重侵害了张某的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所谓公平,是指交易双方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础上所作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交易。公平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告示应属无效,对张某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张某要求退货是完全符合法律法规定的。皮包专卖店应无条件满处消费者张某的要求,退货或者更换一个价格相当的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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