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答6则(2020年12月19日)

问题1: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可以作为三项经费扣除基数吗?

问题描述: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会计处理是计入职工薪酬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等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吗?

【答】: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辞退福利被视为职工福利的单独类别,是因为导致义务产生的事项是终止雇佣而不是职工的服务。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当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支出,税前扣除都是有比例限制的,基数都是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在工资总额组成具体范围的解释中,是不包括企业支付的离职补偿金。

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问题2:提前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所支付的补偿金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我公司2020年度提前解除了2位员工的劳动合同,支付了10万元的补偿金。该补偿金能在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5]299号)规定: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该文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时基本上都参照执行。

因此,贵公司2020年度实际支出的10万元离职补偿金可以税前扣除。

问题3:个人用拆迁补偿购置新房如何缴纳契税?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问题4: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防雾霾口罩,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由于雾霾天气,企业给每个员工购买了防雾霾口罩,这笔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向员工发放防雾霾口罩发生的支出可以作为职工福利福支出在税前扣除,但是职工福利费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防雾霾口罩是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个人消费,因此口罩在购进时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

问题5: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车位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答】:

需要缴纳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规定“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物业公司自用或者出租的一般有产权地下车位需要缴纳房产税。而地面上划出的车位通常不具备房屋功能,其自用或者出租时一般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问题6:请问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如何缴纳

【答】:

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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