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川航航班风挡玻璃破碎紧急迫降,乘客是否能要求索赔?

2018年5月14日,四川航空公司3U8633航班执行重庆-拉萨航班任务,在成都区域巡航阶段,驾驶舱右座前风挡玻璃破裂脱落,机组实施紧急下降。所幸机组人员操作得当,操作飞机从九千八百米的高空安全迫降成都双流机场。整个过程只有20多分钟就平稳着陆。

讨论此次川航迫降问题,首先要解决“定位”和“区分”问题。

所谓“定位”,具体到索赔问题上,乘客应当把自己放到什么位置上,是“普通乘客”还是“遇险乘客”?

若作为“普通乘客”,那么坐飞机遇到机械故障,不仅未能安全到达,而且吓个半死,这一碗都是川航的,川航理应承担全部责任。至于机长表现神勇成功迫降,那都是你川航自己的事,是你自救和减损的手段,也是你份内之事,是你们该做的。是川航放的火,怎不能因为救火成功就放弃追究放火的责任,放火造成的损失,该怎么赔还要怎么赔。

而若乘客把自己定位是“遇险乘客”的位置上,默认自己命中该有此一劫,先把自己放到“九死一生”的处境上,那么川航机长的神奇表现无疑救了自己一命,川航对自己有救命之恩。感恩都来不及,还谈什么索赔了。

至于该如何定位,各位网友自己判断吧。我认为应当定位为“普通乘客”,但很显然绝大多人潜意识地定位在了“遇险乘客”上,既然你们已经自动定位到“遇险乘客”位置上,愿意忽视川航把乘客从“普通乘客”转化成“遇险乘客”的事实,那还谈什么索赔了?

其次,区分。在这个问题上一定要把机长和川航区分开。机长超常发挥,他超出了自己的职责要求作出了伟大贡献,拯救了上百人性命,他当然是当之无愧的英雄,他受到何种嘉奖和表彰都不为过。

而川航则不是,他们连飞机安全这最基本的要求都没达到,闹出如此大险情,当然应当承担责任。即便将飞行员的功折算到他们将动抵过里,飞行员的功也抵不了他们的过。

综上,胡美美律师认为,我们理应站在“普通乘客”立场上,将机长和川航分开,奖励机长同时追责川航,才是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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