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投保 | 有多严重?会拒赔吗?

一直以来很多客户对于带病投保都有些疑问,刚好前两天有个师弟问我这个问题,我顺便在公众号一并科普下。看得出师弟还是有过了解的,知道2年不可抗辩条款。

那我们来看看,如果曾经患过心脏疾病,未告知,后面出险了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保险法》第十六条有比较清晰的解释,带病投保能不能理赔主要看3个方面:

一、首先看隐瞒的事项是否重要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隐瞒的病情比较严重,足以影响是否同意承保或加费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告知义务的内容应是“重要事项”而不是有关保险标的的“所有事项”。

二、看隐瞒的主观要件

“(一)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通俗理解就是,故意隐瞒的,拒赔且不退保费!

那什么是故意不如实告知,通常的认定是正在进行医疗检查或治疗,或是刚结束就投保,而且还不如实告知。比如在冠心病住院期间或刚出院就立即投保重疾险,没有告知。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冠心病的投保,保险公司基本拒保健康险,因此不管保险事故的发生和冠心病是否有关系,保险公司都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二)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通俗理解就是,因过失而未如实告知的,拒赔,但退保费。

在这里需要注意: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的内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才可以不赔付保险,但是要退还所交保费。举个例子:投保前因为胃溃疡住院没有如实告知,投保后发生了肺癌,那么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赔付保险金,而不能解除保险合同。因为胃溃疡和肺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当然举例子只是为了大家理解条款,大家可别真去这么操作~

​(三)看理赔的时间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能在合同成立两年内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且还需要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行使。如果发生理赔是在两年后,按说是可以赔偿的。这就是所谓的2年不可抗辩条款

但这点存在很多争议,因为合同在签订时就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这种情况大多需要法院判决,至于如何判,看苍天!

​所以建议大家投保前尽量做好健康告知。

那是否需要为了投保特意去做个全身体检呢?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健康告知问的是投保前的情况,只要根据自己投保那一刻掌握的情况为准即可。

没在医院真正确诊过的都不算,比如说自己觉得自己心脏不好,有问题,但从来没去医院或者体检机构检查确诊过,就可以直接回答“否”。

如果自己特意去体检,有可能“新增”几个异常,对投保反而不利。

公众号 | 李浩18

来源 | 浩•川

作者 | 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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