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诉判决是否可以作为新证据提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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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对其他案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既判力以及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无论既判力还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指的都是已经生效的裁判对后来发生的诉讼的影响,即前诉对其后诉的效力.

后诉对前诉无约束力.


因此在民事审判中,前诉与后诉对同一事项认定不同时,当事人可以既判力为由对后诉的裁判结果提出异议,但不能以后诉作为新证据来证明前诉认证错误,否则违背司法的终极性和认识论的客观规律.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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