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一方出轨意味着什么?

      在全国法院办理的民事案件中,前三名的民事纠纷往往是民间借贷、离婚、交通事故类,离婚率不断攀升是不争的事实,离婚并不一定都是坏事,但更多的离婚并不是终结婚姻错误的办法,而可能是又一次错误的开始。

        离婚诉讼中,一方经常以对方存在出轨为理由,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净身出户或者赔偿损失,那么到底一方出轨在法律层面上如何评价呢?

        其实,在婚姻法中并不存在出轨这个概念。人们普通的将所有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都划分到出轨当中,比如重婚、同居、通奸、姘居、嫖娼等。但是有些行为在离婚中并没有纳入评价的范畴。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基于法律层面的过错赔偿主要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这些行径可作为法律证据,在离婚时可作为损害赔偿依据,但对于通奸、姘居、嫖娼等严重地侵害配偶另一方的权利,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的婚外性行为则没有纳入受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范畴,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因为举证难度大而难以操作。

        公民的权利从法律层面上来讲即便非常全面,但是当公民的权利一旦受到侵害而难以救济时,法律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那么到底一方对婚姻不忠实时,另一方可以寻求的救济有哪些呢?

  一,重婚的。

  婚姻法当中的重婚与刑法的重婚罪含义上大致相同,主要行为有:

  1、两段法律婚姻,既同时登记两个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一般较少,若登记系统全国联网基本上是不存在这种情况。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然后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在重婚罪中,涉及到第三人的情形,既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而在离婚案件中主张损害赔偿的基础大部分是以第二种情形居多,其中关键要点是要对方与它人虽然没有登记结婚,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那么如何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法律并没有更详细的认定细则,具体看各个法官手中的裁量权,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

  所谓以夫妻相称,除日常生活间对外称呼外,若一方住院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以父母名义参加家长会,登记子女上学、出生医学证明等等,都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至少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 同居者中至少一方是有配偶的,另一方是否有配偶不影响同居关系成立,即另一方可以是婚外单身异性,也可以是有配偶的异性;

  (2) 同居期间不以夫妻名义对外活动,不会引起邻居或周围人误解;

(3) 必须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导致离婚的,主要涉及对精神损害的赔偿,而很多情况下,一方以调取到对方与异性的开房记录或者通奸、一夜情等主张损害赔偿时,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发生婚外性关系的行为,不足以被认定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最后,这个损害赔偿的额度真真不高,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又因为损害因素的多样,至今未形成赔偿标准化,根据可查询审判结果,基本上在1-3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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