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踢伤猥亵者被刑拘,法律保护的到底是谁?

17岁的永州女生艾某某在逛商场时遭人“袭胸”,同行男生胡某某在追击过程中,将对方踢倒在地导致受伤。目前,胡某某已被警方刑拘。

26日凌晨,永州市委市政府官方发布消息,冷水滩区胡某某伤人案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已责令冷水滩公安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于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公安分局对其处行政拘留15日。

虽然在舆论的影响下,最终选择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但这起事件中,不难看出法律的漏洞。刑法中规定,不论是正当防卫还是见义勇为,都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实施合理的手段,才不算违法。可是类似于猥亵、打砸等短时间内就完成违法行为的情况,除非当事人拥有预知能力,否则怎么可能在犯罪过程中阻止?事后,违法者逃跑,难道受害者能做的就是看着对方跑,出手阻止造成对方受伤就算违法?那么,所谓的法律保护的到底是谁?

我真的很好奇,那些当官的,如果自己的家人被人猥亵,他们是会看着对方逃跑后报警?还是会去追?造成违法者受伤以后,那些警察会不会刑拘那些领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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