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 II

第二章 股权投资基金参与主体

第一节 股权投资基金当事人

基金当事人(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

一、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份额持有人)是基金财产的所有者、出资人,按照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1.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职责和分类

权利:
(1)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剩余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
(4)表决权
(5)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6)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份额
(7)提出诉讼
(8)其他

义务:
(1)遵守契约
(2)缴纳认购款及费用
(3)承担亏损或终止有限责任
(4)不从事有损基金活动
(5)其他

职责:
非公开方式募集,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分类:
(1)金融机构
(2)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
(4)社会公益基金
(5)母基金
(6)主权财富基金
(7)政府引导基金
(8)工商企业
(9)个人投资者

2. 合格投资者

股权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数量累计不超过200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设立的不超过50人。
股权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投资单只基金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单位),金融资产(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管计划、银行理财、信托、保险、期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个人)。

(1)社保、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3)投资于所管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4)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基金管理人——募集者、管理者,负责投资运作
权利、义务、职责、作用如下:

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约定收取相应收入,尽职履行受托责任

职责:
(1)负责基金投资运作,争取最大投资收益是最主要职责
(2)投资方案,投后管理
(3)参与制定被投企业发展战略制定,提供增值服务
(4)披露经营运作信息
(5)财务报告

作用:
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1)产品设计
(2)份额销售和备案
(3)资产管理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利,履行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公布、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电邮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名义持有人或管理机构,对资产进行保管,对管理人进行监督。
权利、义务、职责和作用:

权利:
(1)保管基金资产
(2)监督投资运作
(3)获取托管费

义务:
(1)保管基金资产
(2)保管合同凭证
(3)负责清算交割,执行管理人投资指令,负责资金往来

职责:
(1)开设资金账户,保管财产
(2)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金账户独立
(3)与自有财产分开
(4)保管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5)根据管理人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6)监督管理人资金运作
(7)定向向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

作用:
(1)基金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与保管权分离,托管人、管理人、持有人形成相互制约关系,防止财产挪用,保障资产安全
(2)对管理人投资目标、范围、限制等监督,有无违法违规,可向监管部门报告
(3)托管人会计核算和估值,掌握基金资产状况,提高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二节 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一、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及提供的服务内容
1. 基金财产保管机构

公募基金一般采取强制托管,托管人是当事人之一。
私募基金是否托管由管理人和投资人约定,如不托管管理人有时聘请基金资产保管机构保障安全

2. 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 ——办理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管理人及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在证监会注册取得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股权投资及基金销售机构——证监会注册取得销售业务资格,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股权投资基金募集:
(1)自行募集——管理人直接募集
(2)委托募集——管理人委托第三方(销售)代为募集,提供推介、发售份额、办理认缴、退出等募集服务。

基金销售机构做到:
(1)完整提供募集材料
(2)如实披露投资风险及损失
(3)不得隐瞒信息
(4)不对材料信息作出误导性陈述

销售机构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公司
(3)期货公司
(4)保险机构
(5)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6)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3.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
股权投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提供基金份额登记、过户、保管、结算服务,包括:
(1)建立并管理基金账户
(2)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
(3)确认交易
(4)代理发放红利
(5)保管投资者名册
保证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损毁,保存期自销户后不得少于20年。

4.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独立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管理人、托管人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具体服务:

募集与设立阶段:
(1)基金组织形式及内部结构设计
(2)基金法律文件
(3)管理人委托审核投资者资质
(4)协助管理人登记和备案基金,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及投后管理阶段:
(1)咨询服务
(2)法律尽职调查,提交尽调报告或意见书,协助法律问题和风险
(3)起草或审阅法律文件
(4)保护拟投资企业合法权益

项目退出阶段:
(1)研究退出结构及方式
(2)起草退出法律文件,协助管理人获取最大限度合法投资权益

清算阶段:
(1)协助确定清算主体
(2)协助清算方案制订
(3)协助通知债权人、确认、分配基金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
(4)审核清算报告合规性

5. 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包括:
(1)审计
(2)财务和税务尽调调查
(3)财务会计咨询
(4)税务咨询
(5)内部控制咨询
(6)估值

二、股权投资基金财产保管和基金托管的区别

二者区别:
(1)选择托管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投资者承担双重受托责任
(2)选择保管时,保管机构为管理人的代理人,承担保管责任。

第三节 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广义基金监管——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主体及活动的监督管理
狭义基金监管——政府监管机构对市场、主体、活动的监督管理

监管特征:
(1)主体及权限法定性
(2)活动强制性

一、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和原则
1. 监管目标

共同目标: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首要目标,行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免于客户资产、内部交易等欺诈、操纵行为的侵害,监管最重要的。
(2)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基石),对金融系统稳定存在潜在威胁,涉及银行并购贷款和夹层资金,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

2. 监管基本原则

依法监管原则:
(1)法律依据取得监管机构设置及监管职权
(2)监管职权的行使,不能滥用也不能限于职责,依据法律程序
(3)依法律明确规定

高效监管原则
高效监管——价值最大化实现目标,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要求:
(1)权威性,监管地位、权限和职责
(2)合理的监管内容体系,有所管有所不管,管的有效
(3)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和制裁手段

适度监管原则
政府监管做到:
(1)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内控机制和社会力量监督机制
(2)行业自律、基金内控和社会力量监督的积极作用,形成以政府监管为核心、行业自律为纽带、机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四位一体”的监管格局

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确保运行稳健和财产安全,保护合法权益,制定监管规范及实施监管注重风险防控和偿付能力。
分类监管原则
分类监管——根据不同类别基金不同风险特点,采取不同的监管要求和方式。

二、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组织对市场、主体、活动的监督和约束,采取行业协会形式,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组成。
政府监督和行业自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1. 区别

(1)性质不同:政府监管具有行政管理性质,行业自律是行业自我约束
(2)依据不同:政府监管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自律除法律法规外还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章程、业务规则、细则。
(3)处罚不同:政府监管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行业自律采取公开谴责、暂停会员在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较轻处罚。

2. 联系

(1)目的一致,确保法律法规、规整政策贯彻执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行业自律对政府监管积极补充
(3)行业自律是政府监管和市场主体的纽带和桥梁

3. 自律组织作用

(1)行业服务,交流创新,职业素质,竞争力
(2)行业与政府桥梁纽带作用,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公众理解,行业声誉
(3)自律管理,合规经营,正当经营秩序
(4)受托义务和社会责任,行业健康发展

三、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机构
1. 政府监管机构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我国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对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及其他的活动进行监测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将诚信信息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根据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股权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可对其责令整改、监督谈话、出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2. 行业自律组织

中国基金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的自律组织,开展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提供行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设立专业委员会,实施差别化自律管理,对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实施非现场和现场检查,提供资料和信息,应当配合。
对管理人及从业人员建立诚信档案,跟踪记录诚信信息,接受投诉并进行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根据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纠纷调解。

管理人、高管及其他从业人员违反行业自律规定的,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采取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并计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移交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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