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绕开合同大坑(违约责任篇)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根据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如:

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对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约定除赔偿守约方一切损失以外,违约方还应支付较高的违约金;

一方逾期履行合同,可约定每延期一天支付违约金若干,或按一定比例支付利息;

一方履行合同严重不符合同约定,或严重逾期,除违约金外可约定守约方的解除合同权。

一般来说,违约责任的大小应与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当,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以上是以合同条款为自己遭到对方违约时设置保障,但是万一是已方因各种原因无法切实履行合同呢?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可能导致已方违约的情形,应及时与对方联系,通过签证、变更合同等形式取得对方同意,尽可能减轻违约造成的损失,同时保留证据以便日后为证明自己的违约行为存在客观原因作好准备,争取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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