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人身伤害赔偿的案子,交通费是索赔的一个必要的项目。如何计算受害方的交通费是这类案子争议的焦点之一。
经常可以看到原告(即受害方)义愤填膺的指责被告,并拿出积攒下来的各种单据提交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就诊时的交通等各项费用。
有个案子的原告,掏出一包大大小小的各色票据,一下子摊到办公桌上,边与被告理论着。看着这堆纸实在是无奈,顾不得原被告的争吵,让原告先把票据整理出来。
医药治疗费的单据比较好整理,一般不多。而且,有些是原告已经垫付过的。然而,交通费的单据就比较麻烦了。
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单据,小长条的是的票或者是公交票,正方形的是停车费,长方形的是加油票,还有诸如高速费、过桥费等……看着就是乱七八糟的。
曾经告诫过实习律师,审核单据如同老师判作文卷子,看着那些字迹工整、文字清秀,卷面整洁的作文卷子,是从满分扣减来打分。反之,则是从中找出得分点累加打分。两者肯定有差距,你仔细体会一下吧。
很无奈的告诉原告,交通费主要是受害人就诊、复诊时,乘坐交通工具的费用支出,也包括亲属探望乘坐交通工具的一定的费用。交通票据是向被告主张赔偿的证据,也是计算赔偿数额的依据,必须一张张的整理出来。还要对应伤势就诊、复诊的时间与路途。从中挑出来停车票、加油票,这些都不能算数。同时,告诉原告,按照规定,的票、高速费应当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这项工作必须认真做好,不能乱来。否则,不能得到法院的认可与支持。为此,经常遭到原告的不满,什么 说法都有,恨不得调解员就是被告他舅家邻居二姑的大表叔的表妹同学的朋友。总之,你们就是和被告一伙儿的。其实,这笔费用的计算必须严格执行已有的规定,与承办人没有一毛钱的关系。
有个案子,原告因工伤被摘除了脾脏。在交涉中,不满意单位的赔付数额,愤而将单位告上法庭,除主张各项赔偿外,还提出了 6 万元交通费的主张。
"说一下原告主张 6 万元交通费的理由,"看过起诉状与被告的答辩,应当说被告作为劳务输出单位,应对这起突发事故做的还是不错的。然而,原告提出的 6 万元交通费的主张实在是有些过分。所以,先在电话里与原告的代理律师沟通一下。
"法官," 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经常把调解员称为法官,一般情况下,也不做过多的解释。"你看,原告是独生子,已经四十多岁了也没有成家。家中只有一个老母亲,身体不好,而且已经八十多岁了。"律师在电话里的解释很外围,与交通费的主张八竿子打不着。听着律师铺垫性的陈述,没有打断她的话。
"原告家住农村,生活条件较差,这次来北京工地打工,很珍惜这份工作,全指的挣钱赡养老母亲。"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陈述自己的观点时,一旦远离主题,多半都是自觉理由不甚充分。否则,多是一、二、三铛铛铛的直接说出具体理由与依据。
耐着性子听完律师的陈述,有些问题必须要问清楚。" 原告出事后,当即被送往医院就诊直至出院,而且,安排专人护理,哪里来的这么多的交通费?"
"他的亲戚多啊,他家是外地农村的,为了来医院看望他,往返北京的机票加起来就是这个数额。要不是拦着他们不要都来,还不止这些呐。"
原来,原告工伤住院后,同村里的人都争着来探视。其母亲因为年岁较大,身体不太好,按规定不能乘坐飞机,竟没有来探视。
除了这些机票还有哪些交通费的单据?答曰:还有一些的票,不多,大概二十几张,已经劝原告放弃了。
这么说,受害人的母亲没有来探望,也没有发生交通费,是吧。"是啊,如果那样还不止 6 万元啊。"明白了,你们主张交通费的理由是原告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是吧。"对啊,就是,就是。"原告代理律师以为认同了她提出的主张,连声的说道。
"不好意思,对方的律师不接受这个主张与理由。"十分委婉的对这个律师说,"他认为,从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可以给予一定的交通费补偿,但是,坚决不同意你们提出的 6 万元数额的诉求,更不同意把机票作为交通费计算的依据。"其实,被告律师还有很不中听的话:帝都的律师还是非常敬业的,都可以不顾忌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了。首都以外的公检法司的圈里人,常把北京称为帝都,而且多是敬佩的语气,像这样的揶揄几乎没有遇到过。
本案当中,双方对于其他的赔偿项目基本无异议,主要争议就是这个 6万元的交通费。
"被告同意支付多少交通费?"
"被告律师同意支付2000元的交通费。"如实相告。"不行,差距太大,我们坚决不同意!"
明白了,看来原告律师并不知道法院关于交通费具体数额的评判标准。"如果你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我们将终止调解将此案交给法官判决了。"
原告律师有些含糊了,试探的询问 :" 如果法院判决,交通费可能判多少?"怎么,这个你还不清楚吗?不等她回答,继续说 : "如果双方对此有争议,且交通费证据查证不清的,法院得以根据具体案情在2000元以内做出判决。"
"不可能,我们提交的机票都是实名,全都是受害人的亲戚来探望时的往返机票款。"不等说完,原告律师在电话里大声喊了起来。没办法,还是要耐着性子解释下去,谁让她是律师呐。
"我说的是法院的规定,区县各个法院关于交通费的判决标准完全是统一的。建议你上网查看一下以往的判决书,那怕是其他区县法院的判决都行。同类案情中如果有超过2000元交通费的判决,请你给我发过来,我先学习一下了。另外,还真的没有遇到过机票作为交通费必须由被告负担的判例。"
原告律师愤而挂断了电话。"帝都律师很敬业,但……"被告律师揶揄的怪声怪调的话语让人不舒服,可是,除了说这是个案,不能代表本地区律师的真正水平,还能怎么来解释。
案子最终调解了,交通费的计算没有超过规定的标准。但被告做出了其他方面的让步,毕竟受害方的生活状况值得同情。
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对每个人都适用。律师没有办过的案子也需要学习,这个案例为以后的有关培训提供了素材。其实,这个案子的诉讼不应该这么做,我先记下了。
(本文依据真实的案例改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