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栋哥说法】县级地名或公知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第35708978号“祥福鼎”商标,完整包含“福鼎”(福建省县名),予以驳回。第33583265号“鼎佳肯特”商标,完整包含“肯特”(英格兰东南部郡名),予以驳回。

从节省成本提升注册效率的方面来看,栋哥不建议申请包含县级以上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商标。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案例一】

关于第35708978号“祥福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23049号

申请人:西安福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陕西纳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8978号“祥福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显著性和独特含义,与地名无关。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其它商标注册信息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祥福鼎”构成,其中“福鼎”为我国福建省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人提交的其它商标注册信息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向琪

张学军

陈思

2019年12月27日


【案例二】

关于第33583265号“鼎佳肯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317061号

申请人:程志春

委托代理人:天津泓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83265号“鼎佳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独创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登记证书、工服照片、店铺招牌照片、供货合同等资料。

经复审认为,“肯特”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第二款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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