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阅读1小时,总计1820小时,第1761日
阅读《支配社会学》
家共同体是( 1 )较强者,以及( 2 )较富经验与知识者支配的基础,因此是男子对妇孺,有体力者对能力较小者,大人对小孩,长老对年轻人支配的基础。
恭顺虽是以家共同体为其原始母胎,但会逐渐渗透到原有的家之外,而成为许多其他人际关系的基础。
‘客’是其‘恩主’个人及政治权力的工具,而非经济工具。‘客’与其主子的关系是由诚实信义( fides )等原则来制约,其关系并非由法官来监督,而是道德律,违反者受宗教性的惩罚(被称为 infamis )。
公元前六七世纪左右,崛起于古希腊各城邦的政治领袖,他们利用当时国王或贵族与平民斗争的机会脱颖而出,以直接诉诸民意的方式取得绝对权力。其统治并非一定是暴政或恐怖政治。一直要到公元前五世纪,随着民主城邦的出现, tyranny 渐有指暴政的意思。柏拉图即认为 tyranny 是最糟的政治形式。早期“僭主”崛起自下层阶级,他们的崛起展开了日后民主政治道路,对经济发展亦有贡献。
职业的世袭性,无非是在赋役制与贡纳义务下因土地与产业联结所产生的事实上的世袭性,并且,由于职业并没有和宗教上“不净”的观念联结在一起,职业的世袭性既不意味着在通婚上的禁止,也不意指职业行会的封锁性或种姓制度的形成。
一切的“政治权力”原则上不得不以作为“司法权力”来显现的中世纪社会的独特结构。此种司法领主制在日耳曼地区虽自十三世纪以后才正式发展,但尔后如本文中所叙述的,对于农民施加压迫的,并非土地领主或人身领主,而主要是司法领主。在日耳曼农民战争里,农民的要求主要就是向这种司法领主提出的。相反的,在易北河东岸,物财领主( Gutsherr )集土地、人身、司法领主制之大权于一身,并未产生支配权分裂的现象。
俾斯麦从 1871 年开始致力于由普鲁士统一德国,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因此他必须攻击天主教认为教会独立于国家的看法,以及压制反普鲁士的天主教中央党( Centre Party )。 1873 年开始,俾斯麦逐步立法,将天主教会纳入国家约束,直到 1887 年才又恢复天主教徒的权利。 1871—1887 年这段时期的斗争,即称为“文化斗争”。
在纯粹家产制支配下、广阔的恣意而行的领域以及随之而来的权力地位的不稳定性,(可能)恰与封建关系的结构形成对比。采邑封建制( Lehensfeudalität )乃是家产制结构的一个“边缘性的个案”,因为它企图将支配者与封臣的关系定型化与固定化。
封君与封臣间的封建忠诚义务,也必须从卡理斯玛——而非家产制的——关系(扈从制)之日常化的角度来理解,某些特定的忠诚关系的要素,是由此一角度取得其体系性正当的“定位”。
真正的采邑制关系乃是存在于( 1 )具有层级划分的、同一阶层的成员之间,此一阶层踞于自由的人民大众之上、且形成一个与之对抗的统一体;( 2 )由于采邑关系之发展,个人彼此间乃以一种自由契约的关系——而非家产制的隶属关系——联系起来。封建的主从关系并不会降低封臣的荣誉与身份,相反的,它反而可以提高其荣誉,“托身”( commendatio)并不能等同于服属于家权力,虽然其形式的确转借自此。
许多近东国家土地的授予——类似世袭的租赁权——也有实际上的政治目的,不过,由于此种土地授予并没有结合于采邑制所特有的、封臣的忠诚义务,因此无法适用“采邑”的概念。
俸禄是一种终身的——而非世袭性的——报酬,以交换其持有者之真正(或虚拟)的服务;报酬是基于官职,而非在职者之故。因此,在西欧中古初期,俸禄并不像采邑一样(如史图兹所强调的),必须在封君死亡时归还,而是在俸禄持有者死亡时( Mannfall )归还。
凡是俸禄已失却其所有家产制的痕迹之处,俸禄持有者即转化为单纯的用益权所有者或坐食者,负担某种即事化的官职义务,就此而言,其性格乃接近官僚制的官吏。
近东的封建制缺乏所有这些源自于扈从制之恭顺关系的要素,尤其是欠缺特殊性以及人格性的、封臣之忠诚的诸规范;反之,纯然基于人格性扈从制之恭顺关系的日本封建制,则又缺乏了恩俸制( Benefizialwesen )之庄园领主的结构。西欧的采邑封建制,由于本质上结合了源自扈从制之恭顺而来的人格性的忠诚关系以及恩俸制,而与上述的近东封建制与日本的封建制,形成尖锐的对比。
在发展成熟的采邑制里,决定封臣行为的特殊因素,并不仅在诉之于其恭顺义务,同时也诉诸其基于高度社会荣誉而来的、身份的品位尊严。
采邑制培植出来的人能自行武装并受过职业军训,在战争时视支配者的荣誉为自己的荣誉,视支配者势力的扩张为替自己子孙获得采邑的机会,以及(尤其是)认定自己采邑之正当性的唯一基础、乃在维持支配者之纯粹人格性的支配。
通过封臣之人格性的骑士荣誉,固然可以相当程度地保障支配者的地位,其代价则是支配者对其封臣支配力量的大大削弱,发展成熟的封建制可说是,最彻底形式的、支配之体系性的分权化。
支配者在面对个别封臣时强而有力,在面对封臣整体之利益时则无力可言,当他要对付某个封臣之前,他得先确定能得到其他封臣的支持,或至少是不反对。
封臣与下级封臣之间的采邑关系,同其他所有的采邑关系一样,乃是一种非常严格的人格性的关系,因此也不会轻易因此一封臣违反对其封君的忠诚义务而告解消。
封建制的最根本要素则为身份意识,而且此一特质还不断被强化。不论何处,封臣(就此字之特殊意义而言)都得是个自由人,不服属于任何一个支配者的家产制权力之下。
在中古末期的骑士比武规则与教堂委员会规则中,则要求能提出十六个骑士祖先的证明,城市贵族被排除于外,因为他们与行会共同分享支配者权力、且与行会成员共同参与城市议会。这种身份之独占化的进展,自然意味着社会阶层结构之渐增的凝固化。
行政的支出并非如官僚制那样通过一套合理的赋税制度来解决,也不像家产制那样由支配者的家计、或特别的俸禄资源来支付。
采邑制的结合关系为地方上官职持有者的支配权提供了一种世袭性的占有与保障,然而,就中央行政而言,它并无法为支配者提供可以持续利用的人员,因此,此种关系极易迫使支配者遵从其封臣中最强有力者的“进言”,而非帮助支配者来控制封臣。
纯正的官僚制之萌芽,可见之于各处的家产制行政,其形式大致说来也不算复杂。从家产制官职到官僚制官职,其间的转换是流动不居的,且其分别主要乃在于官职是如何设定与管理,而不在个别官职的性质如何。
由于本质使然,家产制通常都是“宠幸”政治生长的温床,支配者侧近的人往往可以掌握庞大权力,但也往往会因纯粹个人的因素——非任何客观的理由——而招致突然丧失权力的下场。
一个一元化、统一性的官吏之存在,对君主的权威可能形成相当严重的威胁——如果此一官吏控制了封臣与下级官吏的经济资源、并将他们结合于自己麾下以共抗君主的话(日本的幕府与梅罗琳王朝的宫宰,可说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例子);另一方面,完全缺乏如此一个中心的角色,往往也会导致帝国的瓦解——卡罗琳王朝的下场即为一例,他们有鉴于己身经验,因此不敢设置一个中央集权化的官职
由于行政工作之持续性与复杂性的日益增强,特别是由于家产制与封建结构所特有的、授封与特权制度之发展,以及(最后)由于财政的日益理性化,导致书记与会计官员的角色日趋重要。没有这些书记与会计人员,支配者的家计即难逃不稳定与无力化的命运。书记与会计制度愈是发展,中央权力即愈强大,
近东苏丹制兴起的前提条件,就我们所知,正是一个显著发展的市场经济,它提供给君主足够的货币税收以购买奴士兵或招募佣兵;而苏丹制可说是家产制支配里一种纯然的家父长制的变形,若以西方的“法治国家”为一基准,则此一类型可说离近代国家形态最为遥远。
作为一种个人的信仰,伊斯兰教并不会妨碍工业化的发展,苏俄高加索地区的鞑靼人( Tartars )经常是非常“近代的”企业家,然而若就一种宗教的制约性结构而言,工业化的确受阻于伊斯兰教国家的国家组织、官吏制度及其司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