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到个人,大到国家,每天都会做出很多的决策。作为一个组织,集体决策也是常有的事情。
集体表决的方式方法很多,但凡管理经验丰富或是学习过相关的管理知识的人,都能够如数家珍的列举一些。
有一种群体决策技术,被记入到《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如果准备合伙/合资开公司的股东们,决定用这个方式对今后的某些事项进行决议时,就会把它写到《公司章程》里面。这个群体决策技术就叫做——“累积投票制”。
在学习“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式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与此相关的《公司法》小知识点。
一、合理且正常的股份比例,不会是平均分配的。
话说每家公司的股东但凡有3个及以上的人数后,其正常且合理的股份比例,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被平均分配。知道为啥不会平均分配吗?因为这是“血的教训”。
就列举一种情形,投资机构的VC们是不会轻易对平均分配股份的公司做投资。因为股份平均分配的情形下,如果碰到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做决策的时候,到底是听谁的呢?决策时间就有可能变长,导致失去某些时机,或者遭遇本应该可以避免的麻烦。
二、公司治理过程中的表决方式。
在公司里面,股东会的表决方式是“资本决”,而董事会中的表决方式是“人数决”。
“资本决”的意思是,每位股东的在股东会中进行投票表决时,股东的权力大小其实是不一样的。股东是以自己所拥有的的股份比例大小,或者股份数额多少进行表决的。也就是说,如果A股东的股份比例是60%,B股东的股份比例是30%,那么在表决时,A股东就会比B股东更有权力让某项决议被肯定,或者被否定。也可以理解为,每位参与表决的人手中所握有的票数是不等的,握有的票数越多,权力越大。
其实,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这种“权力”与“表决力”趋同的情况比比皆是。
“人数决”的意思是:每人一票,或者每个人被分得的票数相等。
三、《公司法》规定:不同的股份比例所代表的股东权益,如下表:
四、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且投票时,选票不可重复。
翻译一下:
1. 全体决策者需要对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决策选择时使用;
2. 决策者因为种种原因,每个人手上握有的决策权力(原始持有票数)是不均等的。有的人权力高些,票数多些;有的人权力低些,票数少些。这里的票数是未经“累积投票制”处理的情况。
3. 经过累计投票制处理的票数:决策者累计投票数=原始持有票数×待选择方案数;
例如:需要从3个方案中选择2个时;决策者A原始持有60票,那么他的累计投票数=60×2=120票。
4. 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投票时,选票不可重复,如同钱币,花了就收不回来了。类似我们在商业分析中做优先级方案选择时使用的“购买特性”的投票方式。
列举栗子,理解“累积投票”
1. 故事背景
假设我们有一家名为“Company X”的公司,他们有三位创始人,分别是:A、B、C;他们的股份分配比例如下,并同时规定每1%的股份代表“一票(原始票数)”,所以下表中也列出了每位股东所握有的投票数量。
这A、B、C三位创始人是最初的股东会成员,同时也是公司董事会成员。
现在因为种种原因,需要从甲、乙、丙3位候选人当中选举出2位新董事,使得原有的3人董事会成为一个5人的董事会。
于是这三位创始股东决定投票决定。
在这里,我们还加入一个小小的博弈游戏在里面。假设A已经倾向于选举甲和乙成为董事会新成员,而B、C却想着务必保证丙当选。记住了哈!
2. 如果,我们不按照“累积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会发生什么情况呢?
如果按照上面我们第三条中的《股份比例与股东权力表》中的描述,选举董事属于“普通决议事项”,需要超过半数以上的股份比例的赞成,就可以实现。
好了,现在我们在没有设置“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下投票。
因为需要选举2位新董事,我们需要两轮的投票。
第一轮,
因为A握有60票,而B+C共有40票,很显然,第一轮A胜出,A做选择,那么甲或乙会成功当选。
第二轮,
还是因为上述票数对比的情况,A仍然有60票,并且大于而B+C的40票;所以第二轮还是由A做出选择,A就会选择甲乙两位中剩余的一位。
在没有设置“累积投票制”的选举(决策)情况是:新董事会成员就是“A、B、C、甲、乙”。
3. 如果,我们设置“累积投票制”的方式,我们来看看结果。
① 重新规定累计投票制的票数:
A=60×2=120票
B=30×2=60票
C=10×2=20票
② 第一轮选举:
对于A来说,A会考虑一个情况,B+C已经是80票,如果自己要拿到第一轮的选择权,就必须超过80票,稳妥的做法是拿出81票。OK!
这一轮,A拿到选择权,A从甲和乙两人中选了甲。
但是,A手中的票数由120票,变成了剩余120-81=39票。
③ 第二轮选举:
现在是A有39票,而B+C有80票;39<80,即A<B+C。
因此,第二轮B和C获得了选择权,如愿以偿地选择了丙。
④ 最终的结果是,新董事会是“A、B、C、甲、丙”。
对比一下,没有用累积投票制时的结果是“A、B、C、甲、乙”,而用了累积投票制的结果是“A、B、C、甲、丙”。
也就是说,在没有用累积投票制时,其结果完全倾向于A的意志,也就是“甲、乙”;用了累积投票制时,其结果就会比较均衡,也就是“甲、丙”。
如果在日常的工作过程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一方面需要体现权力、尊重等因素,让某些决策参与者获得更高的重视;而同时又需要考虑“公平/均等/均衡”的需要,不妨可以参考下这个“累积投票制”。
某些情况下,可以考虑在分配原始票数时,用上“加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