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转移共同财产,会有什么样的结果呢?

张某与妻子李某离婚期间,串通其好友伪造了债务,并使用了张某个人的资金来回流转制造借款依据并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后被李某发现,故向检察院举报张某涉嫌虚假诉讼,后法院认定张某构成妨害作证罪,其好友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在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一节中,张某伪造债务行为成立,法院根据《婚姻法》第47条,并结合债务数额以及实际损害结果没有发生、张某已经被刑事处罚等情节,判决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为25%,李某分得75%。

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婚姻法》第47条对于离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伪造债务的行为的评价是以行为论,不论最终是否造成实际损失。

另外,《婚姻法》第47条还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对再次分割请求的处理,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首先,分割的范围,应仅针对被隐藏、转移,变卖或毁损的财产,不应包括已被依法分割的财产中的合理部分。

其次,诉讼时效,应适用三年普通时效的规定,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并适用最长时效20年的规定。这一点,也许存在争议,但实务中持适用诉讼时效的观点较为普遍,故一旦发现上述情形,应及时维权。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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