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常见问题解答

1、问:什么是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政策,个人的实际税负分别相当于20%、10%和5%。

2、问:为什么要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此次政策的调整旨在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鼓励长期投资,抑制短期炒作,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摘自2012年11月16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发布的通知)    3、问: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前后,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的税负变化如何?

答:政策实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0%。该政策实施后,股息红利所得按持股时间长短确定实际税负。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为5%,税负比政策实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个月至1年(含1年)的,税负为10%,与政策实施前维持不变;持股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税负为20%,则恢复至法定税负水平。因此,个人投资者持股时间越长,其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税负就越低。

4、问:哪些公司分派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实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5、问:哪些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6、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于哪些证券品种?

答:A股和B股。

7、问: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10%。

例:老张持有深市某只股票IPO前限售股10000股,2012年2月1日解禁5000股,老张一直未减持上述股份。2013年6 月10日为股权登记日,则老张未解限的5000股限售股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相当于10%,已解限的5000股的实际税负为5%。

8、问:什么时候开始实行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答: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3年1月1日之后的,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应按差别化税收政策执行。2013年1月1日前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9、问: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股息红利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投资者实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例如,某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100元,如果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0元;如果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50元;如果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则其应纳税所得额为25元。上述应纳税所得额乘以股息红利的法定税率20%就是应纳税额。

10、问:投资者的持股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答:持股期限按自然年(月)计算,持股一年是指从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股一个月是指从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连续持股。持有股份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

例1:小李于2013年1月8日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小李于2013年2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1月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1月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例2:小王于2013年1月28日-31日期间买入某公司A股,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如果于2013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如果于2014年2月28日以后卖出,则持有该股票的期限为1年以上。

11、问:我的股票分多次取得,进行了多次转让,转让股票时的持股期限和应纳税额怎么计算?

答:个人转让股票时,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持股期限,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应纳税所得额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数量以每日日终结算后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的持有记录为准,证券账户取得或转让的股份数为每日日终结算后的净增(减)股份数。

例:小张于2012年5月15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8000股,2013年4月3日又买入2000股,2013年6月6日又买入5000股,共持有该公司股票15000股,2013年6月11日卖出其中的13000股。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视为依次卖出2012年5月15日买入的8000股、2013年4月3日买入的2000股和2013年6月6日买入的3000股,其中8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2000股的持股期限超过1个月不足1年,3000股的持股期限不足1个月。

12、问:什么是先进先出的原则?

答: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个人转让股票时,计算持股期限采用先进先出的原则,即证券账户中先取得的股票视为先转让。

具体见问答11。

13、问:投资者办理了股份转托管、转指定,账户挂失补办、账户合并等日常业务后,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投资者在办理上述日常业务后,其持有的股份将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14、问:投资者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答: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取得的股票;

(二)通过协议转让取得的股票;

(三)因司法扣划取得的股票;

(四)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取得的股票;

(五)通过收购取得的股票;

(六)权证行权取得的股票;

(七)使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的股票;

(八)取得发行的股票、配股、股份股利及公积金转增股本;

(九)持有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股票;

(十)上市公司合并,个人持有的被合并公司股票转换的合并后公司股票;

(十一)上市公司分立,个人持有的被分立公司股票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票;

(十二)其他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股票。

15、问:投资者转让股票包括哪些情形?

答:投资者转让股票的情形包括:

(一)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股票;

(二)协议转让股票;

(三)持有的股票被司法扣划;

(四)因依法继承、捐赠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股票所有权;

(五)用股票接受要约收购;

(六)行使现金选择权将股票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七)用股票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八)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16、问:个人投资者如参与了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在其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之间进行的担保品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将股票在普通账户和同名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之间进行划转将视同投资者连续持股。

17、问:投资者如参与了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如何计算投资者的持股期限?

答: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投资者向指定交易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导致的原证券账户股票转出将视同投资者转让股票,不连续计算其持股期限。

18、问:投资者的股票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和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之间的划转,如何计算持股期限?

答:除证券投资基金开立的证券账户外,机构证券账户(含名义持有人账户),不纳入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计算范围。

投资者将股票从名义持有人账户过户到投资者实名证券账户,视同投资者增持股票;投资者将股票过户到存托凭证名义持有人账户,视同投资者减持股票,都不连续计算持有期限。

19、问:个人投资者担任上市公司高管,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被锁定,这样会影响他的持股期限吗?

答:个人投资者在担任上市公司高管后,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非限售流通股将连续计算持股期限。

20、问:深圳市场的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股份,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答:深圳市场投资者在不同券商、不同托管单元持有的股份,以“证券账户+托管单元”为单位分别计算个人投资者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其持股期限和应纳税所得额不合并计算。

21、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是如何扣缴的?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按照以下程序扣缴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1)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相当于5%。

(2)对截止股权登记日投资者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第二步,投资者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投资者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例:小刘于2013年5月24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1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6月18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小刘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流程如下:

(1)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股÷10股×4元×25%=1000元,此时小刘应缴税1000元×20%=200元。

(2)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4日之前(含24日)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20%-200元=600元。如果小刘在2013年6月25日(含25日)至2014年5月24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应补缴税款10000股÷10股×4元×50%×20%-200元=200元。

22、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上市公司承担什么职责?

答:上市公司为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法定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计算结果为参考,确定应当代扣代缴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金额,并在规定时间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上市公司在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划付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3、问: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承担什么职责?

答: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为其计算投资者股权登记日应缴税款。

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投资者持股期限。对截止转让交割股票日投资者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扣收投资者税款额,并在投资者转让交割股票日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将明细数据(含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业务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明细数据)发送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于当日对扣收税款结果进行确认后,将已全额扣收的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当日日终通过其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全额税款的扣收;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到的由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扣收的税款划付上市公司。

24、问:个人投资者账户资金不足,造成欠税之后怎么办?

答:投资者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应当及时通知投资者补足资金。投资者补足资金后,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扣收税款明细数据报送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并将扣收税款及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于持续欠税的,上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将协助有关税务机关依法处臵。

25、问:如何征收通过柜台系统发生的非交易过户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答:投资者通过柜台办理各类非交易过户的,包括协议转让、司法扣划、遗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情形,通过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扣收相关税款。没有托管机构的投资者,应及时在证券公司办理托管手续。

26、问:投资者可在哪里查询其缴纳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明细信息?

答: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公司查询其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投资者如需获取其税款计算的详细信息,可在办理网络服务身份验证手续后,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站(www.chinaclear.cn)查询其税款计算涉及的持有期限、股份持有变动记录等明细信息。投资者也可通过拨打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热线电话(4008-058-058),咨询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27、问:为什么我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后,补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超过了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中获得的现金红利?(即发生“负数红利”现象)

答: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实施权益分派有两种形式:一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二是以税后利润进行分配。第一种形式下,投资者获得的股票不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第二种形式下,投资者获得的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都需要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其中股票红利是以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方案中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现金红利可能不能覆盖其应当缴纳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总额。出现这种情况的,投资者需要额外支出现金以缴纳税款。

例如,小杨于2013年2月8日买入某上市公司股票40000股,该上市公司2012年度每10股送8股派1元,股权登记日为2013年3月1日。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小杨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流程如下:

(1)股权登记日,先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股÷10股×8股×1元/股+40000股÷10股×1元)×25%=9000元,此时小杨应缴税9000元×20%=1800元,实际划付到小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红利金额=40000股÷10股×1元-1800元=2200元。

(2)如果小杨在2013年3月8日以后(不含8日)至2014年2月8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超过1个月但在1年以内,应补缴税款(40000股÷10股×8股×1元/股+40000股÷10股×1元)×50%×20%-1800元=1800元,补缴的税款没超过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红利金额。

如果小杨在2013年3月1日以后(不含1日)至2013年3月8日(含8日)期间卖出全部股票,则持股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应补缴税款(40000股÷10股×8股×1元/股+40000股÷10股×1元)×20%-1800元=5400元,补缴的税款超过了投资者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红利金额。

由此可见,在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方案中送股比例较高、现金比例较低,或者投资者持股期限较短、适用税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投资者补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超过从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中获得的现金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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