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会被定强奸罪吗?

01

至少目前,在我国女性强奸罪还没有进入刑法。

那么假以时日呢?这也说不准,或许将来有可能进入刑法的立法程序。

由于男女的性别差异,女性容易成为性犯罪的受害者,所以历来强奸罪主要是针对男性犯罪者,世界各国大抵都如此,但也有些国家例外。


美国曾经出现过一名女教师强奸12岁男生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华盛顿州,这名教师叫玛丽·凯·勒图诺。1996年,玛丽还是一名六年级教师,性侵了当时12岁的学生福拉奥,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

尽管法院命令将他们分开,但她在福拉奥15岁之前还是两次怀孕,两人因此生育了2个孩子。

当勒图诺从监狱获释时,福拉奥已经成年,他向法庭申请允许他们见面。对勒图诺的限制令被撤销,但她直到去世时仍然是华盛顿州登记在案的性犯罪者。

2005年,两人结婚,在华盛顿定居并抚养2个孩子。这段婚姻一直持续到2017年福拉奥申请与勒图诺分居。

勒图诺最初和男学生交往时已经结婚,并有4个孩子,她在去世前两年声称她不知道这段关系是非法的。她还声称,福拉奥是这段关系中的追求者。在达成认罪协议后的缓刑期间,她再次被发现在一辆车里与福拉奥发生性关系,之后被关进监狱。


02

美国另一个案件发生在德克萨斯州,涉事女教师性侵13岁男孩。经过3年的折磨和性虐待,男孩十分畏惧与异性接触,独自一人没有亲人朋友陪伴的时候,视野内更是不能出现异性,否则全身发抖,更是不知如何表达为好。

心理医生认为,这是一种受创后的逃避行为,需要时间慢慢疗愈。

据媒体报道称,得州汤博尔学校的31岁英语女教师博丁,在执教的5年中,有3年时间都在性侵、性虐待这名男孩。

男孩称,刚进入到学校的时候,学校就安排博丁担任他们班级的英语老师。刚开始还没什么,在开学不足一个月后,男孩每天都会被博丁喊到办公室、厕所、或者杂物间,要求男孩和她发生关系。如果男孩不从的话,博丁就拿起皮带或者准备好的木板殴打他。

“就算是后来我不再反抗,她也总是拿出各种道具打我,甚至让我光着身子像狗一样在地上爬。”男孩在警方笔录中透露。

警方搜集的证据显示,博丁甚至在男孩搬家后仍开车前去“求欢”。而且,从两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博丁将数十张自己一丝不挂、挑逗的照片发给男孩。

博丁后来在缴纳10万美金保证金后获得保释,但其受到几条性侵、性重罪指控,依然会面临高达20年的监禁。


03

南非也出现过比较恶劣的女子强奸男子案。据报道,一名39岁的津巴布韦男子在等公交车时,被3名女子绑架拖走,下药后强迫和他发生性行为,并取得他的精液。最后他全身多处和生殖器都重伤,被随意丢在路边。这已经不是该国发生的第一起类似案例。

该男子当天下午正在等公交车时,突然一辆深蓝色的BMW车停在他前方,对方表示可以顺路载他一程,车子里面坐了三个女人。这些歹徒给他喝下果汁,之后不久他就感觉头晕睡着了。

隔天醒来后,他发现自己被关在狭小的暗房里,生殖器非常疼痛,有瘀青的状况。接着有两个女人来要求要和他发生关系,但是被他拒绝。对方居然拿出一把上膛的手枪,威胁要杀人,并把她的双手绑起来。两名女子强制脱掉他的衣服加以性侵,最后再次逼迫他喝下饮料。他再次昏倒。

这群人在4日把受害者的脸盖住,再次开车载到一个小村庄,把他丢弃在路边。直到有路人发现这名男子,才赶紧报警,并将受害者送往医院。医生指出,这名男子的生殖器严重受伤,有受过性虐待的痕迹。

警方以涉嫌绑架罪逮捕了三名女子,后来在她们车上发现31个装满精液的避孕套,通通是要拿去卖钱的。津巴布韦将专门强制夺取精子的人称为“精液土匪”。


04

我国也曾发生过类似女性强奸、性侵男子的案件,苦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处理。

据媒体报道,20岁的李强,是当地一家最大夜总会的服务员。一年前,他的老板——一个年过半百的富婆将他带到了自己的办公室,并给了他一杯水。喝下之后,他很快便恍恍惚惚不省人事。醒来之后才发现自己浑身赤裸,而他的女老板正在穿衣,这才明白老板和自己发生了性关系。之后老板告诉他,自己喜欢他,要求李强做他的性伴侣。因为怕丢工作,李某只能选择忍受。

几天之后,老板又带来自己一个女友,也是一个富婆。她们采用和之前同样的手段与李强发生了性关系。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两女不断在李某身上抓挠、撕咬。两人还在之后不断拿工作甚至是人身危害来威胁李强就犯。

李强担心这样下去自己迟早会被折磨死,于是选择了报案,而两富婆在辩解时反诬告李强强奸。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警方认为李强并不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被“诱奸”,况且男性并不是强奸罪的保护对象,所以两富婆不构成强奸罪。而两富婆诬告的行为,因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也没有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李强最终只能一个人吞下苦果。

律师认为:强奸罪保护的利益主体是妇女这没错,从这点上来说两个富婆的行为的确不构成强奸罪。2015年四川成都九眼桥也发生过一起醉酒女在路边将男青年“强奸”的案例,当时的处理结果也是该醉酒女无罪。


律师认为,这种案例可以适用“强制猥亵罪”。强制猥亵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这里的“他人”包括所有的男性和女性。也就是说,女子强制猥亵男子的,同样构成本罪。强制猥亵罪保护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这里的性自主权表现为一个人的性羞耻心。“猥亵”手段是不包括发生性关系的。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被害人不再专属于妇女和儿童,成年男性被性侵也不再是法律空白。

同样19岁的杨某高中毕业,无合适工作,经同村在城里打工的朋友介绍,在河北城里一家洗衣浴会所做服务生。杨某是个老实孩子,边工作边复习功课,准备来年高考。

2019年12月份一天,来了三打扮时尚、长相漂亮的四十岁左右的女性,洗浴后要了一个包间打牌,并要求杨某为其提供服务。

杨某按照她们要求,倒茶点烟并陪她们聊天。期间,杨某喝了她们递给的他一杯饮料,三名女性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长达两个多小时,杨某突然休克。三人吓坏了,连背带驮将杨某背到楼下,打出租车送至医院,经抢救脱离生命危险,但杨某失去了性能力。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罪的对象为妇女,而男性不是强奸的行为对象,因此,女性强奸男性并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的对象将不再有性别限制。可以发生在男女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无论猥亵对象是妇女、儿童还是男性,都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

本案中,三名妇女利用麻醉的方式,轮流与杨某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猥亵罪、故意伤害罪、共同犯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当然,明明涉嫌强奸,却要以猥亵、伤害罪论处,确实是目前刑法的尴尬。假以时日,我国刑法的这个领域或许会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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