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公司可以免责吗?

最近有人咨询:公司未购买社会保险,但却要求员工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承诺放弃购买社会保险,并免除了公司一切法律责任。这样的承诺书效力如何?在这种情况下未购买社会保险该如何维权?

一、如果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声明或承诺书,用人单位可以免责吗?

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用工成本,要求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或声明,将节省的社保费用通过现金补偿方式发放到工资里,对此,员工既能每月多领取工资,又能得到多余的社保补偿,导致很多员工都愿意签订这样的书面承诺,但这样做是违法的。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建立劳动关系后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即应当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如果超过三十日,用人单位仍然未购买社会保险,其行为就构成违法。

且人社部官方也发文明确表示:员工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能免责!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个人亦或是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必须履行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虽说劳动者可以放弃缴纳社保,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替劳动者购买社保或者同劳动者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需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不能仅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本人自愿签订放弃社保承诺协议,现在与公司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公司向我发放的社保补贴,我该返还给公司吗?

上文提到过用人单位自劳动者入职后三十日内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未购买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此时劳动者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此法条适用于大多数用人单位未购买社保情形,但实践中多需要主动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但是,若是本人自愿承诺放弃购买社保,并且已经按月领取了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从法律上来看,此时仍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却有违道德。而且,已经领取的社保补贴若公司主张退回,是需要返还的,否则会构成不当得利。

同时,缴纳社保不仅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同样不得无视,虽然未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要求补缴社保目前某些城市即使仲裁无法得到支持,操作起来也更为复杂,和经济补偿金相比,对于劳动者来说还是缴纳社保受益更大,所以,不要为了短时利益而将自己陷入被动境地,要求公司按时缴纳社保更加可取。

三、如果公司强制不缴纳社会保险,并逼迫员工签署相关证明,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或者以诱导方式劝员工放弃社会保险增加工资, 该怎么办?

首先,若是发生用人单位强迫不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也可以向人社局、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为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义务,所以在处罚上力度也较重,即只要发现用人单位强迫不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或者逼迫员工签署相关证明,不按时缴纳社会保险,都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因此,用人单位只要是聘用劳动者,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既需要在三十日内替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员工来说,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也是对自己负责,我们不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是也不能去做触犯法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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