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攻略:成功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文章提纲:

1、案例问题的产生

2、律师的应对方法

3、案件的办理经过

4、实务要点的总结

5、法条依据



一、案例背景:公司不配合执行,还有什么办法?

YH房产公司租借王丹(产权人)房屋,因未按期支付租金,双方产生租赁合同纠纷。法院经审理判决YH公司违约,租赁合同解除,YH公司应恢复原状后返还房屋,并支付欠付的租金6万余元。判决书生效后,王丹向法院申请执行,YH公司名下基本没有财产。

王丹想要拿到欠付的租金,还有什么办法?是否可以追加YH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可以,法律程序如何启动?



二、律师的解决思路

案件的办理中,经常会碰到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YH公司就是很典型的案例,YH公司经常假借公司名下没有资产,恶意逃避履债义务。

第一步,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

在王丹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律师做的第一步就是和执行法官进行不断的沟通,主要沟通执行案件的进度、执行裁定书内容的详细书写。执行过程中,意料之中,YH公司不配合申报财产,经过与承办执行法官的沟通,法官在裁定书中详列列明了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裁定书列明的执行措施)

上述的裁定书措施内容很全面,包括YH公司如果不申报财产、承办法官通过哪些部门进行了全面资产核查、法官如何实地调查YH公司的实际经营地,以及YH公司已经被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况,虽然是裁定书最终裁定了终结本次执行,但执行裁定书详细列明了法院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为律师后面的工作奠定了很好的工作基础。


第二步,追加YH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

为了摸查清楚YH公司的工商情况,律师到当地工商局进行了工商资料调档。经过对工商资料的分析,了解到:

YH公司于2017年由股东A、C发起设立,认缴出资,各占50%的股权,此后经历过两次股权转让:股东A与B、C约定将自己50%中的40%给B,10%给C;其后,股东B将其持有的40%给D,两次变更都已登记。


(手绘股转,仅供看懂)

律师向法官提出,作为被执行人的YH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贵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却不申请破产,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股东C、股东D的出资义务应当加速到期,股东C、股东D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另,股东A、B股东期间,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应当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求追加上述四位股东为被执行人。

需要说明的是,律师办理的上述法律程序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为何物?案外人或当事人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可以向执行法院的立案庭提交异议书、异议人的身份证明、有关证据材料,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

但是,没想到的是,经过执行异议听证,法官并没有采纳律师的观点。关于股东A、B,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股东A、B未足额缴纳出资、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请求追加,但根据工商材料显示,股东A、B在出资期间届满前,已经将所持股份全部转让,不再担任YH公司股东,所以不符合可追加情形。关于股东C、D,法院认为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是否符合加速到期情形,事关法律关系的实质审理,不宜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

法院驳回了律师的追加股东A、B、C、D为被执行人的意见,但是法院从法院的裁定书可以看出,法官释明了:法院关系需要通过实质审理,裁定书送达后15日之内可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为律师后续工作打开了新思路。


第三步,执行异议之诉。

说在前面的话: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诉前程序,申请执行人应当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时效很重要)。执行异议之诉综合审查当事人执行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适用普通程序。

收到执行异议被驳回的裁定书后,律师马上开始了执行异议之诉的准备工作,包括起诉状的书写、证据材料的提交,争取在有限时间内早日立案。律师在《起诉状》中明确了诉讼请求:请求追加被告股东A、B、C、D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请求依法判令股东A、B、C、D以出资额为限对判决书确认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追加被告股东C、D为被执行人,股东C、D分别在未缴纳的出资范围内,对YH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连带责任。

至于股东A、B没有追加的原因,律师在和法官的沟通中得知,已经转让股权的A、B,因为转让时的认缴期限没有届满时,在全部股权已出让、不再担任股东的情况下,不构成瑕疵转让(即不构成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

至此,王丹女士的讨债路程终于出现了转机,向“空壳公司”追讨要不到钱,现在成功追加股东C、D作为被执行人,王丹拿到款项概率增加了很多。



三、律师实务经验总结

1、执行过程中要和法官沟通,在执行裁定书中明确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目的是要满足法条中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却不申请破产。

2、查阅工商资料,理清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及出资情况。

3、明确权利救济的途径,踩好每个法律程序中的重点,思路很重要。

4、律师的一系列操作很过瘾,执行、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但在很紧凑的节奏中,一套流程下来也要近一年的时间,时间长需要有耐心。


过程是漫长的,一切都是值得的。

附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九条 

3、《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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