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四孝之十二 《埋儿奉母》

《埋儿奉母》

郭巨原本家室旺,

家产给弟养母忙。

家境逐渐贫困后,

妻生男孩又临床。

养孩必然难养母,

遂和妻子细协商。

儿子可以还再有,

母亲谢世无高堂。

不如埋掉亲生子,

节省粮食光养娘。

挖坑入地二尺处,

一坛金子耀眼黄。

上书天赐郭巨物,

官不得取民不藏。

夫妻得金孝敬母,

并得以兼养儿郎。

【原文】

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儿可再有,母不可复得。”妻不敢违。巨遂掘坑三尺余,忽见黄金一釜,上云:“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

【释义】

郭巨,晋代隆虑人(今河南省林州市人),原本家道殷实。父亲死后,他把家产分作两份,给了两个弟弟,自己独取母亲供养,对母极孝。后家境逐渐贫困,妻子生一男孩,郭巨的母亲非常疼爱孙子,自己总舍不得吃饭,却把仅有的食物留给孙子吃。郭巨因此深感不安,觉得养这个孩子必然影响供养母亲,遂和妻子商议:“儿子可以再有,母亲死了不能复活,不如埋掉儿子,节省些粮食供养母亲。”当他们挖坑时,在地下二尺处忽见一坛黄金,上面写:“天赐孝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夫妻得到黄金,回家孝敬母亲,并得以兼养孩子。从此,郭巨不仅过上了好日子,而且孝顺的美名传遍天下。

【评价】

鲁迅在《二十四孝图》与《后记》中的评论:至于玩着“摇咕咚”的郭巨的儿子,却实在值得同情。他被抱在他母亲的臂膊上,高高兴兴地笑着;他的父亲却正在掘窟窿,要将他埋掉了。说明云,“汉郭巨家贫,有子三岁,母尝减食与之。巨谓妻曰,贫乏不能供母,子又分母之食。盍埋此子?”但是刘向《孝子传》所说,却又有些不同:巨家是富的他都给了两弟;孩子是才生的,并没有到三岁。结末又大略相象了,“及掘坑二尺,得黄金一釜,上云:天赐郭巨,官不得取,民不得夺!”我最初实在替这孩子捏一把汗,待到掘出黄金一釜,这才觉得轻松。然而我已经不但自己不敢再想做孝子,并且怕我父亲去做孝子了。家境正在坏下去,常听到父母愁柴米;祖母又老了,倘使我的父亲竟学了郭巨,那么,该埋的不正是我么?如果一丝不走样,也掘出一釜黄金来,那自然是如天之福,但是,那时我虽然年纪小,似乎也明白天下未必有这样的巧事。

明朝李默(《孤树裒谈》卷二)也骂过郭巨,姑且把原文翻译成通顺的白话文,看看当时的人是怎样认识这件事的:孝,就是好好侍奉亲人。若不合人情事理,就是天天大鱼大肉,也是不孝。何况仅仅是为了让老娘吃口好的,就要杀无辜的幼子?这就是陷亲人于不义,罪莫大焉!这算作孝的话,那就真没天理了。这是挖到金子了,要是没挖到,死者不能复生,杀人的大罪,罪不可逃!

明朝林俊实在看不过这件事,居然作了一篇《郭巨辩》,长篇大套地把郭巨痛骂了一顿,说你把儿子埋完了回来,奶奶要是问孙子哪去了,你是说不说实话?要说实话,奶奶一气病死了,你郭巨弑母的罪名可就担上了。你到底是孝呢还是不孝?

你可能感兴趣的:(二十四孝之十二 《埋儿奉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