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不得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开始在餐饮及娱乐行业盛行,很少有人会挑战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觉地,这种公告仿佛在多数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就像鲁迅说的“这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但是,存在真的就一定合理吗?今天,本律师就挑战了这样的规定:
今天和同事聚餐,吃完后觉得时间还早,正好其中一个同事随身带着KTV券,我们就去了。开好包间,同事说要不要买点饮料和小食,我正好有苏果的卡,就自告奋勇去了附近的苏果。回来的时候领了一大袋东西,包括9瓶饮料、3筒薯片和1罐话梅等,往电梯方向走。
电梯门口一位女服务员拦住我,说:这位先生,店堂有公告不得自带酒水零食。
我:这种规定侵害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女:可是这是公司的规定,我们必须跟客人说。
我:嗯,你说了,我知道了。
然后这女的依然不依不饶地跟了我上楼,我进包间她就在外面半推着门。我走出去,质问她想怎么样,是不是骚扰客人唱歌?
她说什么公司会扣她钱什么什么的,后来又来了一名男服务员,反复暗示我,如果我们自带酒水,要给点钱。
我:你要我们给你什么费?服务费吗?我们没要你服务。你是不是想叫客人强制消费?还是说想抢客人的钱?
大家见僵持不下,我叫他们把经理喊来。过了一会儿,来了一位闵姓主管。
闵:我们不允许自带酒水的,这是我们的规定。
我:哦,我刚说了你们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这种规定我无须遵守。
闵:可是你在我们这边消费,就要按照我们的规定。
我:谁说的,这样,你把这话重复一下,我录音。(掏出手机切换到摄像功能)
闵:你可以录音,不过我要告诉你这是公司的规定,你投诉我们也好,甚至到法院告我们也好,我们只是员工,遵守公司的规定,就算最后承担责任,也是公司承担责任。
我:我告诉你,既然我带进来了,就不可能拿走,你要是坚持,我出面的话,到时候问题就不是一个小小的投诉了。
闵:我的意思是,你可以放在我们的柜台我们帮你“保管”,走的时候再拿走。(注意这家店管理上的混乱以及前后矛盾,之前一个服务员跟我要钱,现在这位闵姓主管又要强行给我保管)
我:为什么?我不要保管。保管的前提是我跟你建立保管合同法律关系,现在我就是不想跟你建立任何保管合同法律关系,怎样?你想强行扣留客人的财物?你有什么权利扣留顾客的财物?
闵:我不是说要扣留你们的东西……
我:那我就是不给你们,你们要不要来抢?抢劫财物可是刑事犯罪,你想清楚再回答,你的每个字我都在录音。
闵:我也不是要抢你的东西,我们只是代你保管。
我:我不要你保管,我没授权你给我保管,你有什么权利代我保管?你要拿走,无非就是抢,是不是,我就是不给你,你是不是就来抢了?
闵:我不是这意思……
我:那你是什么意思?我们订了包间,开始唱歌了,你现在是不是想赶客人走?想拒绝消费?
闵:我没说要赶你们,也不是说要拒绝消费……
我:你们提供服务,我们付费接受服务,现在我们跟你们有着服务合同法律关系,现在每一分每一秒都是计费的,你现在不给我唱歌,你是不是想违约?对着我的手机说清楚,我不想跟你浪费时间。
闵:……你在录音,不要一直套我的话。
我:我这是在套你的话吗?我这不是一直在按照你的思路问你吗?要不然你想怎么样呢?你现在是不是还觉得“不让自带酒水及零食”这一个所谓的公司规定是合法合理的?要不然你干嘛缠着我不让我进去唱歌呢?
闵:我不是不让你唱歌……
我:那好,既然你不是不让我们唱歌,那就最好了!我进去了,不要跟着我,也不要骚扰我们,否则,你和你们公司必将承担一切可能的法律后果。
然后我就大摇大摆地进去了~
然后一个小插曲,在争论的过程中,我的一个胖同事跑出来,想大事化小买点啤酒就算了,被我劝进去了。我说要买啤酒我到外面给他买去,为什么要在这里买,这里啤酒这么贵,我还真不信他今天敢强制我消费。
我进去之后,然后我们就很哈皮地唱啊跳啊,没过多久一个朝鲜族同事跑出去了,过了一会儿又回来了。他告诉我,他觉得有点不好意思不买人家的东西,于是想在这里买一些吃的,于是问了那个主管KTV里哪有吃的卖,结果那个闵姓主管说,没关系没关系,你们不用买也可以的。
我哈哈大笑。我那个同事又说,本来好意想买点的,既然他说不用买也可以的,那我就不买咯~
之后一切很顺利,因为我明天上午还要开庭,所以没唱通宵,唱到11点就回家了。
所以,借着我记忆犹新之时,我还是想把这件事写下来,“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这个公告,其目的是逼迫消费者在其有需求时只能消费店里比外面贵n倍的酒水和零食。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以及第11条,这种店堂公告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其中,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11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这篇帖子虽然可能更适合发在玩乐团,但是考虑到餐饮企业中有着大量类似的店堂公告,所以还是将它发在食在南京部落,希望引起更多人注意这个问题。尽管我希望将这家店加进黑名单中,但是如果长老们认为这家商户不是餐饮企业不应加进“食在南京黑名单”中,我也尊重长老们的意思。在此,小北真诚地倡议:
不要进入任何有着“谢绝自带酒水”、“不得自带酒水及零食”之类店堂公告的店进行消费。我们是消费者,我们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我想不到任何理由去相信一家连我们的法定权利都要侵害的店会给我们带来怎样优质的服务。既然我们还有其他选择,为什么要选择一家连我们法定权利都要侵害的店去消费呢?
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一个微小的举动,从内心和行动上抵制这种不合法且不合理的现象,总有一天,这种现状就会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