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贾宇:关于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

【案由】

当前,企业法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企业作为特殊的社会经济体、特殊的法律拟制人,传统的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为主体的犯罪治理模式显然已无法适应和满足企业法人犯罪治理的需要。我国立法层面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不利于新发展格局下加强企业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高质量发展。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密切关注涉案企业合规问题,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充实相关法律规定,树立“惩”“治”并重,以“治”为主的涉案企业治理机制,深化诉源治理,强化企业犯罪预防,深入探索企业法人犯罪治理新模式。

【案据】

一、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类企业蓬勃成长。企业的良好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就业生计,关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企业犯罪现象并不鲜见,很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合规问题,导致投资失败、项目破产,有些企业家甚至身陷囹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有关涉案企业合规的规定尚属空白,导致了企业合规监管缺位、行业发展失序、行为规范缺失、治理效果不彰等突出问题。要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抵御国际国内各类经营风险和腐败风险。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立法,通过依法运用不捕不诉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从案发后的办案惩处延伸为积极的事前预防,将普法教育植入到合规理念与要求,可有效推进企业犯罪的根源治理,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民营经济保护政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党中央提出的“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二、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一是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奠定了制度基础。世纪疫情冲击下,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外部环境更趋复杂和不确定。“必须看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突出强调2022年经济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惩治预防企业犯罪能有效保障经济稳定发展。2018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组建了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上述规定为涉案企业合规提供了有力的规范性依据,也为全面加强涉案企业合规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二是涉案企业合规的地方试点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奠定了实践基础。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四地的六家基层检察院试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为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扎实的实践根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第二批试点单位。2021年6月,本人主持了浙江宁波某供应链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合规考察的公开听证会,倡导全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公开听证机制建设。2021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通过与省政府的“府检联席会议”和走访相关省级行政机关等方式,与二十二家省级行政机关等共同组织筹建了省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制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机制,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企业合规外部助力模式。截至2021年12月底,浙江省已开展合规程序案件51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帮助企业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督促下,完善刑事合规建设。如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对六家串通投标企业开展合规工作后,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投标合规指南》,帮助了一批建筑施工企业规范投标工作流程,取得良好社会反响。上述这些实践将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提供重要的实践样本和素材。

三、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预期效果。一是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企业法人犯罪治理和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将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有助于加大对各类企业的保护力度,完善相关制度机制,落实各方责任,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二是有利于诉源治理。合规试点改革、第三方监管评估机制是一项集末端处理与前端治理于一体的机制创新,通过创设国家和社会共同治理的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司法科学诊疗”,让“带病”企业经过合规建设实现“司法康复”,重新焕发经营活力,从而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再犯预防和一般预防。这对深化企业犯罪诉源治理,更好地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三是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通过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完善行业标准程序、明确企业义务及第三方监管职责等,把合规纳入常态化企业管理,有利于解决企业违法范围问题症结,消除监管盲区,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方案】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的试点情况,启动修法程序,适时修改《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试点成果。建议在《公司法》第十章后增加“合规”章节,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涉案企业合规程序”,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案件,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并视情以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对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机关建议进行评估后,原则上应当对涉案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人民论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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