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具有什么法律意义?

      竣工作为工程建设最重要的里程碑之一,是法官审理工程案件必须要辨识的关键要点,也是律师作为代理人要牢牢把握的案件核心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概念

      工程竣工验收,代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竣工验收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以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换句话说,竣工是工程合格的检验手续,也是取得工程“合格”证明的手续。

 二.工程竣工验收的法律意义

      工程竣工验收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法律意义:一是竣工代表发包人履行了竣工验收的法定义务后,认可工程质量是合格的。二是竣工代表工程建设完毕,从工程竣工验收的次日进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三是工程竣工后,法律意义上的“物”才算创设完成,发包方才能向相关部门进行竣工备案,办理不动产产权证,并用以抵押、出售、使用等。四是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才能报送工程结算资料,要求结算工程价款。

      竣工验收系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先决条件。否则,除非能够证明是发包人怠于或者拒绝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三.完工、交工、竣工的差异

      完工注重的是承包人主观的角度,竣工强调的是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经过验收程序,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客观状态。完工是竣工的前提和基础。竣工是对完工的评价 ,具有真实的法律意义。

      根据《公路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由项目法人负责,竣工验收由交通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相当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与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具有同样的法律意义;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当于国家验收。

 四.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

       在现实中,存在比较多的未经验收而发包人投入使用的情况。“擅自使用”最主要的后果是发包人丧失了以工程未竣工验收故无法确定质量合格为由,得以拒付工程结算价款的权利。“擅自使用”可视为法律上针对发包人特殊的“拟制工程质量合格”,即使可能存在与客观事实上的差距。

       对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应进行限缩的理解。“擅自”使用指的是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与承包人是否同意无关;“使用”指的是构成建筑物的功能性使用;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应以其实际“擅自使用”的建筑区域为限。

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对工程建设本身的较为全面的总结,是承包人所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直接证据,也是承包人得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在许多案件中,不存在规范的竣工验收报告,也无法查到竣工验收备案登记,那么发包人出具的竣工证明、甩项竣工验收、分部分项验收记录以及发包人擅自使用、拖延竣工验收的证据,也能够达到竣工验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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